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交通工程质监站、省交通工程造价中心,陕西交控集团、各PPP项目公司:
省厅现对《陕西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陕交发〔2018〕102号)作如下修订:
一、将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厅质监站)修订为:陕西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测鉴定站,简称省交通工程质监站。
二、将厅定额站修订为省交通工程造价中心。
《陕西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12月9日
陕西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评定方法和标准,增强公路设计企业诚信履约意识,促进行业自律,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陕西省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定标准对具有公路设计资质的企业在我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所进行的评价。
第三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范围包括:
1.在我省境内承担高速公路工程(新建、改扩建、大修)勘察设计任务的设计企业。
2.在我省境内承担投资额5千万元以上的二级及以上普通国、省干线新建、改扩建工程和大修工程勘察设计设计企业。
3.在我省境内承担投资额3千万元以上的独立公路特大桥、(特)长隧道、已运营高速公路服务区、运输站场等新建、改扩建和大修工程勘察设计的设计企业。
第四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评价人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五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我省公路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我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全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审定,公布高速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并上报交通运输部。
省交通运输厅具体办事机构设在厅建设管理处。
第七条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厅质监站)受交通运输厅委托,负责全省高速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汇总工作,并将评价结果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审核。
第八条 省公路局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负责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汇总工作,并将评价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在省公路局网站公布。
第九条 各市(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项目的公路设计企业信用初步评价,并按管理职责分别报至省公路局或省交通工程质监站。
第十条 项目法人负责对本单位建设管理的从业设计企业信用初步评价,并按市(区)交通运输局或省交通工程质监站管理职责分别报送。
第十一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信用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差。
第十二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采信依据为:
(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各市(区)交通运输局、省交通工程质监站、省交通工程造价中心、各市(区)质监站督查、检查结果或因设计原因引起的奖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信用行为的有关资料。
以上采信依据以信用评价年度内的正式文件为准,同一失信行为不重复评价。
第十三条 评价内容由公路设计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评价内容见《陕西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
第十四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设计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二)动态评价是企业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时,省交通运输厅直接确定公路设计企业信用等级为D级的信用评价工作。
被省交通运输厅动态评价为D级的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企业在我省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因受到行政处罚被直接认定为D级的企业,其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得低于该行政处罚期限。
第十五条 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以单个勘察设计合同段为评价单元,实行累计扣分制。若有《陕西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所列其他行为的,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具体的评分计算方法见《陕西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
第十六条 公路设计企业的定期评价程序为:
(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设计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经签认后记入信用管理台帐,写入评标报告并向主管部门备案。被投诉举报并经查实投标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应追溯进行投标行为评价。
(二)履约行为评价。结合项目日常管理情况,项目法人对参与项目勘察设计的公路设计企业当年度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进行评价。对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应在交工验收时完成有关公路设计企业本年度的履约行为评价。
项目缺陷责任期内有不良履约行为的,按相应标准扣分。
(三)其他行为评价。负责项目监管的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各市(区)交通运输局、省交通工程质监站、省交通工程造价中心、各市(区)质监站对公路设计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四)信用评价信息报送。
各市(区)交通运输局和项目法人应在每次招标评标结果公示(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后)后向省公路局或省交通工程质监站报送投标行为评价,于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分两次报送履约行为评价及其他行为评价。
省公路局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设计企业信用初步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将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
省交通工程质监站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全省高速公路设计企业信用初步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将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
(五)综合评价。省交通运输厅2月底前完成全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审定。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公路局分别对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布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省交通运输厅于3月底前将评价结果上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七条 对于设计联合体,当信用评价过程中有不良行为的,评价人应按相应标准对联合体各组成企业分别予以扣分,确定信用等级。
第十八条 公路设计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等级。
第十九条 公路设计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诉。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对公路设计企业的失信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等进行投诉或举报。申诉、投诉或举报时应提交书面材料。
第二十条 省交通运输厅收到申诉、投诉或举报书面材料后,应及时组织调查、核查,在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投诉人或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1年,下一年度企业在我省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我省情况确定,评价等级不得高于该企业在我省的原评价等级。
第二十二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
(一)我省公路建设市场优先采用省级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二)具有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设计企业初次进入我省时,其信用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尚无全国综合评价的企业,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A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或以下等级对待。
(三)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其他设计企业初次进入我省时,其等级可参照从业单位注册地省级综合评价结果确定,但最高不能超过A级。
(四)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信用等级方认定。
第二十三条 设计企业在省内投标时,应在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书或投标文件内装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的声明”,并附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信用评价文件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评审(标)委员会在进行资格预审评审或招标评标时,应根据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公布的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和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审,并在评审(标)报告中注明有关信用评审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市(区)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和项目法人应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或D级的企业加强资质条件动态审核和投标资格审查,并对其履约行为进行重点监管。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和项目法人应当安排专人建立公路设计企业信用管理台帐,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公路设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确保评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一经发现,将在全省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省公路局、各市(区)交通运输局、省交通工程质监站的设计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客观、公正。
省公路局、各市(区)交通运输局、省交通工程质监站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工作机制和监督举报制度,结合督查工作不定期对公路设计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抽查,当招标人或项目法人对设计企业的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责令其重新评价或直接予以调整。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2月9日起施行,2029年12月8日失效。
附件:1.陕西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2.陕西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