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 321568 | 发文字号: | 陕交发〔2024〕24号 |
发布机构: | 厅办公室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陕交发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4-06-03 |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省道路运输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安全管理,按照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 33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际道路客运班 线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1〕85号)要求,省厅 制定了《陕西省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实施细 则》,经2024年第1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
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5月10日
14-26〔2024〕1号
陕西省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 安全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风险 评估工作,建立完善风险评估制度,加强客运班线安全监管,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 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交通运输部关于深 化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工作的意见》《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法规 和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安全 风险评估工作。
第三条 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工作遵循 “谁主管、谁负责”及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属地设区的市、县级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有对开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 班线的,由线路起讫地所在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 同协商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第四条 属地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 者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评估。评估工作人员应具有道路运输 工程中、高级职称,其中至少有一名为道路运输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五条 对于拟申请经营或延续经营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 班线的,应提前30日向车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提出评估申请,并对照《陕西省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 线安全风险评估表》(见附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条 评估工作遵循从严从紧、量化标准、综合评估的原 则,安全风险评估指标分为线路、车辆、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运营状况5类,按百分制进行风险评估,其中线路10分、车辆 20分、从业人员30分、管理制度20分、运营现状20分。
第七条 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分为一般风险、中风险和高风险 三个等级。评估结果累计扣分分值在20分及以下的,或者线路、 车辆、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运营现状等风险分类中,有一类扣 分分值占该类总分值20%及以下的,评为一般风险;评估结果累 计扣分分值20分至40分之间的,或者线路、车辆、从业人员、 管理制度、运营现状等风险分类中,有一类扣分分值占该类总分 值20%至40%之间的,评为中风险;评估结果累计扣分分值40分 及以上的,或者线路、车辆、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运营现状等 风险分类中,有一类扣分分值占该类总分值40%及以上的,评为 高风险。
第八条 对于拟申请经营或延续经营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 班线的,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行政许可的参考依据。
对于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的在运营客运线路,评估结果为 一般风险的,继续运营;评估结果为中风险的,属地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要及时督促其线路经营者自行整改,进一步化解风险隐 患、降低风险系数,并加强跟踪监管;评估结果为高风险的,属 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责令其线路经营者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 再次评估,结果为一般风险或中风险的,按上述情形处理,再次 评估,结果仍为高风险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律 法规予以吊销其经营许可。
第九条 各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安全风险管控 和隐患排查制度,加强对既有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的日常 运行监管,并按照《陕西省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风险 评估表》对有关线路的日常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具体评估工作参 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其线路经营者 及时整改;对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依法吊 销其相应许可。
第十条 本细则自6月10日起施行,各市(区)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可参照本细则制定本地区细化措施。
附件:陕西省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