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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办公室
发表日期:2006-04-12 00:00:00
点击量:2341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工程局,上海市市工程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发布,将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执行该《办法》,做好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工作
 
   客观、真实地评价工程质量是竣(交)工验收工作的核心内容。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公路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和《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1)规定的抽查项目,在交工验收前进行检测,竣工验收前对关键抽查项目进行复测,检测结果和复测结果共同作为竣工验收质量评定的依据。
 
二、关于竣工文件编制工作
 
    竣工文件的编制应完整、规范、科学,竣工文件的主要内容按照“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见附2)编写。交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有关单位完成“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中第三、四、五部分的文件编制工作。竣工验收前,完成“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要求的全部文件编制工作。
 
三、关于交工验收工作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对于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质量监督机构可一并进行质量检测,项目法人合并组织交工验收。工程(合同段)通过交工验收后应及时颁发“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格式见附3)。各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格式见附4)。
 
四、关于参建单位总结报告
 
   为真实反映工程实施情况,全面总结建设管理经验,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应分别编写工作总结报告(格式见附5),竣工验收时,委派代表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报告。
 
五、关于竣工验收工作
 
1、 对参建单位评价。竣工验收委员会应对参建单位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表见附6)。对项目法人建设管理的综合评价在竣工验收时进行,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评价分两步进行,交工验收时进行初步评价,竣工验收时进行综合评价。
 
2、 对于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小型项目,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按附1的要求对工程进行检测,其质量评分占60%,监理对工程的质量评分占20%,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的质量评分占20%,加权平均后,作为工程质量评定得分。
 
3、 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议定《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7),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发文确认。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格式见附8)。自2004年10月1日起,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组织竣(交)工验收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提高建设管理水平,保障公路安全运营。
附:一、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
 
   二、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
 
   三、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
 
   四、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
 
   五、公路工程项目执行报告
 
   六、公路工程建设管理综合评价表
 
   七、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八、  项目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零零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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