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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管理办法
来源:办公室
发表日期:2006-04-12 00:00:00
点击量:225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监理业务培训工作,保证教学效果,提高培训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监理业务培训是以讲授公路工程监理法规、规范和监理工作程序、内容及方法等基础理论知识的教学活动。
    第三条 培训采用集中脱产的面授方式,每期培训班时间为25个工作日,学时安排应符合公路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班学时规定(见附件一),每班学员不得超过90名,培训条件应满足教学与考试的要求。
    第四条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监总站)负责统筹规划监理业务培训工作,审定培训教学大纲和教材,管理试卷库,考核认定培训授课单位,核发《公路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并对培训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为该地区的培训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承担培训组织工作,具体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委托授课单位、招收学员、审查学员资格条件并组织实施培训。
    第六条 授课单位负责授课教师的组织与教学、协助考试和阅卷工作。
第二章 授课单位、教师与学员
    第七条 授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质监总站考核认定:
    1、具有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本科公路工程专业方向教学资格;
    2、有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师资力量;
    3、具有组织教师进行培训授课的专职管理人员;
    4、具有采用计算机进行资料管理能力;
    第八条 授课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监理业务培训授课工作,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2、具有公路工程或工程经济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有与监理业务培训课程相应专业五年以上的高等教育教学经历;
    3、具有一定的公路工程监理实践经验;
    4、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备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
    第九条 参加培训的学员本着自愿原则,向本地区组织单位提出申请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工程及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2、参加工作满一年以上;
    3、年龄在60周岁以下。
第三章 培训管理
    第十条 组织单位举办监理业务培训班,应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招收学员并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学员发给培训学习证。培训开始15个日历日前,按附件二的格式要求向质监总站提交备案表。
    第十一条 培训教材应使用质监总站审定的公路工程监理培训教材系列,包括《监理概论》、《质量监理》、《进度监理》、《费用监理》和《合同管理》五门课程。
    第十二条 授课教师须严格按质监总站审定的教学大纲、教材、学时进行授课。每天安排课时不超过8学时。
    第十三条 组织单位须有专人常驻培训班负责管理,不得委托其它单位负责培训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考勤由组织单位负责、授课单位协助管理。对累计缺课15个学时者,取消考试资格,不予结业。
    第十五条 学员应遵守培训班的各项纪律,协助维护教学秩序,尊敬教师,团结互助,认真听课,按时完成作业。
培训班应组成班委会,协助组织单位和授课单位加强培训班管理;收集学员对培训班生活、学习条件、教学质量和对教师教学等情况的反馈意见,并向组织单位和授课单位汇报。
第四章 考试及证书管理
    第十六条 培训结束后统一组织考试。考试设监理概论、质量监理、进度监理、费用监理、合同管理共五门科目。考试工作由组织单位负责、授课单位协助。试卷由质监总站在试卷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七条 学员参加考试须携带身份证和培训学习证。监理业务培训实行闭卷考试,学员不得有任何违反考试纪律要求的行为,违者依照国家有关职业教育考试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阅卷工作由授课单位负责组织进行,试卷留存12个月备查。
    第十九条 学员每门课程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五门课程均合格者将核发培训结业证书。
    第二十条 授课单位应在培训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携带学员成绩单(加盖授课单位公章)和公路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报送质监总站审核。
    第二十一条 组织单位应会同授课单位建立培训学员学籍档案,并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质监总站对各地培训情况进行随机监督抽查。
    第二十三条 对不具备办班条件的地区,可由质监总站组织协调培训工作。其它特殊情况的培训须经质监总站批准。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组织单位和授课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的要求履行各自的职责。对出现无备案材料开班、学员素质不符合培训要求、违反收费标准、培训管理松散、教学和考试秩序混乱、阅卷质量差等问题的单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暂缓直至取消培训职责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培训收费项目及标准参照国家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质监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原《公路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公监字[1996]095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公路工程监理业务培训学时规定
授课规定时间:
1、监理概论28学时
2、质量监理40学时
3、进度监理32学时
4、费用监理28学时
5、合同管理40学时
合计:168学时
考试规定时间:
1、监理概论2小时
2、质量监理2.5小时
3、进度监理2小时
4、费用监理2小时
5、合同监理2.5小时
合计:11小时
附件二:公路工程监理业务培训备案表
一、监理培训班期号:XXX年第 期。
二、培训班编号:(以班为单位编排,按“省简称+监培+[年份]+两位数流水号”的顺序)。
三、培训地点
四、培训时间及日程安排
五、培训负责人姓名和电话:
附件:学员名册表
组织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学员名册表
XX省XXX年第   期           班学员名册表
序号 姓名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毕业院校 学历 专业 参加工作时间 工作单位
                        
                         
注:名册每页盖省质监站公章  (组织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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