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质量振兴纲要》,鼓励公路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加强质量管理,促进公路行业勘察、设计、施工质量的提高,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部公路工程优秀勘察奖、优秀设计奖和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公路工程‘三优’奖”)是全国公路行业的部级奖,每种奖分设一、二、三等奖。 第三条 公路工程“三优”奖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 参评项目必须是列入交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公路基本建设计划、经竣工验收且投产一年以上的项目。自竣工验收至申报时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五条 参评项目的规模、技术等级要求如下: (一)独立大桥、特大桥、1000米以上的隧道、大型立交桥; (二)2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 (三)50公里以上二、三级公路; (四)100公里以上改、扩建工程、GBM工程; (五)二级以上汽车站 第六条 独立项目中的特大桥、1000米以上的隧道和投资1亿元以上的大型立交桥可单独申报。申报项目中已包括的,不再单独申报。 第七条 由国内企业勘察、设计或施工的国外公路工程项目和由国外企业总承包的国内公路工程项目不列入评选范围。 第八条 已获得省级优秀(质)奖的项目,不再参加部级奖的评选。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和资信等级必须与所承担的项目标准和规模相符。 第十条 申报公路工程优秀勘察奖、优秀设计奖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二)符合部颁公路勘察、设计规范、规程要求; (三)勘察、设计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有所创新,能较好地满足使用要求,综合效益显著。 第十一条 申报公路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要求,施工技术和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有所创新,效益显著; (二)按部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要求,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优良率高于百分之八十(申报一等奖的项目,其优良率高于百分之九十),经竣工验收委员会确定工程质量等级为优良; (三)竣工决算未超出概算(包括修正概算); (四)在工程建设中未发生三级(含三级)以上重大事故; (五)实际工期未超过合同工期(含经批准延长的工期); (六)竣工后的工程整洁、美观,符合环保要求。 第四章 申报办法和材料 第十二条 优秀勘察奖和优秀设计奖由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上报。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勘察设计的项目,应联合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优质工程奖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或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建设单位同意,由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上报。 第十四条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地区范围内的公路工程“三优”申报工作,对每年申报的“三优”项目,认真审核把关,列出申报项目评审次序报部。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请表(见附表); (二)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项目简介、平纵面示意图以及反映主体工程全貌的照片或录相带; (三)申报优秀勘察奖的项目,应附有工程测设路线总说明书和工程测量验收纪要文件; (四)申报优秀设计奖的项目,应附有按部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编制的总说明书; (五)申报优秀工程奖的项目,应附有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分合同段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工程总结报告(主要包括施工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及施工管理、科研成果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表一式十份、其它材料各一份)于每年的六月三十日前报部(公路管理司)。 第五章 评审机构和程序 第十七条 交通部设公路工程“三优”评审委员会,并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公路工程“三优”评审专家组,下设勘察设计评审组和优质工程评审组。 评审日常工作由部公路管理司负责。 第十八条 评审程序如下: (一)根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要求,由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如有必要,经评审委员会同意,可对申报项目或部分工程回访,进行现场核验和评定,提出初评意见; (二)根据专家组初评意见,由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确定获奖项目名单。 如果获优质工程奖的项目由多个单位承担施工,评审委员会根据工程所在地省级公路质量监督部门签发的各合同段《工程质量鉴定书》和专家评审意见,确定获奖的施工单位名单。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九条 获奖单位由部授予奖状及证书。获奖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该项目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获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可在工程适当部位镶嵌“交通部优质工程”标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1991年发布的《交通部公路工程优秀勘察奖、优秀设计奖和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91)交工字23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