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考试专家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加强高素质船员队伍建设,促进航运业高质量发展,适应航运新时代船员考试工作改革发展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成立船员考试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是我国船员考试工作规划和改革发展的研究和辅助决策机构,为我国船员考试提供科学依据和智力支 持。
第二章 委员会设置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副主任委员单位包括各直属海事局及本办法第六条所述各工作组组长单位。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和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员管理业务分管局领导担 任,副主任委员由副主任委员单位船员管理业务分管领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员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主任单位和副主任单位船员业务管理(研究)部门为秘书处成员,上海海事局船员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建立、工作协调、运行保障和管理等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五条 专家库由政策研究和船员考试两方面的专家组成。政策研究专家负责跟踪研究船员适任标准和航海技术发展,
研究船员考试管理的有关政策;为船员队伍发展规划、船员考试改革及船员考试对外交流合作等重要方案和重大决策进行论证 并提出建议;承担船员管理改革发展研究及航海院校船员培训质量评价等工作。
船员考试专家负责船员考试理论和评估试题建设、评估规范制定、考试数据分析等船员考试专业性工作;参加船员考试管理改革发展研究及航海院校船员培训质量评价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船员考试专家分海船船员驾驶(含通信、海港引航员、磁罗经校正员)、轮机、电子电气、专业和特殊培训及内河船舶船员(含内河引航员)等五个专业工作组,分别由上海海事 大学、大连海事大学、集美大学、中远海运集团公司、武汉理工大学作为组长单位负责。各工作组组长单位应充分吸纳本单位外的专家,协同推进相关工作。
第三章 专家
第七条 专家要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 STCW 公约和国内船员适任标准;有较强的调研、分析、评价能力;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并取得较好成绩,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政策研究专家:需长期跟踪研究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和船员发展等工作,并取得优良成绩和贡献,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二)船员考试专家:航海院校船舶驾驶、通信、轮机、电子电气、专业特殊培训科目或项目带头人或资深教师;航运公司具有管理级船员任职资历的海务、机务、安监或船员管理人员; 海事管理机构相关专家;具备丰富航海经验、素质优良的船员; 其他资深航运人才。
政策研究专家和船员考试专家可以兼任。
第八条 专家人选可由其所在单位推荐,也可自荐,经由秘书处审定后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
秘书处应按专家类别和专业建立完整的专家库,并及时将专家名单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发工作组组长单位。
第九条 专家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增补或解除。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秘书处应及时予以调整或解除。
(一)因工作变动,不宜再担任专家或不能继续承担专家委员会工作的;
(二)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履行专家义务的;
(三)一年内无故不参加任何专家委员会工作的;
(四)受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五)因个人原因自愿退出的。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实行委员会会议和工作组专业工作两种工作方式。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每两年召开 1 次,由主任单位召集, 副主任单位及相关专家参加委员会会议。
委员会会议对前两年全国船员考试工作进行分析,对船员考试改革发展重大事项、重要政策进行研讨,提出决策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工作组组长单位在专家委员会指导下组织本工作组专家开展工作。
船员考试专家组长单位应制定工作组年度工作计划,经主任委员单位审定后实施,并按季度将工作情况报秘书处。
第五章 工作守则
第十三条 专家工作应遵守以下守则:
(一)对党忠诚,遵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
(二)按时参加专家委员会会议和工作组专业工作;
(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船员考试秘密;
(四)廉洁自律,抵制不正之风;
(五)主动回避与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工作;
(六)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报告遇到的船员考试相关紧急、特殊情况。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十四条 船员考试专家委员会成员单位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专家所在单位应支持保障专家参加相关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有不符之处按规定予以修订。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