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交通工程质监站、省交通工程造价中心、省水路交通中心,陕西交控集团、各PPP项目公司:
省厅现对《陕西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陕交发〔2018〕113号)作如下修订:
一是将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厅质监站)修订为:陕西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测鉴定站,简称省交通工程质监站。
二是将厅定额站修订为省交通工程造价中心。
《陕西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14-29〔2024〕4号)
陕西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管理,增强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诚信意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监理市场健康发展和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列入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监理合同额50万元及以上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其中公路工程项目应为合同工期不少于3个月的二级及以上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是指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等,对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在我省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的评定。
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的从业行为,监理企业在资质许可(含定期检验、资质复查、资质变更等)、投标活动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监理工程师在岗位登记、业绩填报、履行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均属于从业承诺履行行为。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监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本细则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核准的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监理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第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审定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评价结果,并向交通运输部及时报送有关信息。
(三)对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省交通运输厅具体办事机构设在厅建设管理处。
第八条 陕西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测鉴定站(以下简称“省交通工程质监站”)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管理具体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信息的初评工作,做好信息核查、汇总工作。
(二)对直接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监理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对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做好监理信用评价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 地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范围内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工作,具体由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监督范围内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信息的审核和上报工作。
(二)对负责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项目法人单位负责所辖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信用评价信息审核工作,现场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为:
(一)安排专人建立监理信用评价台账,每季度末以文件形式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二)完成监理信用评价信息的审核及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负责其信用的自评以及相关基本信息录入工作,并对其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不属于第二条规定的工程项目范围,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该纳入交通运输部信用评价范围:
(一)在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受理的举报事件中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
(二)在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
(三)在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
(四)从业过程中发生本细则第二十四、二十五条所列行为的监理企业。
第十三条 监理信用评价工作实行评价人签认负责制度和评价结果公示、公告制度。
第十四条 下列资料可以作为信用评价采信的基础资料: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文件(含督查、检查、通报文件)和执法文书;
(二)质量监督机构发出的监督意见通知书、停工通知书、质量安全问题整改通知单;
(三)司法机关作出的司法认定、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及工程其他监管部门稽查、督查(察)、检查等活动中形成的检查文件;
(四)举报投诉调查处理的相关文件和专家鉴定意见;
(五)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认定相关文件;
(六)项目法人单位及现场管理机构有关现场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履约、质量和安全问题的处理意见;
(七)总监办、驻地办有关质量安全问题的处理意见;
(八)项目法人单位及现场管理机构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供的项目监理人员履约情况(包括合同规定监理人员、实际到位人员及人员变更情况等内容);
(九)其他文件。
以上采信依据按出具日期确定参加信用评价的年度。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单位、项目质量监督机构以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收集的基础资料进行分析、确认,对有疑问或证据不充足的资料应查证后方可作为评价依据。
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对纳入信用评价范围的工程项目每年不少于1次进行现场检查评价。
第二章 信用评价程序
第十六条 监理企业负责组织项目监理机构按《办法》要求,于每年1月10日前向现场管理机构报送上年度监理企业自评表。
第十七条 现场管理机构对监理企业的自评结果进行审核,并按《办法》要求结合日常管理情况初评打分,填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明细表及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明细表,由项目法人单位审核后报送交通质量监督机构,同时抄送相关监理企业。
第十八条 省交通运输厅直接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将初评资料于每年2月10日前报省交通工程质监站。
其他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初评后报相应的地市交通质量监督机构,地市交通质量监督机构审查并报交通运输局审核后,于每年2月10日前报送省交通工程质监站。
第十九条 省交通工程质监站对全省交通建设项目监理信用评价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并进行相关评价后,将信用评价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审定。
第二十条 省交通运输厅对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结果审定后,通过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向社会公示,网上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诉。
省交通运输厅对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结果予以发布,并按有关要求将纳入交通运输部信用评价范围的项目监理信用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部。
第三章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
第二十一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每年评价的时间段为评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二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综合评分制。监理企业信用评分的基准分为100分,以每个单独签订合同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合同段为评价单元进行扣分,具体扣分标准见附件1(陕西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联合体在工程监理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对联合体各方均按照扣分标准进行扣分或确定信用等级。合同额不进行拆分。
第二十三条 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的评分按附件3(陕西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相关计算公式)中的公式计算。
第二十四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分AA、A、B、C、D五个等级。各等级对应的信用综合评分为:
AA级:95分<信用综合评分≤100分,信用好;
A级:85<信用综合评分≤95分,信用较好;
B级:70<信用综合评分≤85分,信用一般;
C级:60≤信用综合评分≤70分,信用较差;
D级:信用综合评分<60分,信用很差。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企业当年的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
(一)出借监理企业资质的;
(二)以他人名义或弄虚作假进行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或串标、围标的;
(三)分包、转包工程监理工作的;
(四)弄虚作假,故意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
(五)在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
(六)监理企业应申请评价而拒绝申请评价的;
(七)被交通运输部通报批评的;
第二十六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由省交通运输厅即时降低一个等级。
(一)在申请资质许可、定期检验、资质复查及变更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三)监理企业在信用评价过程中不如实填报企业信息的;
(四)由于监理单位的主要责任,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或一般质量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七条 监理企业首次参与监理信用评价的,当年信用评价等级最高为A级。
第二十八条 对信用行为“直接定为D级”的监理企业实行动态评价,自省交通运输厅认定之日起,监理企业在我省范围内当年的信用等级定为D级,且定为D级的时间为一年。
第二十九条 监理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任一年在该工程项目上发生“直接定为D级”行为之一的,其在该项目上的总体信用评价等级最高为B级。
第四章 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
第三十条 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周期为3年,从第一年1月1日起至第三年12月31日止。
第三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实行累计扣分制,具体扣分标准见附件2(陕西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
第三十二条 信用评价周期内,对监理工程师失信行为扣分进行累加。对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12分但小于24分的监理工程师,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较差”;对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24分的监理工程师,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
第五章 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十三条 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自正式公布之日起4年内,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第三十四条 为充分调动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积极性,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氛围,信用评价结果由项目法人单位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并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监理企业、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大于等于24分的监理工程师列入“信用不良的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监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有效期为自本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发布之日起,至下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发布之日止。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4年12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