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的“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和我省关于规范性文件试行期限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对试行裁量基准进行全面调整修正。按照道路运输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形成《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政) 》(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进一步提升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精准度和规范化水平。
二、制定依据
裁量基准的制定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陕西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主要内容
相比试行基准的116个违法事项,本裁量基准合并违法事项5项;拆分违法事项1项;删除违法事项2项;新增违法事项1项。进一步规范“违法情节”表述,删除“较轻、比较严重、特别严重”等表述,总体归纳为“一般、较重、严重”三个阶次。试行基准没有涉及轻微违法依法免予处罚的事项,本裁量基准把12项符合《陕西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事项清单 》的事项全部纳入其中,增设“轻微”裁量阶次。
裁量基准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所称“超过”不包含本数。对从轻处罚的,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幅度内适用较低的处罚幅度,但不得突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交通运输行业法律法规规章调整频次高,裁量基准随相关规定实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