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设区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陕西省各中心支行、杨凌支行,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有关精神,落实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活动,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根据《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十一届〕50号)《陕西省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陕西省“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陕政发〔2017〕10号)等有关政策法规,制定了《陕西省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管理细则(试行)》,现予公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规范(试行)〉和〈陕西省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从事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发改财金〔2014〕471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2017年 7月27日
陕西省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活动,健全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培育信用服务市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陕西省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是指依法设立的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信用服务机构”),按照全省统一标准和业务规范,全面采集、调查、核实企业信用信息,从企业的基本信用素质(基础信用度)、信用保障能力(商务信用度)、信用行为记录(社会信用度)等方面,综合分析评定企业信用等级的活动。
本细则所称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设立,专业从事企业征信、信用评估、信用管理咨询等信用服务业务的独立第三方企业。
第三条 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划分为三等九级,有效期为一年,是各级政府部门建立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实施信用协同监管、优化公共资源配置的重要决策参考,在各行业领域信用分类监管以及政府资金安排使用、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重大项目招投标、企业投融资服务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经济活动中,作为评判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重要依据。其他经济社会活动也可参考使用。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信用服务机构从事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业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 从事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业务的信用服务机构(含外省信用服务机构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和人员条件,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并在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申请备案,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信用服务机构中从事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业务的人员,一般应具备会计、审计、统计、法律、资产评估、工程咨询、信用管理等某一方面专业知识,掌握信用信息采集、分析、加工等信用评价业务技能,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 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审慎性原则,守法诚信,尽职负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八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全省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业务及其管理活动,依法推进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依法对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省信用管理办公室具体承担全省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业务管理工作。各设区市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协同做好本市信用服务机构相关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省信用协会作为全省信用服务行业自律组织,负责制定和完善行规行约,规范业务收费标准,组织开展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从业人员专业技能测评,促进企业信用评价服务市场良性发展。
第二章 评价规范
第十条 省信用管理办公室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和企业类型,分类制定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分细则,统一评价标准。
信用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全省统一的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分细则,多渠道、全方位采集企业信用信息,综合分析企业整体信用状况,科学评定企业信用等级。
第十一条 下表所示为企业综合信用等级的基准性评价指标、主要评价内容和计分权重: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主要评价内容 | 权重 |
基本信用素质 (基础信用度) (30) | 基本素质 | 资本实力 | 10 |
股东实力 |
连续经营年限 |
法定代表人及高管信用状况 |
管理水平 | 法人治理结构情况 | 12 |
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
管理团队整体素质 |
管理体系认证情况 |
企业内部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情况 |
社会责任 | 支持和开展社会公益事业情况 | 8 |
员工权益保障情况 |
客户或消费者权益保障情况 |
其他社会责任履行情况 |
信用保障能力 (商务信用度) (40) | 发展能力 | 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前景 | 10 |
市场竞争力 |
企业成长性 |
运营能力 | 盈利能力 | 20 |
偿债能力 |
创新能力 |
履约能力 | 取得的专项许可或资质等级 | 10 |
技术实力 |
合同履约情况 |
其他影响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 |
信用行为记录 (社会信用度) (30) | 良好记录 | 政府主导建立的信用信息平台(系统)记录的5年以内的荣誉信息 | 5 |
受评企业提供的5年以内的荣誉信息 |
不良记录 | 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记录的5年以内的不良信息 | 25 |
政府主导建立的信用信息平台(系统)记录的5年以内的不良信息 |
其他征信调查获得的5年以内的不良信息 |
综合信用得分 | 100 |
第十二条 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时,对企业近一年内出现重大经营损失、存在重大非正常关联交易等有可能增大企业信用风险事项的,应当酌情减分,累计减分不超过10分。
第十三条 下表所示为企业综合信用等级划分标准。信用服务机构应当按此标准确定受评企业的最终信用等级。
级别 | 综合评分 | 释 义 |
AAA | ≥ 90 | 表示该企业信用优良,资金实力雄厚,资产质量良好,经营管理水平高,经济效益明显,不确定因素对其经营与发展影响极小,履约能力很强。 |
AA | ≥ 80<90 | 表示该企业信用良好,资金实力较强,资产质量较好,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经济效益稳定,不确定因素对其经营与发展影响小,履约能力强。 |
A | ≥ 70<80 | 表示该企业信用较好,资金实力、资产质量、经营管理、经济效益等指标处于中上等水平,经营总体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不确定因素对其经营与发展影响较小,履约能力较强。 |
BBB | ≥ 60<70 | 表示该企业信用尚可,资金实力、资产质量、经营管理、经济效益等指标处于中等水平,可能存在不确定因素,但无大的风险,履约能力尚可。 |
BB | ≥ 50<60 | 表示该企业信用较低,资金实力、资产质量、经营管理、经济效益等指标处于中下等水平,存在一定风险和不稳定性,履约能力较弱。 |
B | ≥ 40<50 | 表示该企业信用低,资金实力、资产质量、经营管理、经济效益等指标处于下等水平,存在较大风险和不稳定性,履约能力弱。 |
CCC | ≥ 30<40 | 表示该企业信用差,资不抵债且无明确的资本补充来源,经营困难,存在很大风险和不稳定性。 |
C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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