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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行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8-11-07 19:32:49 点击量:742

关于运行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关于运行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厅公路字﹝2010﹞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委、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入推进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部组织开发了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级平台),定于2010年6月10日正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录与用户管理

部级平台已在交通运输部网站首页建立窗口,用户可登录部网站(http://www.moc.gov.cn)点击首页链接图标进入,也可直接按照网址(http://219.143.235.17)进行登录。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从业单位应及时向部公路局申请取得用户账号及初始密码(联系电话:010-65293961,65293962)。用户首次登录后,应立即修改密码并妥善管理。原评标专家管理系统纳入部级平台,用户名和密码保持不变。用户可在部级平台首页右上方“附件下载”栏目中下载操作手册和视频教程。

二、工作任务与要求

(一)信息录入。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以下录入工作:2010年9月30日前录入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由国家审批或核准的在建和已建成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其中已建成项目至少应包括最近5年内建成通车的项目;在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周期截止前,录入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信息及评价结果;及时录入其他反映从业单位信用行为的重要信息。

各类从业单位信息录入工作随信用管理工作进展逐步展开。目前,先行启动公路施工企业信息录入工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的公路施工企业应于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首批信息的录入工作。此后,系统将自动锁定施工企业已录入信息,施工企业将不能自行删除或修改,只可增加人员信息。

如在信息填报中弄虚作假,将根据《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给予降低信用等级等处罚。

(二)信息更新。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录入的项目基本信息或企业业绩信息发生变化的,可直接在平台中更新。从业单位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其中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向单位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建项目信息或业绩信息发生变化的,向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有关证明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相应信息。

信息变更应建立完整准确的管理台账。

(三)省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为配合部级平台运行,建立涵盖全国范围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体系,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于2011年3月31日前建立并运行与部级平台互联互通的省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级平台,相应数据标准可在部级平台“附件下载”栏目中下载),实现自动报送有关信用信息、提供本行政区域内项目信息、发布本省相关工作动态等功能。

(四)系统管理与维护。

部级平台由部公路局及其授权或委托机构负责管理与维护。省级平台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或委托机构管理与维护。

三、联系机制
  部级平台运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部公路局咨询或反馈(联系方式可在平台右上角“客户服务”栏目中查询)。为畅通联系渠道,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信用信息管理的专门工作机构,于2010年6月30日前将《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工作机构联系表》(见附件)报部公路局。

部级平台的运行是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全面开展的重要标志,也是提高行政效率、实现信息公开、有效规范从业单位市场行为的重要举措。请各单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规范使用,强化监管,按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抓好落实,深入全面推进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我国公路建设事业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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