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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9-03-12 18:30:00 点击量:1019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现将《陕西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

                                          20161028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加快机动车维修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及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机动车维修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鼓励规模化、品牌化、可持续发展,依据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6年第37号令)、《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671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获得经营许可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均应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环境保护、遵章守纪和企业管理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方便的维修服务。

第五条 县(区)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一)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负责制定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制订考核计分标准;安排、部署全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并对各市(区)工作进行指导、督查。

(二)各市(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机动车整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实施;安排、部署辖区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并对辖区各县(区)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三)各县(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机动车专项维修企业和摩托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实施;协助市(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好机动车整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展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质量信誉等级

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八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从业人员素质指标: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

(二)安全生产指标:安全生产制度实施情况及安全生产状况;

(三)维修质量指标: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和实施情况;

(四)服务质量指标:服务公示、有责投诉、服务质量事件和用户满意度等状况;

遵章守纪指标:守法经营和违章情况;

(六)环境保护指标:环保设施设备技术状况和运用情况,废气、废水、废油以及空调制冷剂等维修废物回收处理情况

(七)企业管理指标:企业设施、设备情况,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组织结构、经营管理等情况。

(八)奖励加分项目:企业形象、参加行业活动和企业获奖等情况。

第九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

在考核总分中从业人员素质考核占100分、安全生产考核占150分,维修质量考核占200分,服务质量考核占200分,遵章守纪考核占150分,环境保护考核占150分,企业管理考核占50分。

陕西省机动车整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表(见附件)机动车专项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摩托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机动车整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统一制定。

第十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条件进行考核:

(一)AAA级企业:

1.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2.考核期内未出现超越许可事项或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

3.考核期内未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违章行为;

4.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850分,且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等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80%以上。

(二)AA级企业:

1. 未达到AAA级企业的考核条件;

2.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3.考核期内未出现超越许可事项或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

4.考核期内未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违章行为;

5.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700分,且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等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65%以上。

(三)A级企业:

1.未达到AA级企业的考核条件;

2.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3.考核期内未出现超越许可事项或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

4.考核期内未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违章行为;

5.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600分,且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等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60%以上。

(四)B级:

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1.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2.出现超越许可事项或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

3.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违章行为;

4.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低于600分;

5、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等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60%以下的。

重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而受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三章 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质量信誉档案,并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质量信誉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名称、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工商执照、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从业人员情况等;

(二)安全生产事故记录,包括每次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死伤人数、经济损失及处理情况;

(三)服务质量事件记录,包括每次事件的时间、原因、社会影响、通报部门或机构;

(四)违章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行政处罚和通报情况;

(五)投诉情况,包括每次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受理部门、投诉方式、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处理等情况;

(六)企业管理情况,包括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主体责任履行情况、企业经营管理情况、服务规范达标情况等。

第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企业上报、行政执法、纠纷调解、受理投诉和社会举报等多种渠道,收集并汇总有关信息,建立包含机动车维修企业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表及考核结果为主要内容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并将相关信息存入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企业诚信管理档案保存期为6年,其随附材料保存期为3年。

第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1日至12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3月至6月进行。

第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随时将考核数据记入质量信誉档案,在考核周期内每3个月开展一次客户满意度调查,结果汇总记入档案。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在每年的3月底前,根据本企业的质量信誉档案对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和总结,向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并提交质量信誉考核申请表、本企业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总结及与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相对应的相关材料。

在异地设有分公司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时,应当提供分公司的质量信誉情况。分公司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分公司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出具书面证明,并对确认结果负责。

连锁经营机动车维修企业可直接由总部向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时,应当提供连锁经营网点的质量信誉情况。连锁经营网点的质量信誉情况由连锁经营总部进行核实,出具书面保证,并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连锁网点的相关情况不再进行实质考核。

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及建档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机动车维修企业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管理档案,对机动车维修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材料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当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说明或者组织调查。核实结束后,应当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初步结果进行打分,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并将机动车整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上报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二)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上报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各项考核指标数据、所得分数和初评结果,结合本级掌握的相关资料,组织行业相关人员及第三方机构进行联评联审,复审结果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本机构网站、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三)被考核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或举报。

举报人应如实签署姓名或单位名称,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姓名及有关情况。

(四)公示结束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结果,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以外的机动车维修企业等级进行评定,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省、市、县三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于630日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本机构网站、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上一年度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在网站上建立专项查询系统,方便社会各界查询机动车维修企业历年的质量信誉等级。

第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下设的分公司与总公司一起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子公司的质量信誉等级由其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单独考核。

第十八条 具备质量信誉等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需要分立或合并,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原质量信誉等级自动失效。

 

第四章 质量信誉管理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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