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 别:C
签发人:夏晓中
陕交提案复函〔2021〕48号
对省十二届政协四次会议第1055号提案的答复函
刘振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强化瓶装燃气安全监管的建议》(省十二届政协四次会议第1055号)收悉。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的政策规章和实际情况,现就提案中有关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瓶装燃气罐采用的运输工具是否属于行业管理范畴的问题
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9年42号令,以下简称《危规》)第三条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明确了非载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的活动,不在本规定涉及的范围内监管。
二、关于“履行资格审查职责”和“个人不得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实行许可制,拟从事危险品运输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必须满足《危规》第二、三章的条件,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停车场地、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由市级行业管理机构审查后,才准许进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个人无法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三、关于对“驾驶人员和搬运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建议
根据《危规》第8条第3款,危运企业的驾驶人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必须考试取得《从业资格证》才能上岗。同时企业必须通过岗前培训、例会、定期学习等方式,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从加强行业管理角度,我厅每年将道路危险品运输列入培训计划,免费对各市区管理部门和企业负责人进行新政策、新标准、信息系统应用等方面的培训。以2021年为例,开展培训班3期共计600人次,覆盖全省危运企业和管理人员。
四、关于“配备符合瓶装燃气运输要求、证照齐全车辆”和“统一车辆标识”的建议
根据《危规》第8条第1款,企业的危运车辆要在数量、车辆技术等级、配备通讯工具、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罐检合格等多个方面满足要求才能进行运输,同时车辆需每年进行年审。根据国家六部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9年2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第26条,危运车辆必须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标志》(GB13392)安装、悬挂标志。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的,还应当安装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20300)要求的安全标识牌。专用车辆的合规性,一直是我省道路危运行业管理关注的重点,各市区统一执行交通运输部令。
五、关于“强化联动监管”的建议
按照国家六部局《办法》第53条规定,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已建立相关的联合执法协作机制,明确各自职责,形成合力对非法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进行严厉打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专项、春运、“双随机一公开”等定向定期的安全检查之外,日常管理还通过“道路危运电子运单系统”及“重点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对道路危险品运输进行全过程动态监测,为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决策提供依据。同时,在今年我省四厅局开展的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中,我们仍将重点关注罐车运输领域,通过点线结合,逐步形成立体化、全方位的安全监管态势,降低道路运输安全风险。
六、关于“畅通监督举报渠道”的说明
我省交通运输行业设有统一的监督举报电话:12328,若遇到违规运输、违规经营、安全隐患等现象,可拨打电话举报投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及时依法处理,不属于本部门业务的将移交相关管理部门,并告知举报投诉者。通过网络监测、实地检查、群众监督,多个管理部门将联合创建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安全工作对于道路危运企业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都是一条红线,与您一样,我们愿意共同创建一个安全高效的瓶装燃气充装运输工作链条。
感谢您对我省交通运输事业的支持与关心!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10月15日
(联系人:艾海燕 电话:029-87325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