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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邱某等人对某省交通运输厅履职申请处理行为的行政复议案

来源:交通运输部 发布时间:2021-09-02 18:23:08 点击量:11222

【案情简介】

申请人:邱某等人

被申请人:某省交通运输厅

2012年4月,某省发改委作出《关于某省某市某温泉小镇环路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明确某温泉小镇环路工程项目道路等级为城市Ⅱ级次干道。2015年8月,某省某市发改委作出《关于某温泉小镇环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明确项目单位为某省某市城乡建设总公司,项目由环路和延伸路组成,道路等级为环路、延伸路、城市次干路。该文件抄送给相关单位,但未抄送给某市交通管理部门。

2018年3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查处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查处“某温泉小镇环路工程”相关违法道路项目并强制拆除违建道路、恢复土地原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制止、处罚施工单位后续重复的违法建设行为。收到《查处申请书》,被申请人认为相关查处申请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向申请人作出《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

申请人不服,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责令被申请人查处相关违法道路项目并强制拆除违建道路、恢复土地原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制止、处罚施工单位后续重复的违法建设行为,并将新的处理结果回复给申请人。

申请人称:2018年3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查处申请书》,请求依法查处位于申请人房屋附近违法建设的道路项目,将该违建道路强制拆除,对占用的土地恢复原状,请求制止、处罚施工单位后续重复的违法建设行为,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人。被申请人却作出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存在推诿扯皮、不作为的情形,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第一,对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告知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不予受理。第二,申请人提出的《“某温泉小镇环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经某市发改委批复,明确该工程项目业主为某市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道路等级为环路、延伸路,城市次干道;经属地市某区交通局查证,该项目不在农村公路规划中,也未收到该项目施工许可申请等行业审批资料。所以,“某温泉小镇环路工程”不属于交通工程项目,相关查处申请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等规定,相关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不是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某温泉小镇环路工程”道路等级为环路、延伸路、城市次干路,不属于交通工程项目。被申请人并无管理、查处相关项目、进行处罚等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焦点问题评析】

一、本案复议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请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要求履职申请是否属于信访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畴,仍然难以区分。从司法实践和复议实践来看,一般而言,申请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不属于信访事项,行政机关不能按照信访事项进行处理,复议机关不能简单地把要求履职申请归入到信访案件中并将其排除复议受案范畴之外。复议机关处理此类案件应主要把握两点:一是申请人是否是利害关系人。如果不是利害关系人,则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等相关规定不予受理,或者在受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复议申请。二是行政机关是否有相关法定职责。如果行政机关有相关职责而没有依法进行处理,就属于行政不作为,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果行政机关没有相关的职责,就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驳回复议申请。

二、本案被申请人是否有相关职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在本案中,相关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不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某温泉小镇环路工程”道路等级为环路、延伸路、城市次干路,不属于交通工程项目,所以被申请人并无管理、查处相关项目、进行处罚等法定职责。鉴于本案被申请人没有相关的职权,则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驳回复议申请。

【案件启示】

行政机关应依法处理要求履职申请。目前,要求履职申请引起的纠纷越来越多。行政机关应高度重视此类案件,在收到履职申请之后,必须依法处理并及时回复申请人,不能置之不理,也不能简单按照信访件层层下沉办理,甚至不了了之。在处理要求履职案件中,行政机关应该首先确认申请人是否是利害关系人,其次确认本机关是否有相关职责。行政机关应当以该两方面的判断结论为依据,对履职申请依法处理并及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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