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 别:A
签发人:夏晓中
陕交提案复函〔2021〕37号
对省十二届政协四次会议第523号提案的答复函
靳宏利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公路道路安全隐患排查认定销号机制的提案》(第52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尤其党的十八大以来,在“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下,我厅持续在重点领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狠抓隐患整改落实,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方面做了很多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您提出的建议,对规范我省道路安全隐患排查认定销号工作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当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道路安全隐患排查认定工作已经提出明确要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陕西省公路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公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隐患,需要对公路限速标志进行增设或者变更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公路管理机构接到人民政府的处理意见后,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排查和处置。
2014年颁布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道路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易发路段进行实地勘验,提出治理方案,由道路管理部门和道路经营单位进行治理。明确道路安全隐患认定工作由应急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共同实施。
2020年12月省安委办印发《陕西省省级挂牌督办治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办法》,进一步明确重大事故隐患挂牌条件、挂牌程序、整改治理、销号以及检查考核等内容。下一步,省交通运输厅将积极报请政府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规范道路安全隐患排查认定销号工作,对于相关部门提出的道路安全隐患,督促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排查和处置。
感谢您对我省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