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了《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21〕83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有关单位更好地理解《办法》的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路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公路里程快速增长,质量持续提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明确要求国有资产报告实现“全口径、全覆盖”;《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五年规划(2018—2022)》提出“逐步将储备土地、公路等基础设施……纳入报告范围”。2019年1月1日实施的政府会计准则,新设立“公共基础设施”科目,明确将公路作为公共基础设施进行单独核算。《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等对行政事业单位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公路资产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披露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为落实国有资产报告制度、政府会计准则等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路资产管理,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出台《办法》,对摸清公路资产家底、完善公路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公路资产全过程管理、全面提升公路资产管理水平、推进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有效衔接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30条,分为总则、公路资产形成和维护管理、公路资产基础管理、公路资产信息化管理、公路资产报告、监督检查、附则等。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办法》贯彻落实国有资产报告制度要求,全口径反映公路资产管理情况。明确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对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公路资产的管理活动,办法对经营性公路和专用公路资产有规定的,适用于经营性公路和专用公路资产管理。
二是明确管理职责。《办法》从制度制定、组织实施、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分别明确了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公路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在公路资产管理中责任,构建分工负责、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对于经营性公路,考虑到目前大多由公路经营企业入账,未在政府公路管理部门账上反映,《办法》明确管护单位负责填写其所管理维护的公路资产的信息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负责填写经营性公路资产的信息卡。
三是明确公路资产处置等权限。《办法》规定对于公路资产处置和公路附属设施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事项,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并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同时,考虑到公路建设资金来源情况,明确上述行为形成的收入,属于政府所有的部分,应当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四是加强与相关制度衔接。《办法》的内容充分反映公路资产自身特点和内在规律,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一般规定,以及政府会计准则制度针对公路基础设施确认、核算、报告等规定,《办法》不再重复。《办法》强调了公路资产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公路资产清查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相关程序执行等。
五是明确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办法》强调依托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公路资产进行登记管理,建立公路资产动态管理、数据共享机制。要求各地区根据统一的数据规范格式,对公路资产进行信息化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地理信息地图对公路资产进行信息化管理。
六是积极推进公路资产信息结果运用。为了更好地利用公路资产数据信息,满足公路资产管理、预算管理和国有资产报告需要,《办法》明确要求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将存量公路资产数据作为运维经费安排、新建项目决策的依据。
原文链接:http://jtyst.shaanxi.gov.cn/show/260323.html?showtype=sx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