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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陕西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执行情况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4-10 23:30:35 点击量:6805

一、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2015年底,交通运输部制定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5年部令24),在此基础上,我厅结合我省招标投标工作实际,出台了《陕西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试行至今两年,效果较好。2017年至2018年上半年,关于招标投标方面的法规、部门规章集中出台,2018年交通运输部还印发了新的《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我厅针对新的法规、规章的变化,结合“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及我省试行情况,对《陕西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1.在第一条中增加“《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令201816号)”作为制定依据。

2.根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发改令2017年第10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将第十一条第是十一项、第十二条第十四项中“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修改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对中标结果进行公告”。

3.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要求,为避免“评标办法”演变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人数的设置应不少于3名,最高不宜超过10名。据此,将第十五条第三款中“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参与报价文件评审的投标人数量不得少于3个”修改为“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参与报价文件评审的投标人数量不得少于3个,最高不宜超过10名。招标人应规定技术文件采用暗标形式编制。”

4.将第十六条中“主体工程标段规模宜按35亿元控制。附属工程应当根据专业特点、规模大小、施工组织界面等合理划分标段。”修改为“施工标段应当根据专业特点、规模大小、施工组织界面等合理划分,但不得通过合并标段等方式规避随机组合开标。”

5.将第十九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主要人员是指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等项目管理和技术负责人。”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主要人员是指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等项目管理和技术负责人。施工及施工监理投标填报的主要人员应无在岗项目或中标后能够从目前任职项目上撤离。”

6.在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民主推荐一名主任委员,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权利与义务。”后增加“招标人应为参与评标工作的招标人代表提供授权函。”

7.根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将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增加“质量、工期,以及评标情况”,修改为“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8.将第五十四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自行申报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对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向检察机关申请查询其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行贿犯罪记录,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中标候选人取消其中标资格。”修改为“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附项目所在地或投标人住所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内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均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原件(或该部门官方网站可查询下载的红头文件彩色扫描件)。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投标人将否决其投标。”

9.删除第五章有关信用评价的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仅保留与招投标有关的第六十四条(修订后第六十三条),并入第六章“监督管理”中删除的内容将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有关文件中落实。

(三)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

我厅征求了厅属各相关单位及各区市交通运输局意见,对有效意见进行了采纳。

二、落实情况

全部按照现有法律法规编制,同时我省自文件印发之后,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按照此办法落实。


原文链接:http://jtyst.shaanxi.gov.cn/show/2207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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