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的背景
2011年9月,交通运输部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运发〔2012〕463号)。2012年12月,我厅依据该试行办法印发了《陕西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陕交发〔2012〕83号),在2012-2017年,共计组织了6个年度的考核工作,《细则》已成为提升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水平的主要抓手和有效保障。
近年来,随着城市交通不断发展,在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总体思路下,为满足网约车与巡游车业态的不同管理需要,2018年5月,交通运输部发布了重新修订的《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出租汽车服务质量和健全信用体系提出了更新、更高、更细的要求。
截止2017年底,我省共有巡游出租车3.6万辆,从业人员7.4万人,企业342户;另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各城市活跃网约车大约14万辆左右,其中西安市约9万余辆。原有的《细则》在考核范围、考核方法、指标体系等方面亟需进一步修订完善,以适应我省出租汽车行业在法治社会建设的深入推进和出租汽车行业不断深化改革中出现的新形势、新要求。
二、修订及征求意见过程
我处会同省运管局对照部考核办法,自2018年7月底起着手修订,对相应考核项目进行修订,基本沿用了部考核办法,无增加新的考核内容及要求。10月中旬,我们将初步形成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印发各地交通运输局,要求其召集辖区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经营者、乘客广泛征求意见,认真研究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截止11月10日,13地市交通运输局均无修改意见。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关于“实施主体”。《实施细则》中明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巡游车和网约车的企业、驾驶员考核。省厅负责领导全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设区的市、县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原有的《考核办法》是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文中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是沿用部考核办法的提法,有的市在交通运输局,有的市有城客单设机构,比如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
二是关于“考核等级”。《实施细则》对出租汽车经营者根据考核分数设定了6个等级,对驾驶员根据考核分数设定了4个等级。对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考核分值的分布设定进行调整,加大了对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等事项的考核分值,引导驾驶员主动提高服务质量。我省在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加分上增加了累计加分不得超过10分。设置加分上限主要是为了公平起见,防止投机行为。
三是关于“考核程序”。出租汽车经营者每年2月底前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上一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定AA级企业;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公布AAA级及以上企业,并将AAAA级、AAAAA级的核定结果向部报备。《实施细则》对出租汽车企业考核在原有的AAA级等4个等级基础上,增加了AAAAA、AAAA等级,鼓励优中选优,树立先进典型企业。
四是关于“驾驶员的考核”。我省对驾驶员更换公司以及在巡游车和网约车两种身份中转换时的考核作了细化规定,方便对驾驶员的工作考核。另外对驾驶员在得分低于3分的培训也作了具体规定,也是为了将考核与日常对驾驶员的管理工作更好的结合起来。
五是关于“考核档案”。我省将考核档案单独列出一章,也是为了凸显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档案管理的重视。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分别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对考核为B级的出租汽车企业,要将企业法人及主要经营人的信息向社会公布。同时行业内建立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库,通过政府网站定期公布有不良记录的驾驶员名单。这些做法都是为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保障人民人身、财产不受侵害。
六是关于“考核结果”的应用。坚持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与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挂钩,将企业所属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AA级以上超过85%作为评选AAA级及以上企业的必要条件;对近三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被评为AAA级及以上的巡游车企业,在新增或延续经营时可优先考虑。这些措施都是为了引导企业履行好主体职责,管理好出租汽车驾驶员,鼓励、督促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七是关于“个体巡游车考核”。我省将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及奖惩措施改由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由于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在各地市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按照《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规定,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因各地情况不一,由各市结合实际细化更易操作执行,故《实施细则》中由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