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日前,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野生动物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通知》的必要性
2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完善相关立法、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等任务要求。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决定》,严格禁止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要求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制定配套规定,我部有必要出台相关措施,抓好《决定》的贯彻落实。一是《决定》严格禁止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涉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等多个部门的法定职责,而其中野生动物的运输,与交通运输部门职责有关。二是在现行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中,涉及野生动物运输环节职责的规定较为原则、笼统和概括,对其监管主体没有明确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从当前疫情防控落实《决定》的要求看,结合交通运输管理实际,需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针对《决定》中涉及野生动物运输管理的内容,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托运人、承运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各方主体在运输环节的相关责任,依法贯彻落实好法律法规和《决定》。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提升政治站位,高度重视野生动物运输管理工作。第二部分是全面依法落实运输环节责任。第三部分是做好动物运输环节的疫情防控。第四部分是加强涉及野生动物运输的执法监管。第五部分是强化普法宣传教育。《决定》在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规定得更加严格,强调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对于以其他目的需要运输的野生动物,应当依照《决定》、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执行。《通知》严格贯彻落实《决定》这一精神,切实依法加强野生动物运输环节管理,重点明确提出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野生动物运输环节的监管要求,对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督促职能。
国家现行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明确了林业、渔业、兽医等主管部门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动物疫病的预防、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等方面的职责,其中在野生动物运输方面,明确了运输野生动物的法定证明证书的审批和处罚部门分别为野生动物保护、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等,而没有授权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鉴于野生动物运输也是运输管理的对象,属于限运、禁运物品的范围,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承运人、托运人依法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对野生动物运输的要求。在具体野生动物运输过程中,法律法规规定托运人必须依法提交有关部门开具的合法来源证明、检疫证明、准运的相关证件等,承运人依法进行查验检查后方能承运。
《通知》按照《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托运人和承运人的安全主体责任、实名登记、安全检查查验的要求,明确了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在检查查验中发现非法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报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等部门处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执法中发现有非法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同时,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及时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等部门进行移交,并积极配合其依法查处。
此外,《通知》对三个国家局参照做好涉及野生动物运输的相关工作做了部署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