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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解读

来源:交通运输部 发布时间:2020-03-11 00:37:23 点击量:4360

近年来,我国农村公路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截止2018年年底,全国农村公路通车总里程达404万公里,占公路网总里程的83.4%。纵横交错、四通八达的农村路网不仅是服务“三农”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也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先行官”。

2019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切实解决好“四好农村路”工作中管好、护好短板问题,加快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为深入贯彻落实《意见》要求,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各地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改革重点任务,加快开展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健全改革保障机制。

一、有序推进各项改革任务

农村公路由于量大、面广,加上地方主体责任尚未完全落实,目前农村公路的发展特别是管理、养护仍存在许多突出的问题。为此,《意见》中提出要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组织保障、资金保障、技术保障、考核保障四个体系,加快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通知》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明确了改革的重点任务和时序要求。

一是印发省级实施方案。《通知》要求各省级交通运输、财政部门要积极推动各省级人民政府对照《意见》要求,因地制宜研究制定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着力补短板、强弱项、抓重点、求实效,明确改革任务落地的时间表、路线图、成果形式,细化工作举措、责任主体、考核问责等内容,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并于2020年6月30日前要将实施方案抄送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按要求向社会公开。

二是明确地方各级责任。《通知》要求各省级交通运输、财政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职尽责,推动省级人民政府明确省级相关部门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加强统筹和指导监督,切实落实县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发挥好乡、村主力作用,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

三是完善运行机制。《通知》要求各省级交通运输、财政部门要积极推动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机制,加强安全和信用管理,强化法规政策和队伍建设;大力推行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因地制宜建立健全路长管理责任体系和运行机制;强化管理养护能力建设,优化机构职责配置,完善人才培养吸引和激励保障制度,落实乡级专职工作人员,开发公益岗位;对市、县级人民政府进行绩效管理,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机制并将考核结果与相关投资挂钩。

四是开展改革试点。《通知》要求各省级交通运输、财政部门要结合交通强国建设要求,推动省、市、县人民政府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并遴选部分工作基础较好、典型示范带动性强、推广价值高的地区向交通运输部和财政部推荐作为试点区。试点区推荐报告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提交,内容包括试点主题、试点单位、试点内容、预期成效等。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将择优遴选部分推荐试点区进行跟踪指导,总结提炼其好的经验做法纳入后续“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工作中。

二、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保障体系

根据新时代“三农”工作要求及“四好农村路”建设实际,《意见》对农村公路管养资金保障体系进行了明确,特别是对完善农村公路资金保障机制提出了要求。《通知》为细化落实《意见》上述精神要求指出:地方各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监管工作,细化实化资金政策措施,加大投入力度。

一是落实养护工程资金补助政策。继续执行省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补助政策,其中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替代原公路养路费部分(包括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替代性返还+增长性补助”,以下简称“替代养路费部分”)补助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方式由原来的按里程定额补助(“7351”补助标准)转变为按比例补助。明确“替代养路费部分”不得低于本省改革基期年(2009年)公路养路费收入占“六费”收入的比例,“替代养路费部分”中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资金(省级补助资金与切块到市县部分之和)不得低于“替代养路费部分”的15%,实际高于上述比例的不得降低。同时,应满足《意见》提出的“替代养路费部分”用于普通公路养护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80%,且不得用于公路新建。

二是落实日常养护资金补助政策。省、市、县三级公共财政资金(不含“替代养路费部分”)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总额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同时,各地要根据区域发展水平,明确省、市、县三级公共财政投入的比例。

三是优化养护资金支出结构。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2022年起,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普通公路养护部分不再列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等其他支出。

四是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补助政策,应建立与里程、养护成本变化等因素相关联的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调整周期不超过五年。

五是强化资金使用监管。地方各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严控债务风险,公共财政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规定对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不断提升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六是拓宽投融资渠道。发挥好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采用资金补助、先养后补、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重点支持范围。按规定用好均衡性转移支付、税收返还等相关政策,积极探索将农村公路相关附属设施等有收益的项目与农村公路养护打包运行,创新资金筹措方式,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三、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障措施

《意见》以建立农村公路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为目标,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向高质量发展,为广大农民群众致富奔小康,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更好保障。为实现这个目标,在《通知》中提出了三方面保障措施。

一是健全协同联动机制。地方各级交通运输、财政部门要积极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出台配套政策措施,有序推进《意见》及实施方案落地见效,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主动作为,既要做好具体改革举措推进,又要做好牵头改革任务统筹协调;既要抓好本部门改革,又要加大对地方改革的指导。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是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各省级交通运输、财政部门要推动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考核等,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将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资金挂钩,对工作推进情况良好的,给予奖励或增量补助;对工作推进情况较差的,实行约谈、责令整改、扣减补助等措施,充分发挥激励考核“指挥棒”作用。

三是强化跟踪督导落实。各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督导和评估,跟踪分析改革进展情况,评估改革推进效果,及时研究解决矛盾问题,适时调整政策措施,抓好改革落实,提升改革实效。各省级交通运输、财政部门每年年底前要根据改革实施方案分别向交通运输部和财政部报送改革进展情况。

原文链接: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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