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政务新媒体是政务公开、服务群众的重要载体,是落实“互联网+政务”、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引导宣传舆论、塑造政府形象、建设网络文化的重要措施。为充分发挥陕西省交通运输系统政务新媒体平台(以下简称政务新媒体)的作用,明确发布原则,规范管理流程,进一步拓展信息公开渠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交通运输部、陕西省委、省政府政务新媒体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各单位在进行与其工作相关的政务活动、提供公共事务服务、与民交流和网络问政的新媒体平台。在各新媒体平台上开设的账号名称,称为政务新媒体账号。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积极开设、科学运用、妥善管理政务新媒体账号。
第四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范围包含厅机关、提供公共事务服务的厅直企事业单位。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厅办公室是全省交通运输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部门,其职责是研究制定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协调统筹、整体规划、监督检查与考评新媒体账号运营状况等。
第六条 各单位以机构名义开设政务新媒体账号,应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并在注册开通后5个工作日内向厅办公室备案(备案登记表附后)。严禁任何个人以所属各单位、部门、任何组织的名义开通各类政务新媒体账号。
第七条 开设政务新媒体账号的单位应当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总编辑,并确定相应的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负责政务新媒体账号的运营、维护和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选择1-2名政治觉悟高、文字水平好、业务能力强的在职工作人员负责新媒体内容的搜集、整理、编辑上传、发布工作。政务新媒体管理人员要相对固定,避免因人员频繁流动造成新媒体管理出现断档。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在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媒体平台上设立并应用账号。注册的新媒体账号名称、头像应当简明明了、严谨规范,并与本地、本单位名称和工作职责明确关联。各单位原则上在每一种政务新媒体平台上只能注册一个账号。
第九条 政务新媒体账号因工作原因需要关闭的,应当报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在原账号进行公告,及时在平台上注销账号,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厅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政务新媒体的信息发布应当坚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对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要依法依规,科学分析,审慎处理。
第十一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信息范围包括:
(一)各类政务信息、服务信息、重要事项和行业动态;
(二)形象宣传、精神文明、文化建设、公益活动等信息;
(三)应急突发信息;
(四)回应社会关切的信息;
(五)结合工作需要,认定需要发布或转发的信息。
第十二条 政务新媒体应当及时发布和更新信息,保持账号的活跃度,原则上每月必须更新。
第十三条 政务新媒体应当确保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发布信息必须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不宜公开的信息。不得利用政务新媒体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违法信息。
第十四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的内容要语义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在符合语言规范的前提下,使用网络亲民语言。
第十五条 政务新媒体应尊重他人著作权,发布他人原创内容应当注明出处或带有明显转载标识,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对于来源不明、来源不合法、内容不准确的信息不予发布。
第十六条 政务新媒体应当积极与网民开展互动,对网民在政务新媒体账号中反映的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进行答复。要及时转发上级政务新媒体账号推送的重要信息,保持政务新媒体之间的良性互动。
第十七条 政务新媒体的信息发布和运维管理坚持“谁开设、谁主管,谁应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八条 政务新媒体管理应设立总编辑,原则上由各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兼任。总编辑对信息内容负总责,实行“先审后发”三级审核原则。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坚持善管善用、可管可控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政务新媒体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包括建立责任体系、完善工作队伍、落实发布审核机制、细化工作流程等,确保正常规范地开展信息发布、政民互动和回复处理等工作。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将政务新媒体的运行保障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定期开展各项新媒体活动,提升关注度。要不断适应新媒体发展趋势,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扩展视野,提高工作效能。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管理好所属单位的政务新媒体相关工作,有条件的要建立新媒体矩阵,统一制度管理,实施绩效考评,进一步扩大行业的社会影响力。
第二十二条 政务新媒体管理人员应注意监测、收集和研判网民广泛关注的热点舆情,回应关切、解疑释惑,对网上谣言、不实传言要及时澄清,定期对网民关心的热点问题按重要程度、类型加以记录,及时反馈给相应单位、部门。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善于运用政务新媒体应对突发事件和危机。规范突发事件和危机应对时的信息发布工作机制,明确不同类型的事件发生后信息发布的流程、方式、时限、口径等;信息发布出现问题时,应当及时更正,并及时澄清问题,发布事实真相。
第二十四条 政务新媒体不得参与商业性、盈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发布商业广告类信息。
第二十五条 加强政务新媒体账号的安全管理。政务新媒体账号的密码应当由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不得泄漏。应当加强对政务新媒体的值班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置包括互动环节在内的不良信息内容。加强对政务新媒体登录密码和使用终端的安全管理,不得在公共场所或没有安全保障的设备上登录账号,防止出现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故发生。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及时办理账号交接手续,并更换密码。
第二十六条 厅办公室负责对全系统政务新媒体实施监督管理,对全系统政务新媒体建设和使用情况根据需要进行阶段性考核评估,从发布数量、发布内容、关注量、转发量、评论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比,对长期不发布、办理不认真、落实不得力、群众不满意的定期通报批评,对运行良好、效果显著的进行通报表彰。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政务新媒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政务新媒体账号,采取通报批评或者责令关闭等措施进行处置。
第二十八条 凡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引发重大网络舆情等严重不良后果的,政务新媒体责任单位和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对所属政务新媒体领导不力,出现严重错误导向,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问责。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备注:1、自办法执行之日起,凡以机构名义已经开通运行的政务新媒体账号均应向省厅报备。
2.各厅直单位负责收集其下属单位的政务新媒体备案表,一并交省厅备案。
3.表中的是否委托运营是指新媒体账号是否由本单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运营事项。如不
是,实际运营单位处填写运行该政务新媒体账号的单位。
4.本表一个账号填写一份,多平台的,每个平台每个账号各填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