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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的公告

来源:厅法规处 发布时间:2013-07-08 19:17:22 点击量:10687

    为加强不可解体大件物品超限运输(以下简称“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范审批行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陕西省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 本公告所称大件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运输不可解体大件物品,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的;

(二)车货总长度超过22米的;

(三)车货总宽度超过3.5米的;

(四)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二、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大件运输,应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陕西省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按照批准的运输方案和《通行证》规定的时间、线路行驶,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 大件运输车辆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采用普通平板车运输的,车辆单轴轴载应当不超过10吨;采用多轴多轮液压平板车运输的,车辆每轴线(一线两轴8轮胎)轴载应当不超过20吨。

四、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实行就近申请、分级许可。承运人可就近向省公路局、各市公路管理局、各高速公路省界办证点提出书面申请。 

(一)市公路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尺寸超限且车货总重不超过55吨的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通行许可;负责受理、初审本辖区内行驶的车货总重55吨以上大件运输车辆或从本市出发通行高速公路大件运输车辆的申请,并根据省公路局批复办理《通行证》。

     (二)高速公路省界办证点负责办理尺寸超限或车货总重不超过120吨且轴载质量不超过公路桥梁承载能力、全程通行高速公路的大件运输车辆《通行证》;负责受理、初审车货总重120~200吨(含200吨)且轴载质量不超过公路桥梁承载能力,以及涉及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和交通管制路段的大件运输车辆通行公路的申请。

      (三)省公路局负责审批西安始发的、跨市域的、跨线路的以及进行交通管制等特殊路段的大件运输车辆通行许可;负责审批各省界办证点、市公路管理局受理初审的大件运输车辆的通行许可;负责受理、审批车货总重200吨以上或轴载质量超过公路桥梁承载能力的大件运输车辆的通行许可。

五、申请办理《通行证》应提交以下有关材料和证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

(二)由货物生产厂家提供的可准确反映货物质量、外廓尺寸的图纸(需加盖有效印章)或其它证明文件、资料;

三)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及照片等有关材料;

(四)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通行线路和运输时间。

六、大件运输许可实行首问负责制。办理大件运输许可的工作人员在受理大件运输申请后,按照管理权限和办理时限履行审批手续,并负责向申请人核发《通行证》并组织通行。

七、大件运输许可实行限时办结制

(一)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签发《通行证》并组织通行

(二)车货总重不超过120吨(含)且轴载质量不超过公路桥梁承载能力的,在1天内签发《通行证》并组织通行

(三)车货总重120~200吨(含)且轴载质量不超过公路桥梁承载能力的,在2天内签发《通行证》并组织通行

(四)车货总重200吨以上或轴载质量超过公路桥梁承载能力的大件运输车辆,一般不得通行公路;确需通行的,由省公路局组织路段养护管理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单位验算、评估桥梁通行安全性。公路桥梁承载能力满足安全通行要求的,省公路局签发《通行证》并组织通行。公路桥梁承载能力不满足安全通行要求的,召开专家评审会确定桥梁加固或绕行方案, 桥梁加固或便道修建后,省公路局签发《通行证》并组织通行。

八、大件运输车辆通行可能影响公路桥梁及交通安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办理监护手续后监护通行。 

(一)通行高速公路,车货总重超过100吨或载后总长度超过35米或总高度超过4.7米或总宽度超过3.75米。

(二)通行干线公路或农村公路,车货总重超过55吨或载后总长度超过22米或总高度超过4.5米或总宽度超过3.5米的。

大件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实行全程统一监护,通行干线公路或农村公路按管理职责实行全程监护。路政部门监护手续实行“一站式”办理。需要交警部门共同监护的,承运人还应到交警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九、承运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大件运输许可,或者大件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不一致的,撤销许可,由公路管理机构收回《通行证》,并按照非法超限运输予以处理。对公路、桥涵、隧道及其他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还应按公路赔(补)偿标准给予赔(补)偿。

十、大件运输许可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一、大件运输承运人在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或通行过程中发现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向承运人提出不合理要求的,可以向监察部门或省交通运输厅投诉、举报。

省纠风办投诉举报电话:029-85582380

省交通运输厅投诉举报电话:029-88869165

                

                   二年九月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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