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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运输厅副总工、高管处处长薛生高就我省交通运输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工作的说明

来源:厅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09-30 18:44:08 点击量:16144
在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对省厅开展排查工作意见的说明
省交通运输厅副总工程师   高等级公路管理处处长
  薛生高
2009年11月20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上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排查工作《方案》、《意见》的总体要求,省厅结合实际形成了贯彻落实的排查意见,提出明确的措施要求,会后将下发各有关单位执行。下面,根据会议安排,我就贯彻落实省厅的工作意见,扎实做好排查工作,作个简要说明:     
一、关于排查范围的掌握
根据交通运输部和省上的工作部署,这次排查重点是对2008年以来,属于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包括立项、在建和竣工的工程项目。对省级1亿元、市级1000万元、县级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要全部纳入排查范围。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当地政府的部署,结合省厅的有关要求,对负责建设的项目进行排查。对于其他非政府投资和未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也要对核准、备案、用地、规划、环评、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排查。
二、关于排查重点的把握
一是查基本建设程序。主要查是否存在违规审批、擅自调整投资计划;是否存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程初步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是否存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开工;是否存在施工许可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擅自开工;是否存在对不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组织交工验收;是否存在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进行通车试运营;是否存在盲目压缩工期等七个问题。
二是查招标投标环节。主要查是否存在按规定应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或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针对特定人设定资格条件;是否存在向他人透露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资料;是否存在泄漏评标专家和清标人员名单;是否存在对不同的投标人采用不同的标准进行清标;是否存在采取暗示、诱导等方式影响专家公正评标;是否存在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是否存在投标人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编制虚假资料骗取中标; 是否存在评标专家评标不公等八个方面的问题。
三是查质量安全管理环节。主要查是否存在指定分包、转包、违法分包;是否存在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是否存在未按工程设计图纸、技术标准或工艺要求施工,使用不合格材料或设备,偷工减料,工程质量低劣;是否存在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报告或检验结论;是否存在以低于国家收费标准签订监理合同;是否存在监理单位未按合同约定配备监理人员和设备,未按合同要求履行监理职责;是否存在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不落实,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或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是否存在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和时间报告等八个方面的问题。
四是查资金使用环节。主要查是否存在物资采购监管薄弱;是否存在未建立健全资金管理、使用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是否存在工程严重超概算;是否存在违规管理、使用建设资金;是否存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或者违反规定支付工程款;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手续;是否存在配套建设资金不到位等七个方面的问题。
五是查工程监管环节。主要是看工程建设项目信息是否公开透明,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公告制度是否建立并得到落实;有关投诉和举报是否得到及时处理;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是否得到严肃查处等四个方面的问题。
三、关于排查方法的确定
一要找准突出问题。各单位要深入摸底,切实掌握排查项目的数量、规模、性质、工程进度和项目资金构成等情况,并对照排查重点,认真查找工程建设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存在的突出问题,摸清存在问题的底数。
二要深刻分析原因。针对发现的问题,从制度建设、主观思想、权力制约和监督、行政监管、市场环境等方面,分析发生问题的原因,查找监管工作的薄弱环节和漏洞,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和要求,为建立健全防治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三要分类作出处理。要正确把握和处理好开展治理与促进发展、集中治理与常抓不懈、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依法打击与教育警示、各负其责与齐抓共管的关系。对于查找出的突出问题,要综合分析、客观看待,带有共性的问题要从加强制度建设的层面,研究和采取治本的措施办法。对一般违规问题,要及时纠正,认真整改;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要坚决立案查处。
四、关于工作阶段的划分
排查工作总体安排从2009年11月开始,到2010年3月结束,分为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两种方式进行。自查自纠阶段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自行负责,按照省厅明确的排查重点,梳理自查项目,细化自查内容,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抽查阶段要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市交通部门和各建设项目处的上级管理单位对负责建设的项目进行重点抽查。省厅将适时对部分重点项目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排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和厅机关有关处室要对项目排查情况和履行审批监管职责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报告在2010年3月10日前报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关于抓好落实的要求
一是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排查问题是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步骤和基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排查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彻底清查,找准问题,认真整改,确保全面排查不留死角,重点抽查不走过场。要结合实际,细化工作内容,对本单位排查工作的时间进度、工作步骤和工作方式做出具体安排。要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明确有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建立工作台账,严肃认真地填报排查工作统计表,并由单位领导负责任地签署意见。对自查不认真、填报不实,在重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要对有关单位领导实行严格的问责。
二是要加强督查,严肃纪律。交通建设领域点多线长面广,必须坚持把监督检查作为推动排查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加强对自查自纠情况的重点抽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严肃工作纪律,对主动认识和纠正问题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从宽处理;对排查工作中走过场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补课”;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拒不纠正、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是要加强研究,做好指导。各单位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分析,区分不同情况,准确分类定性,明确处理的政策界限,正确适用法律和纪律,宽严相济,处理恰当,努力取得良好的政治、社会和法纪效果。要把排查工作与制度建设结合起来,边排查、边规范,以查促建。排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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