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收费公路计重收费与治超政策规定,充分运用经济杠杆消除超限车辆的非法利润,引导合法运输,促进我省治超长效机制建立,根据省政府批示精神,现就强化超限载货类机动车辆计重收费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载货机动车辆的车货总重超过国家确定的超限认定标准时,超限认定标准内的重量部分,暂按现行计重收费基本费率的3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超出超限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暂按现行计重收费基本费率的6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其它车辆仍执行现行通行费收费标准。
二、自2007年7月1日8:00起,在高速公路施行上述强化超限超载货车计重收费办法。其它收费公路由省交通厅择机实施。
三、收费单位要加强管理,向社会及时公告路况信息,亮证收费,文明优质服务。
四、缴费人对收费单位使用非法票据收费或不按规定标准乱收费的,有权拒缴,并向省交通、财政、价格、纠风部门举报反映。
监督电话如下:
029—88455090(陕西省交通厅)
029—88272598(西安市交通局)
029—87832121(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
029—88350415(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
029—83579291(陕西金秀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029—86522352(陕西西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029—86531102(陕西省交通厅收费公路管理中心)
陕西省交通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