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内容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陕西省交通厅关于西(安)汉(中)高速公路汉中至洋县段实行联网收费的公告

来源:厅收费中心 发布时间:2010-09-30 18:39:07 点击量:13302

    2006年11月21日15时, 西(安)汉(中)高速公路汉中至洋县段与已通车收费的西(安)汉(中)高速公路汉中东至宁强段实行“入口领卡、持卡通行、出口交卡、凭卡缴费”的封闭式IC卡联网收费管理。根据《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现就联网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应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

  二、除国家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规定免缴通行费的车辆外,其它通行车辆均应缴纳车辆通行费。免缴通行费的车辆若改变使用单位、性质、用途和车型应按规定全额缴费。

持有高速公路收费管理(经营)单位管辖路段车辆通行证(卡)的车辆,通行联网高速公路时应按规定全额缴费。

  三、国家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规定减征车辆通行费的车辆,减征后应缴费额不足高速公路基本收费折算费额标准(基价)的,按基价标准缴费;减收后应缴费额超过基本计费折算费额标准(基价)的,以2.5元/车次为累进计算单位,进五取整。

  四、出口站对未持通行卡(简称无卡车)、持有本站通行卡(简称U型车)、损坏、倒换、借用其它车辆通行卡、闯(冲)站、涂改、伪造高速公路车辆通行卡的车辆,按照不超过往返联网收费路段最远点至该出口站的费额标准计收通行费。对前来办理公务的U型车辆,经收费单位主管部门确认后,免收通行费。

  五、收费单位要加强管理,向社会及时公告路况信息,设置清晰、明显、规范的指路标志,亮证收费,文明优质服务,免费救助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的车辆,确保高速公路畅通。因收费车道未全部开通,造成堵车超过10分钟的,免费放行。

  六、缴费人对收费单位使用非法票据收费或不按规定标准乱收费的,有权拒缴,并向省交通、财政、价格、纠风部门举报反映。

  七、热忱欢迎社会各界监督。监督电话如下:

  029-88455090(陕西省交通厅)

  029-86531102(陕西省交通厅收费公路管理中心)

  029-87832121(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

  

  特此公告!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分享到:
  
Copyright © 2019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版权所有 陕ICP备:05009021号 网站标识码:6100000013

地址:西安市唐延路6号 邮编:710075

建议您使用IE9以上版本或其它支持Html5的浏览器进行浏览

值班室电话:029-88869099 传真:029-88869011 电子邮件:jtt@shaanxi.gov.cn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