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减少通行车辆停车缴费次数,合理计程收费,向社会提供安全、经济、舒适、快捷的行车环境,自2004年5月8日零时起,西(安)宝(鸡)、西(安)户(县)、西(安)阎(良)、西安咸阳机场和西安绕城高速公路实行“入口领卡、持卡通行、出口缴费”的封闭式联网收费管理,随即三桥立交收费站和西安绕城高速公路河池寨收费站西(安)户(县)匝道收费点终止收费,予以撤消。根据《公路法》和国家、省政府有关规定,现就联网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通行西(安)宝(鸡)、西(安)户(县)、西(安)阎(良)、西安咸阳机场和西安绕城高速公路的车辆应主动按照陕政函[2003]203号文件规定的收费公路统一车型分类(即一类车:客车≤7座、货车≤2T;二类车:8座~19座客车、2T~5T(含5T)货车;三类车:20座~39座客车、5T~10T(含10T)货车;四类车:客车≥40座、10T~15T(含15T)货车、20英尺集装箱;五类车:15T以上货车、40英尺集装箱)、费率标准及省交通厅、省物价局核定的《联网高速公路收费费额标准》缴费。
车辆通行未联网高速公路,应自觉按照陕政函[2003]203号文件规定的收费公路统一车型分类、费率标准及省交通厅、省物价局核定的《未联网高速公路收费费额标准》缴费。
二、高速公路收费基本折算费额标准(基价)为5元/车次(一类车)、10元/车次(二类车)、15元/车次(三类车)、20元/车次(四类车)、25元/车次(五类车)。
为减少车辆缴费停车时间,封闭式高速公路按照“全程取整、保证基价”原则,折算收费标准以2.5元/车次为累进计算单位,进五取整。
三、除国家、省政府规定免缴通行费的车辆外,其它通行车辆均应缴纳车辆通行费。免缴通行费的车辆改变使用单位、性质、用途和车型应按规定全额缴费。
高速公路收费管理(经营)单位发放的仅限于本单位管辖高速公路路段车辆通行证(卡),跨行其它高速公路收费管理(经营)单位管辖的高速公路,应按规定全额缴费。
四、国家、省政府规定减征车辆通行费的车辆,减征后应缴费额不足高速公路基本收费折算费额标准(基价)的,按基价标准缴费;减征后应缴费额超过基本收费折算费额标准(基价)的,以2.5元/车次为累进计算单位,进五取整。
五、出口站对未持通行卡(简称无卡车)、持有本站通行卡(简称U型车)、损坏、倒换、借用其它车辆通行卡、闯(冲)站、涂改、伪造高速公路车辆通行卡的车辆,按照不超过往返联网收费路段最远点至该出口站的费额标准计收通行费。对前来办理公务的U型车辆,经收费单位主管部门确认后,免收通行费。
六、收费单位要加强管理,向社会及时公告路况信息,设置清晰、明显、规范的指路标志,亮证收费,文明优质服务,确保高速公路畅通。
七、缴费人对收费单位使用非法票据收费或不按规定标准乱收费的,有权拒缴,并向省交通、财政、价格、纠风部门举报反映。
八、热忱欢迎社会各界监督。监督电话如下:
87291884(省交通厅)
87611452(省财政厅)
87291407(省物价局)
85582380(省纠风办)
87295280(西安市交通局)
87881355-2121(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
87680733(西安绕城高速公路管理局)
85398625(省交通厅收费公路管理中心)
特此公告!
陕西省交通厅
二○○四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