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公路养路费是公路养护、建设和管理的主要资金来源,对于促进交通建设和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深化和完善财税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遏制乱收费,鼓励节约能源,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推进全省公路交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3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精神和交通部等六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外挂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271号)要求及《陕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条例》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继续做好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对养路费征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积极协调和解决好养路费征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征稽机构要切实加强养路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依法规范养路费的征管行为,做到养路费的增长与当地经济发展速度相适应,确保养路费及时、足额和有序征收。要建立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交通部门具体负责,公安、财政、物价、税务、工商、农机、宣传等部门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养路费征收管理联动工作机制,有效解决好养路费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依法做好养路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车主和人民群众充分了解养路费的性质、用途和作用,理解养路费征管的有关法规和政策,提高征费工作的公开性、透明性和公信力,澄清对养路费征管的模糊认识,增强车主依法自觉缴费的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完善征收管理政策,规范征收秩序
(一)严格执行我省养路费征收标准。
经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部门分析测算,我省现行养路费征收标准(陕价管调发〔2003〕55号)符合国办《通知》的有关规定。各地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严禁随意降低或提高养路费征收标准。对故意降低养路费征收标准、包缴比例、扩大减免范围吸引外地车辆挂靠,破坏正常征费秩序的,要坚决制止和纠正,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明确征收对象和减免政策。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是养路费的缴费义务人;缴费义务人应自获得机动车产权之日起缴纳养路费,凡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路费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交通部门所属的养路费征稽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征收养路费。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车辆继续实施减征或免征政策。对原享受减征、免征优惠,现因改革改制、实行承包经营等原因已成为以赢利为主要目的车辆,不得减征或免征养路费。对经交通部核准的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推荐车型及国家鼓励使用的运输车辆和三轮汽车,可以适当减免养路费,具体减免规定由省交通厅提出,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不得擅自出台减免养路费的政策规定。
对超出我省行政区域内固定线路、固定区域行驶的车辆,累计优惠征收幅度(包含征收计量、包缴比例)不得超过应缴全费的25%。对跨行我省且累计优惠幅度高于25%的外省车辆,按我省养路费标准补征差额部分规费。
(三)实行属地化征收,统一征费时间。
我省机动车辆养路费由车辆的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负责征收。外国及港、澳、台地区车辆入境行驶的,其养路费由入关地征稽机构负责征收,其中有双边协议的按双边协议执行。跨省调驻(含施工作业、运营、留驻等)车辆在调驻地超过三个自然月的,应在调驻地缴纳养路费。调驻地征稽机构要将车辆缴费情况及时通报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以避免重复缴费。对外挂车辆应按规定办理调驻手续的,未办理调驻手续的,除补办外,并应由车辆所有人户籍所在地征稽机构按照本地标准,补征自本通知下发之月起的差额规费;其中此前已经调查取证确认的外挂车辆,可从确认之日起补征。
在用车辆应在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也可以按年度或季度预缴以后月份的养路费;每月10日前未按规定缴纳当月养路费的,从当月11日起,除全额征缴养路费外,还要依法收取滞纳金和罚款,滞纳金由原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养路费额的1%调整为加收应缴养路费的5‰。对因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形成欠缴养路费的,以及非恶意欠缴(逃)养路费、缴费义务人能够积极足额缴清养路费但缴纳滞纳金确有困难的,经省级征稽机构核准,可适当减免滞纳金。新增车辆应在公安车管部门完成车籍登记之日起10日内,到当地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建档手续并完成首次缴费;10日内未按规定缴费的,从公安车管部门完成车籍登记之日起第11日开始加收滞纳金。对拖延车籍登记并上路行驶的新购车辆,征稽机构应从购车之日起全额追缴应缴养路费和滞纳金,并按规定处以罚款。转籍车辆养路费从原籍地缴费截止日期(办理转籍当月)的次月1日起计征。转籍车辆应于自原籍地缴费截止日期起30日内到当地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建档手续,30日内未按规定缴费的,从原籍地缴费截止日期之日起第31天开始加收滞纳金。
(四)规范计量方式,加强票据管理。
在国家新的养路费计量方式出台之前,我省养路费征收计量由省级征稽机构根据交通部有关规定统一核定。载货类汽车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含更正表,同一车型质量参数按最新公布的标准核定,下同)的装载质量核定养路费征收计量,其他车辆暂按《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第三册)》的有关标准核定养路费征收计量。对总质量(实际整车整备质量+标记的装载质量)超过国家超限治理标准的载货类车辆(含半挂牵引列车),经省级征稽机构核实后,其养路费征收计量按国家超限治理标准减去车辆实际整车整备质量后的质量核定。
征稽机构要加强对车辆征收计量的核查管理,确保相同及相似车型的征收计量标准统一。对已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第三册)》的车辆,因改型、改装等原因造成车辆实际参数与公布(标记)数据不符的,或车辆标记质量参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由省级征稽机构核查车辆标称型号和真实质量,按规定核定征收计量后征收养路费,并报交通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公布。对在本省行驶的车辆征费计量与国家标准征费计量不符的,按国家标准计量,依照我省养路费标准补征差额部分的养路费。
养路费缴(免)费凭证必须随车携带,养路费缴(免)费凭证遗失或损毁的,在登报声明作废后,车主可向缴费地征稽机构申请领取遗失补办凭证或毁损证明。对印制和使用假冒养路费票证以及采用套牌等手段逃缴养路费的,交通部门要会同财政、公安等部门严肃查处。
三、加大征收管理力度,确保养路费的及时足额征收
(一)开展车辆外挂专项治理整顿行动。
针对当前车辆外挂现象日益严重的状况,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组织交通、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合开展外挂车辆专项整治活动,纠正车辆外挂行为,确保车辆的车籍地、车主的户籍地和养路费缴纳地相一致。由省交通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工商局等部门,按照交通部等六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外挂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征收工作实际,尽快制订治理车辆外挂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统一安排部署,开展外挂车辆专项整治活动,对治理车辆外挂不力,车辆外挂形势没有明显好转,造成公路养路费及相关税费流失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和主管领导责任。
(二)加大对各种拖欠、逃缴养路费车辆的打击力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履行缴费义务,不得妨碍、阻挠交通部门依法进行的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对拖欠、漏缴、逃缴养路费的,交通部门要依法追究。对购置新车后未按规定期限、拖延办理车籍行驶上路、以虚假身份证办理车辆入籍、套改车辆型号进行登记等恶意偷逃养路费,且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强化源头管理。
征稽机构要建立健全车辆缴费档案,通过媒体公告、信函、电话、短信等方式,提醒或督促车主缴费。对已报废或损毁灭失的机动车,车主应在车辆已缴养路费的有效期内,凭有效的证明材料及时申请注销或核销;对因被盗抢、被行政或司法机关扣押和发生交通事故等原因而需停驶的机动车,车主要凭有效证明材料,及时向车籍地征稽机构申报,经征稽机构核准后办理停征手续。
公安部门要大力支持养路费征收工作,在办理车辆转籍、变更、报废和检审验时,对未按规定缴纳公路养路费的,要督促车主单位按时依法缴纳公路养路费。公安和征稽部门要通过科技化手段,搭建“车辆信息共享平台”,确保我省车辆的规范管理。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监管,依法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组织和个人,坚决取缔无照经营。
四、改进征收方式,提升养路费征管工作的服务水平
(一)省交通主管部门及各级交通征稽机构要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做到文明执法、廉洁执法。要更新观念,转变职能,进一步研究和落实服务车户、方便车户缴费的措施,提高服务质量,改善征缴关系,以人性化的服务激发车主自觉缴费的意识。要加大投入,在科技创新上下功夫,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计算机缴费和电子稽查信息系统,不断拓展缴费服务方式,保证车主能够就近快速地办理养路费查询、缴费业务。交通征稽执法人员在实施路面稽查时,必须使用电子稽查设备,采取不停车稽查方式。
(二)全省各级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及税务车购税征管部门要加强与交通征稽机构的信息交换,实现部门之间数据信息共享,从源头上控制和查处偷、逃、欠费等违法现象,提高养路费源头管理水平。
(三)交通征稽机构应公布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和业务流程,公开咨询和投诉电话、通信地址及电子邮箱,提高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增加缴费服务网点,积极采取上门征收、邮寄养路费票证、电子支付等便民利民措施,不断提高征收工作的水平。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ОО七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