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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厅关于永(寿)咸(阳)高速公路实行联网收费的公告

来源:厅收费中心 发布时间:2010-09-30 18:39:06 点击量:12795
    为了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减少通行车辆停车缴费次数,合理计程收费,向社会提供安全、经济、舒适、快捷的行车环境,自2007年12月13日16时起,凤翔口(甘陕界)至咸阳高速公路永(寿)咸(阳)段与关中“一环六线”高速公路网相接,实行“入口领卡、持卡通行、出口交卡、凭卡缴费”的封闭式联网IC卡收费。根据《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政府有关规定,现就联网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通行上述高速公路的车辆应主动按照全省收费公路统一车型分类、省政府批准的费(率)额标准及我省载货类机动车辆实行计重收费等有关规定和省交通厅、省物价局核定的《联网高速公路收费费额标准》缴纳车辆通行费。
    凤翔口(甘陕界)至咸阳高速公路永(寿)咸(阳)段按下列收费标准确定。
类  别
车型及规格
费率标准
(元/车公里)
客  车
货  车
第1类
≤7座
≤2吨(含2吨)
0.40
第2类
8座~19座
2吨~5吨(含5吨)
0.70
第3类
20座~39座
5吨~10吨(含10吨)
0.90
第4类
≥40座
10吨~15吨(含15吨)
20英尺集装箱车
1.12
第5类
 
>15吨
40英尺集装箱车
1.30
载货类机动车辆计重收费费率标准(元/吨·公里)
0.08
    二、除国家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规定免缴通行费的车辆外,其它通行车辆均应缴纳车辆通行费。免缴通行费车辆改变使用单位、性质、用途和车型的应按规定全额缴费。
    三、国家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规定减征车辆通行费的车辆,减征后应缴费额不足高速公路基本收费折算费额标准(基价)的,按基价标准缴费;减征后应缴费额超过基本收费折算费额标准(基价)的,以2.5元/车次为累进计算单位,进五取整。
    四、出口站对未持通行卡(简称无卡车)、持有本站通行卡(简称U型车)、损坏、倒换、借用其它车辆通行卡、闯(冲)站、涂改、伪造高速公路车辆通行卡的车辆,按照不超过往返联网收费路段最远点至该出口站的费额标准计收通行费。
    五、收费单位要加强管理,向社会及时公告路况信息,设置清晰、明显、规范的指路标志,亮证收费,文明优质服务,免费救助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的车辆,确保高速公路畅通。因收费车道未全部开通造成堵车超过10分钟的,免费放行。
    六、缴费人对收费单位使用非法票据收费或不按规定标准乱收费的,有权拒缴,并向省交通、财政、价格、纠风部门举报反映。
    七、热忱欢迎社会各界监督。监督电话如下:
    029-88455091(陕西省交通厅)
    029-87832121(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
    029-88350415(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
    029-83579291(陕西金秀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029-86522352(陕西西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029-86531102(陕西省交通厅收费公路管理中心)
    特此公告!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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