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 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

索引号: ZDDBG310665 发文字号: 陕交办〔2022〕52号
发布机构: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 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
主题分类: 陕交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22-12-20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厅机关有关处室:

在全省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内在要求,是推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省厅制定了《陕西省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一、《清单》主要内容

《清单》在汇总简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原有抽查事项清单的基础上,按照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作为市场监管基本手段,省、市、县三级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化、常态化的原则,根据全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综合考虑抽查检查实施中的具体情况,充分征求各级、各部门意见后研究确定。

《清单》共有27个抽查事项,每个抽查事项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明确了检查对象、检查主体、检查内容和检查依据等要素。《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修订、行政许可事项动态调整和各级、各部门实施情况适时调整。

二、工作要求

(一)调整并公布本地区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参照《清单》,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梳理形成本地区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每一级清单包含本级和以下各级实施的抽查检查事项。《清单》中的抽查事项,除本地区确不存在相关市场主体外,其余必须全部纳入本地区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清单》以外,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由本部门实施的行政检查,适用于随机抽查方式的,也应纳入本地区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实施部门明确抽查主体、检查比例和频次、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并将清单制定情况报送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2022年12月底前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完成本地区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二)动态更新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调整后的抽查事项清单,结合市场监管部门在省级平台上共享的市场主体库信息,健全完善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在后续抽查检查工作中,要及时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阅公示的登记注册、备案、行政许可信息,根据检查对象变动情况实时进行动态更新。

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辅助抽查,科学建立专家名录库。

(三)科学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各抽查事项的实施部门要按照随机抽查清单,逐项科学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频次和被抽查概率,平衡规划好抽查时间,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实施差异化分类抽查,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要防止任意检查和执法扰民。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或多项检查内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切实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检查,最大程度降低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

请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明年1月底前将本地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报送省厅,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调整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厅并公示。

(四)统筹组织实施双随机抽查检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组织开展、督导行政检查工作时,属于《清单》范围的,结合监管工作和交通运输执法队伍实际情况,可以在省级平台跨层级、跨区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委托下级部门实施检查;也可以在省级平台随机选派一位检查人员原则上为负责人,牵头协调检查日程安排、工作进度、检查方式等,选择跨层级、跨区域等方式,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组织实施双随机抽查检查工作。对“双随机”抽查要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夯实工作责任。省厅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的指导和督促、上下联动,协调推进。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检查的规范化水平,切实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市场监管工作的基本手段和方式。

(二)强化配套保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把深入推进随机抽查检查与推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改善管理方式、完善权力运行机制等相衔接,在日常检查工作中统筹推动,互促共进。要不断完善和行政审批部门之间的审管衔接机制,加强信息互通共享,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强化随机抽查检查结果运用,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三)积极探索创新。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在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相关工作要求的基础上,丰富随机抽查制度,不断扩大随机抽查适用范围,积极探索创新随机抽查的新思路、新方法,发掘工作亮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操作的经验和做法。

联系人:张轩

联系电话:88869095,邮箱:305678209@qq.com

 

附件:《陕西省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2月13日


附件:《陕西省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1

收费公路经营及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询问核查等方式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对收费公路收费站点设置、收费期限、标准等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

2

公路建设市场监督检查

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询问核查等方式

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部门

对公路建设项目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情况,基本建设程序、市场准入、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合同履约情况,造价管理与控制、变更管理、质量安全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交公路发〔2015〕59号)

3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检查

水运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询问核查等方式

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部门

对水运建设项目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情况,基本建设程序、市场准入、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合同履约情况,码头岸电设施建设、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4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监督检查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询问核查等方式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对监理企业制度建设情况、人员情况、管理机制情况、项目管理情况及其它情况进行检查。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2号)

5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监督检查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询问核查等方式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对试验检测机构标准规范执行、工作规范性、内部运行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交安监发〔2017〕113号)

6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公路水运施工单位及人员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对安全组织机构及安全责任体系建立情况;“三类人员”及持证上岗情况;各种安全管理办法、制度、措施、预案建立情况;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上级各类安全生产活动的安排部署及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7

公路超限运输监督检查

超限运输企业及车辆

重点检查

现场检查

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部门

对货物集散地、货运站源头单位超限超载行为,超限运输车辆取得许可后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陕西省公路条例》
《陕西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8

护路林更新采伐监督检查

更新采伐路树公路管理运营单位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对公路管理运营单位是否按照审批方案进行更新采伐或补种的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9

涉路施工活动监督检查

涉路施工工程建设单位

重点检查

现场检查

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部门

对重大涉路工程主要技术指标是否与许可施工图纸一致;损坏、占用的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边沟、绿化是否按规定修复;交通安全防护设施是否设置齐全等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10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监督检查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询问核查等方式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是否满足相应技术条件;是否按照所取得的资质类别开展养护作业活动等从业行为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

11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监督检查

国际道路运输企业

一般检查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经营条件(包括车辆、人员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经营期限和经营行为等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12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监督检查

客运企业、旅游运输企业及车辆

重点检查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对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条件;运输安全;设施设备配备和使用情况;营运车辆定位设备安装、联网接入情况;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情况;经营管理;服务质量;节能减排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第55号令)

13

道路客运站场经营监督检查

客运站经营者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对汽车客运站经营资质条件;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安检设备配备情况;客运站封闭式管理情况;工作人员文明服务情况;客运站车辆门检、例检制度执行情况;安全事故排查及治理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14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监督检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及车辆

重点检查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对危运企业经营资质条件;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车辆维护计划、执行及记录保存情况;安全事故排查及治理情况;车辆定位设备安装、联网接入情况;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情况;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检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

15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监督检查

道路普货运输企业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对普通货运企业经营资质条件;运输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车辆维护计划、执行及记录保存情况;安全事故排查及治理情况;重点营运车辆定位设备安装、联网接入情况;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第55号令)

16

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监督检查

货运站经营者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对货运站场经营资质条件;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安全事故排查及治理情况;运输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查验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

17

出租汽车经营监督检查

巡游出租汽车及网约车经营企业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调取文档、非现场电子监测

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资质条件;运输服务质量管理情况、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安全事故排查及治理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举报投诉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18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监督检查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站场和经营企业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服务设施日常管理情况;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企业的经营资质条件、运输服务质量管理情况;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安全事故排查及治理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建立维稳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情况进行检查。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19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监督检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调取文档、非现场电子监测

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对驾培机构的经营活动范围;经营资质条件;教学设施、设备情况;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教练车维护情况;教学质量管理情况;质量信誉考核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安全事故排查及治理情况进行检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

20

机动车维修经营监督检查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备案情况;经营资质条件;经营范围;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执行情况;机动车维修档案建立及管理情况;维修废弃物处置情况;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公布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安全事故排查及治理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

21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监督检查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企业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省、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对无船承运业务备案企业运价备案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22

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市场监督检查

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

重点检查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部门

1.对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活动情况(违章载运客货;非法偷渡偷运;载运或拖带超限物体;违法违章行为)、经营资质保持、船员从业资质、水路运输管理、船舶运力配备、水污染防治情况及其经营、管理的船舶生产经营状况进行检查;
2.对水上漂流经营企业是否具有合格的漂流工具和救生设备;是否配备合格的漂流工;制定水上安全应急预案、设置专职的安全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陕西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办法》

23

航道养护管理情况检查

航道设施及与通航有关的建设、养护单位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询问核查

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部门

对航道及附属设施养护、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
《航道养护管理规定》

24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检查

施工单位和参与施工的船舶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

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对施工单位和参与施工船舶是否按许可条件和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水上水下活动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25

港口(理货)经营监督检查

港口(理货)经营企业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询问核查

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对港口经营企业经营基本情况、设施设备情况、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情况、重大危险源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经营规范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26

港口安全监督检查

涉及港口、码头安全生产的活动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询问核查

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1.对涉及港口、码头安全的工程活动取得许可情况、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情况,遵守港口有关安全作业规定等情况进行检查。
2.对港口、码头安全条件审查后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是否建立并保持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3.对港口基础设施的维护活动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9号)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27

船舶及船用产品监督检查

船舶及船用产品

一般检查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部门

对船舶及船用产品(含渔船、游览船)的检验证书和技术状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



分享到:
Copyright © 2019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版权所有 陕ICP备:05009021号 网站标识码:6100000013

地址:西安市唐延路6号 邮编:710075

建议您使用IE9以上版本或其它支持Html5的浏览器进行浏览

值班室电话:029-88869099 传真:029-88869011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