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系统相关办事程序及内务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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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8-1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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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现将《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系统相关办事程序及内务管理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十九日
 
主题词:道路运输  办事程序  内务管理  通知
  抄送:省交通厅,省检测站,运输服务中心。
  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办公室    2006年5月19日印发
共印20份
 
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系统相关办事程序及内务管理规定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运政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内务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内务管理是指通过对运政人员的塑造、对运政设施的有效利用以及对日常工作的精细化管理,实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高效、协调运转。
第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内务管理建设目标,是通过培养运政人员的优良作风和严格的工作纪律,树立运政人员良好形象,提高运政队伍的执法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
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内务管理及办事程序要贯彻依法治运、从严治运的方针,坚持统一规范、务求实效、加强监督、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全体运政人员。
 
第二章  着装管理
第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统一着装。
第七条  运政标志服着装人员范围
运管系统编制内的在职正式职工。
对违反省上有关进人规定的进入人员一律不得配发。
不在编人员和临时借调人员一律不准着运政标志服。
第八条  着装要求按照《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全省运管系统标志服装管理的通知》执行。
第九条  着装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运政标志服以及帽徽、领章、臂章等佩式。
第十条  穿着运政标志服时,不同制式的运政标志服不得混穿。不得在标志服外罩便服。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标志服内着毛衣、绒衣、棉衣等内衣时,下摆不得外露。着春秋装时,必须内着配发的衬衣,系配发的领带。着冬装时,内衣领不得高于标志服衣领,女同志内衣领外露部分颜色应当与标志服颜色相近。
第十一条  穿着标志服要规范缀钉、佩戴胸牌、帽徽、领章、臂章等佩饰,不得佩带其他与运政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第十二条  运政人员、执法人员着标志服时,只准穿黑、棕色鞋,鞋跟高度男同志不超过三厘米,女同志不超过四厘米。工作期间不得穿拖鞋和赤脚穿鞋。
 
第三章  仪表风纪
第十三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必须举止庄重、风纪严整,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
第十四条  运政人员男性不得戴戒指、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剃光头或者蓄胡须,不得纹身;女性不得戴耳环、不得染彩发,不得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深色眼镜。
第十五条  运政人员在办公时必须姿态端正,精神振作,不得斜靠、倒卧、翘腿、聊天,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坐卧。
第十六条  运政人员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准参加封建迷信和其他非法活动。
第十七条  运政人员路检路查时,应当着装整齐、佩戴武装带、钢盔,夜间穿反光背心并相互监督;行政执法检查车辆时要举手行礼。
第十八条  运政人员参加庆典、集会等重大活动时,应着运政标志服,列队的运政人员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未列队的运政人员应当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第十九条  运政人员晋见或者遇见本单位经常接触的领导和其他同事时,应当相互致意;在外事活动场合与外宾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
第二十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必须经常进行仪表风纪教育,必须建立健全检查制度。每半月至少进行一次仪表风纪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议事制度
(一)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议事制度,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制度工作计划、重要人事调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重要事项都必须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决定,防止个人专断和一言堂。
(二)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召开的会议按照会议类型可以分为工作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内部例会。
1、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召开一次道路运输工作会议,传达方针政策、落实上级精神,总结工作经验、表彰先进人员、部署重点任务。
2、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听取意见、广纳贤言,聚职工之力共同谋划行业发展大计,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维护和保证职工权益。
3、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内设部门应当实行每周例会制度,传达方针政策、总结情况、部署工作,会议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小时。
(三)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召开的会议按照级别分为局务会议、处务会议、所务会议。
1、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不定期召开局务会议,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交通部及省交通厅有关会议精神和领导的重要指示;讨论决定道路运输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通报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和道路运输工作情况;安排部署全省道路运输工作。
2、市级(含杨凌示范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不定期召开处务会议,传达地方党委、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上级有关部门的会议精神和指示;讨论决定本辖区道路运输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分析道路运输经济形势和道路运输工作情况;安排部署辖区道路运输工作。
3、县(含市辖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不定期召开所务会议,传达贯彻地方党委、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上级有关部门的会议精神和指示;讨论决定辖区内道路运输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贯彻落实上级部署的道路运输工作;分析辖区道路运输经济形势,安排部署道路运输工作。
第二十二条  政务公开制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行政许可、市场监督、行政处罚等行业管理工作,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其它信息要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和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以及公示栏或者印发书面材料等形式予以公开,为群众提供方便,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请示报告制度
(一)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必须建立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确保政令畅通、信息及时传递。报告(请示)通常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逐级进行。请示应当一事一请(报),条理清楚,表述准确。
(二)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必须定期向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有关道路运输行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三)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请示,必须认真研究,及时回复。
第二十四条  请假销假制度
(一)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严格的请销假制度,凡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擅自离岗。
(二)休假人员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休假,须向直接主管人员续假,未经批准,不得超假或者逾假不归。
(三)休假人员在休假期间,当工作需要时,应立即结束休假,返回工作岗位。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交接制度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变动、离(退)休、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时,必须将自己负责的工作情况和掌管的文件、材料、证件、器材、财物等进行移交。交接时,双方在场认真清点,必要时由第三方监交,防止物资经费被损坏、私分、变卖、贪污、盗窃等问题的发生。交接后,三方在交接登记册(表)上签字。移交工作应当在离岗前完成。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因故暂时离开岗位时,应当将自己负责的工作向代理人员交代清楚。
第二十六条  印鉴管理制度
(一)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印章的刻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呈报批准,并在指定处刻制,严禁私刻公章。
(二)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使用印章应当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认真登记,严格用印监督。严禁利用印章谋私利或开具空白凭证。
(三)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保管印章。印章丢失的,必须及时上报;经批准作废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上交制发机构即行销毁;停止使用的印章,应当上交制发机构处理。
(四)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银行预留印鉴、财务专用印章要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和分管财务工作领导保管;私人印鉴由个人保管;不得将印鉴交一人保管使用。
第二十七条  公文收发和保管制度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文件应当指定专人收发和保管。收发文件应当办理登记,妥善保管,并严格执行保密规定。需要归档的文件,应当按照要求立卷归档;不需要归档的文件,应当登记造册、指定专人销毁。
第二十八条  值班制度
(一)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节假日与春运高峰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由领导干部带班,安排各部门人员轮流进行。
(二)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值班纪录,详细记录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项及其处置情况。值班记录应存档,妥善保管。
(三)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值班人员对发生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紧急情况,要及时报告上级,并按照上级指示或者预案做出应急处理。
 (四)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切实履行职责。值班人员因故经批准离开岗位时,应当有人代岗。换班时,下班人员应当将工作情况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并履行交接手续。值班人员在值班之前和值班期间不得饮酒,不得进行妨碍值班秩序的娱乐活动。
第二十九条  突发事件的处置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预先制订各种应急预案,规定在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各种应急方式和方法,以便更好的处理遇到的突发紧急事件。
(二)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群体性上访事件、重大违法违纪事件、重大自然灾害事故,需要运输抢险救灾物品和人员等紧急情况时,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及时调查处理,并在有关时间内报告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运政人员接到执行紧急任务的命令后,应当迅速到达指定地点,服从统一的指挥调动。发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并迅速进入现场履行职责。
 
第五章  办公设施与办公秩序
第三十一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办公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二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办公设施显著位置悬挂道路运输徽标,做到外设庄严、内设规范。
第三十三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规范室内环境及办公用品管理。办公用品设置要摆放美观,有序,经常保持整洁;办公室内图文像表悬挂(张贴)、衣物鞋帽放置应当统一。
第三十四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关废旧文件由机要室统一销毁。
第三十五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办公秩序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保证办公环境整洁优美,秩序井然。办公时间应当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闲聊、办私事,不得因私事在办公室会客。
第三十六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公用微机、打印机、扫描仪等信息化设备应由专人管理,并保持日常清洁、养护,只限于工作使用,不得在办公时间打游戏或进行其它与工作无关的操作。
第三十七条  加强门卫管理。凡来办事的人员,应当凭有关证件出入办公区;外来办事人员持物外出,应当开具持物证明;对进入办公区的,应当严格登记手续,检查其证件和携带物品,经接待人员允许后方可进入办公区;禁止商贩在办公区域摆摊设点。
第三十八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外来办事人员要热情、礼貌,坚决杜绝争吵、打骂的事件发生。
 
第六章  执法证件管理
第三十九条  执法证件是证明运政执法人员身份的证明,制作、发放要按有关规定执行。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持交通部颁发的道路运输执法证。
(一)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运政执法人员应当随身携带证件,并主动出示以表明身份。
(二)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复制、转借、抵押、伪造,要防止证件遗失和损坏。
(三)运政执法人员和管理人员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的,应主动按程序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新证件。运政执法人员和管理人员退(离)休或被开除公职时,应当主动交回执法证件。
(四)运政执法和管理人员发现证件遗失、被盗(抢)或者严重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告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申请补办。
 
第七章  运政稽查车辆管理
第四十条  运政稽查车辆实行统一颜色、统一标志、统一警示。
第四十一条  除执行特殊任务外,运政执法车辆不得用于开道;不得在娱乐场所停放。
第四十二条  严禁将配置的运政执法车辆私自变卖、出租、调换、转借。
第四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运政稽查车辆的日常管理,严禁公车私用。
第四十四条  运政徽标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作和配发。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当场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给予辞退、行政处分等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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