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委员会关于印发党员干部警示提醒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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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8-1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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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党支部、机关各部门:
《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党员干部警示提醒制度》、《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党员干部诫勉督导制度》、《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党员干部责令纠错制度》和《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并于9月10日提交局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并从印发之日起实行。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党员干部警示提醒制度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关于全面开展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强化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廉政预警机制,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警示提醒制度,要坚持从严治党,强化监督,立足教育,着眼预防的原则,对群众有反映,可能出现腐败问题需要预警的党员干部,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进行提醒和告诫。
第三条 警示提醒是对群众反映有不廉洁行为和违规违纪问题,未经核实或无法核实;或经了解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的一项教育监督措施。
第四条 对党员干部实施警示提醒由局党委决定,局纪委具体实施。
第五条 警示提醒的对象是局机关党员干部,非党员干部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六条 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实施警示提醒:
(一)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
(二)对干部人事任免、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群众有反应的;
(三)对党员干部出国考察、婚丧嫁娶、乔迁新居等事,群众有意见的;
(四)其他需要予以警示提醒的。
第七条 警示提醒实施方法和程序
(一)收集和掌握警示提醒对象线索信息。
由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收集和掌握警示提醒对象线索信息。
(二)确定警示提醒对象
根据收集和掌握警示提醒对象线索信息,经过认真甄别,由局党委确定警示提醒对象。
(三)实施警示提醒
1、对局机关党员干部可能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苗头的,由局纪委采取发提醒书、电话提醒和告诫等方式,告知警示提醒对象应注意的事项和问题,提出要求和希望。
2、对局党员干部存在苗头性问题的,由局纪委采取提醒谈话等方式,告知警示提醒对象应纠正的问题,提出注意的要求。提醒谈话应2人以上组织进行,并填写《警示提醒登记表》。
第八条 对警示提醒对象涉及的问题,局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了解,查证属实的,按照问题的性质,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党员干部诫勉督导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按照构建警示训诫防线的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党政纪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诫勉督导立足于帮助和督促党员干部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纠正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旨在形成动态监督机制。
第三条 诫勉督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动态监督、有效纠错的原则。
第四条 诫勉督导是纪检监察机关对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和具体工作中存在的一般性问题进行全程监督、帮助纠错的一种告诫勉励措施。
第五条 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督导由局党委确定,局纪委具体实施。
第六条 诫勉督导的对象是局机关党员干部,非党员干部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 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诫勉督导:
(一)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府决定、命令贯彻执行不力的;
    (二)在改革创新和干事创业中,由于对政策界限理解不清,把握不准,工作中出现偏差和失误的;
    (三)在工作过程中,由于缺乏经验,方式方法不当,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干部群众反映较多的;
    (四)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够强,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对单位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群众有意见的;
    (五)在道路运输管理和执法的具体工作中出现失误,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需要诫勉督导的。
第八条 诫勉督导的方法和程序
(一)向诫勉督导对象发出通知书,列出需要诫勉督导的内容。
(二)在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按照拟定的谈话提纲,对诫勉督导对象进行引导、告诫、帮助、勉励,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今后努力的方向。诫勉督导对象应就通知中列举的问题,认真负责地作出检查和承诺,提出整改的措施,以书面形式报告局纪委。
(三)诫勉督导必须有2人以上参加,对督察引导、勉励帮助的内容应做出记录。
(四)局纪检监察部门对诫勉督导对象要进行跟踪督导,适时回访,及时了解党员干部的思想变化、工作表现情况。
第九条 诫勉督导对象对组织的督察引导、勉励帮助,应本着认真对待,积极整改的态度,不断增强法纪观念和政策水平。同时要放下思想包袱,大胆干事业,积极开拓进取。
 
 
陕西省交通厅运管管理局党员干部责令纠错制度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关于全面开展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强化纠错挽救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责令纠错制度,要坚持从严治党、强化监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三条 责令纠错是纪检监察部门通过调查核实或其他部门移送,对已经造成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可不予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的一种监督挽救措施。错误情节较重且已明显构成违纪,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属于责令纠错范围。
第四条 对党员干部进行责令纠错由局党委确定,局纪委具体实施。
第五条责令纠错对象是局机关党员干部,非党员干部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六条 党员干部有下列错误行为之一的,应实施责令纠错:
(一)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所列举的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够纪律处分,或者情节较轻,可不予纪律处分的;
(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不力,管辖范围内发生不正之风或腐败案件,造成轻微影响,但可以不予纪律处分的;
(三)在行政效能方面存在行政不作为,执法管理不力,服务承诺不兑现,办事效率低下等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需要责令纠错的。
第七条 责令纠错实施方法和程序
(一)收集和掌握责令纠错对象线索
由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收集和掌握责令纠错对象线索信息。
(二)确定责令纠错对象
根据收集和掌握责令纠错对象线索信息,经过调查核实后,由局党委确定责令纠错对象。
(三)实施责令纠错
实施责令纠错,应采取训诫谈话的方式进行,其程序是:
1、向责令纠错对象发出《训诫谈话通知书》,列出责令纠错的内容,并确定谈话的时间和地点。
2、实施训诫谈话由两人以上进行。对训诫谈话对象的谈话,由局纪委组织实施。
3、实施训诫谈话,根据责令纠错对象存在的错误行为,对照有关规定,指出其存在问题的性质及其危害,剖析错误根源,责令其纠错改正。训诫谈话要作出书面记录,经责令纠错对象核实后签字。同时,责令纠错对象须就存在的错误行为,认真负责地作出检查,并提出纠错改正的措施和承诺。
(四)监督整改。局纪检监察部门对责令纠错对象要及时跟踪回访,了解其纠错改正情况,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第八条 责令纠错结果运用
对责令纠错对象其存在错误行为限期整改到位,切实纠错改正,既往不咎;对整改不力,错误继续蔓延的,局纪检监察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主题词:效能建设  制度  通知
  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党委办公室     2008年9月22日印发
共印22份
 
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根据省交通厅关于转发省监察厅《2008年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精神,为了加强局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维护行政纪律,保证政令畅通,特制定和完善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一、首问负责制
第一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群众来机关或打电话到机关办事,接受询问的首位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交经办科室(人)办理的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员要求
首问人要热情礼貌、用语文明;熟悉本单位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切实为办事人着想,不得推诿扯皮,充分体现机关干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员职责
(一)负责接待运输经营户,社会群众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政务公开,人员执法,经营业户的违规违章行为的投诉举报和来查来访;
   (二)负责接听有关的投诉举报电话;
   (三)负责解答来人来访来电话询问的有关问题。
(四)负责对来人来访事项和电话投诉举报问题直接办理或转交办理。
第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被投诉并经查实,造成一定影响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限时办结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对办事人提出的符合办事原则和法定程序的办理事宜,按时限要求完成的一种制度。
第二条机关各部门要根据职责要求,科学、合理地按照规定时限办理相关业务。
    第三条 限时办结制的要求
(一)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
(二)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事项,在手续完备、资料齐全且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三)几个科室共同承办的事项或公文,要确定主办科室,各科室之间要加强协作,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四)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的文件或事项,应在规定办理时限内向相关单位或个人说明,解释延期办理的理由,确定需要延长的具体时间,有法律规定的要出具法律文书。
第四条 限时办结的程序
(一)局机关各部门对各类许可事项与机关业务工作,能当场办结的要当场办结。对于当时难以解决的,应当场向申办人或群众一次性告知,并应限时办理。
(二)局机关各部门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完成工作,特殊事项按领导要求办理,一级对一级负责。
(三)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事项,经主管领导批准,做出不予办理的答复。
第五条 违反本制度,将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服务承诺制
第一条 服务承诺制是指机关各部门根据职能要求,将对外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第二条 服务承诺制的要求
(一)局机关所有工作人员要从方便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角度考虑,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热情为群众服务。
(二)局机关有行政许可职能和向公众提供服务项目的部门,可通过公开栏、网上刊发等形式,公开本部门的具体职能和服务项目,作出服务承诺。
(三)局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职责均作为服务承诺内容,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履行承诺,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第三条 完善监督制度。
对群众投诉的问题应认真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给投诉人。
    第四条 对违反承诺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失职追究制
第一条 失职追究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对局机关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第二条 失职追究对象为局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对局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失职追究,由局党委确定,局监察部门具体实施。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错误行为之一的,应实施失职追究: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
(二)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管理不力,对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或放任不管的;
(三)工作中不负责任、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给机关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较大损失的;
(四)对符合条件的报批事项超过办理时限,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工作时间擅离岗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五条 失职追究的程序
(一)对失职追究的对象采取发提醒书、告诫等方式,督促其正视问题,改进工作。
(二)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一定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书面告诫。
(三)机关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本单位重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绩效考评制
第一条 绩效考评制是为提高机关效能,科学评价机关科室和工作人员绩效的考评制度。
第二条 考评对象:机关各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 考评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民主公开的原则。
(三)注重工作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考评内容
按照省局下发的考评实施办法的内容进行考核。
第五条 考评的组织领导
(一)考评工作由局考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考评小组成员由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二)考评小组对机关各部门的工作进行直接考评。
六、投诉举报制
第一条 投诉举报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因违规违纪或违反工作制度,受到群众举报或投诉,查实后予以相应处理的一项管理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有下列行为,即可投诉:
(一)对服务对象态度冷淡、生硬、蛮横、粗暴。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限完结业务。
(三)不按规定程序依法公开办事。
(四)在工作中有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
(五)投诉人不满意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 投诉受理的主要方式有电话投诉、信函投诉和局网站留言投诉。
第四条 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投诉的处理工作。
七、政务公开制
第一条 政务公开制是指机关行政管理事项及行业管理的政策法规等内容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的原则
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特例,把便民、实用放在工作首位,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政务公开的程序
(一)由局办公室整理汇总需要公开的内容。
(二)局办公室根据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的不同,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公开工作。
(三)对公开的内容,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
(一)局机关各部门内设机构公开。
(二)局机关各部门内设机构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公开。
(三)局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职责公开。
(四)局机关办事流程公开。
(五)局机关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公开。
(六)行业管理政策法规公开。
(七)除法律、法规不能公开的事项外,其它应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形式
通过报刊、电台等新闻媒体和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以及公示栏或印发书面材料等形式予以公开,不同内容可采取不同形式。
八、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的特点及行政管理的要求,将负责主管执行和协助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职责具体分解,落实到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一项制度。
第二条 局长为局行政执法总责任人,负责本局行政执法工作,分管领导对所负责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条 局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人。
第四条 局法制部门负责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发生以下过错行为之一,将被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职责的行政失职行为;
(二)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行为。
第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程序
(一)发生了过错行政行为的部门和当事人,应将行政执法过错及自我纠正情况如实报告局法制部门。
(二)由局法制部门根据其引起的法律责任,提出建议。
(三)局纪检监察部门按照问题的性质,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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