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卫星定位服务商,相关运输企业:
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第5号)要求,省厅运输管理局已完成我省第一批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的备案工作,现将开展第二批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的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平台服务商备案流程
备案工作秉承“自主申报,择优选择”的原则进行:
(一)2015年8月21日前,符合条件的平台服务商可向省厅运管局提交备案资料;
(二)2015年8月24日—8月28日,省厅运管局备案工作核查小组将根据服务商提交备案申报材料进行实地核查;
(三)在2015年9月11日前,通过审核的服务商名单将在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网站进行公示。
二、平台服务商基本要求
(一)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809-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2011)技术要求;
(二)须通过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符合性审查;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经营服务范围必须在陕西省合法有效;
(三)必须能接入至少五家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技术规范》的北斗兼容车载终端并确保车辆正常在线;
(四)必须能与陕西省重点营运车辆公共服务平台测试联调接入,并确保监控平台功能运行正常;
(五)陕西省内平台服务商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以工商营业执照为准),在陕西省具有固定的办公场地,且从事卫星定位系统服务行业工作至少两年以上;
(六)外省平台服务商欲在我省从事卫星定位服务的,应在陕西省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地,监控平台接入不少于10000辆的营运车辆;
(七)监控平台应用服务器、存储及相应设备物理地址必须在陕西境内,数据必须实现本地化存储。
三、平台服务商备案提交资料
备案资料按照以下类别及顺序整理,统一使用A4纸打印,且所有提交资料必须加盖公章,凡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需验证原件。
(一)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六)监控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交通部公告证明材料;
(七)从事卫星定位系统服务行业工作至少两年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专职技术维护人员及监控人员信息表(见附件2);
(九)若在我省其他市区设立服务机构,需提供服务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及维修技术人员资料;如委托第三方进行服务,须提供被委托机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委托协议复印件;
(十)提供平台接入终端的接口协议;
(十一)经办人授权文件。
各平台服务商需严格按照以上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备案资料,超过时间期限省厅运管局将不再受理备案材料的申报工作。通过审核的平台服务商方可接入陕西省重点营运车辆公共服务平台,并由省厅运管局上报推荐至交通运输部通信信息中心与全国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进行联调接入。备案通过的平台服务商须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与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将取消其在本省从事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服务的资格。
附件:1.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备案申请表
2.专职技术维护人员监控人员信息表
联系电话:029-87325915,87325913。
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
201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