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DDBG180643 | 发文字号: | 陕交发〔2011〕95号 |
发布机构: | 厅办公室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十(堰)天(水)线陕西境白河(鄂陕界)至安康段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通告 | ||
主题分类: | 陕交发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1-12-25 |
国家高速十(堰)天(水)线陕西境白河(鄂陕界)至安康段高速公路经过全体建设者的辛勤努力将于2011年12月27日15:00 正式通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现就该段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白河(鄂陕界)至安康段高速公路与我省关中(陕南)高速公路网连接,实行“入口领卡、持卡通行、出口交卡、凭卡缴费”的封闭式联网收费。
二、通行我省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辆应主动按照全省收费公路统一车型分类、省政府批准的费(率)额标准及我省载货类机动车辆实行计重收费等有关规定和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核定的《联网高速公路收费费额标准》缴纳车辆通行费。
白河(鄂陕界)至安康段高速公路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类 别 车型及规格 基本费率
(元/车·公里) 鄂陕界
特长隧道通行费
(元/车次)
客车 第1类 ≤7座 0.60 10
第2类 8座~19座 1.06 20
第3类 20座~39座 1.36 30
第4类 ≥40座 1.63 40
货车 计重收费基本费率 0.12元/吨·公里 2.5元/吨·车次
待十天高速公路湖北境建成通车后,再与邻省相连路段标准衔接。
三、除国家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规定免缴通行费的车辆外,其它通行车辆均应缴纳车辆通行费。免缴通行费车辆改变使用单位、性质、用途或车型的,应按规定全额缴费。
四、车辆通行费应缴费额超过基本收费折算费额标准(基价)的,以2.5元/车次为累进计算单位,进五取整。
五、出口收费站对未持通行卡、持有本站通行卡及损坏、倒换、借用其它车辆通行卡、闯(冲)站、涂改、伪造高速公路车辆通行卡的车辆,按照不超过往返联网收费路段最远点至该出口站的费额标准,计收通行费。
六、收费单位要加强管理,向社会及时公布路况信息,设置清晰、明显、规范的道路标志,亮证收费,文明优质服务,及时救助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的车辆,确保高速公路畅通。
七、缴费人对收费单位使用非法票据收费、或不按规定标准乱收费的,有权拒缴,并向省交通、财政、价格、纠风部门举报反映。
八、热忱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监督电话如下:
029-88869090(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029-87832121(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
029-88869488(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
029-83579291(陕西金秀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029-86522352(陕西西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0912-3516102(陕西榆林榆神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029-83576001-105(西安华通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0917-3369500(陕西宝汉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12122(陕西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