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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计重收费的对象、范围和收费标准

来源:陕西省交通厅收费公路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10-10-08 10:37:10 点击量:26909

 

对行驶在我省收费公路(包括封闭式和开放式)的各类载货汽车,按照交通部《指导意见》的计算方法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基本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计重收费的收费标准:

(一)未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车辆

未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合法运输车辆行驶收费公路时,其通行费收取仍按省政府批准的车型分类及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车辆

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车辆行驶实行计重收费的公路时,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照如下基本费率和计算办法确定:

1、基本费率

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暂按0.08元/吨·公里;

非封闭式收费公路:暂按1.25元/吨·车次。

非封闭式高速公路按省政府批准的现行费率标准换算其对应的非封闭式计重收费费率标准;非封闭式执行单向收费标准的其费率标准为双向收费基本费率的2倍。

2、计算办法

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内(含30%)的车辆,该车车货总重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以及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均暂按基本费率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100%以内(含100%)的车辆,该车车货总重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以及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3倍线性递增至5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车辆,该车车货总重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以及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100%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3倍线性递增至5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的5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在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非封闭式收费公路行驶的多轴大型车辆,计重收费基本费率根据《指导意见》模型,其车货总重正常装载部分10吨至40吨之间线性递减到50%和80%。

    实行计重收费的路段,暂不收取超限运输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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