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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 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

索引号: ZDDBG237109 发文字号: 陕交发〔2018〕22号
发布机构: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 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
主题分类: 陕交发文件 发布日期: 2018-03-04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人民银行、国税局、地税局、网信办: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网信办秘书局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 (交办运〔2016〕143号,以下简称«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总体技术要求(暂行)›的通知» (交办运〔2016〕180 号,以下简称«总体技术要求»)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认定流程

(一)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和«通知»的规定,在本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网约车经营者,向所在地交通运输局提交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相关材料(有关要求详见附件1).

(二)网约车经营者所在地交通运输局初步查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和申请材料(共13项)后,将资料齐全、内容完整的材料及时转送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在收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分送联合发文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进行审核.

(三)各单位要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审核工作,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交通运输厅反馈正式书面审核意见.因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而重新补充材料造成的时间延误不计算在相应各单位审核材料的时间要求内.

(四)省交通运输厅在收到反馈意见后的3个工作日内审核出具具备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同时,将审核结果上报交通运输部.对未通过审核的,出具不具备线上服务能力意见告知书.对于未通过认定的,企业整改合格后可再次申报.

(五)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有网站的需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网约车经营者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二、加强事后监管

各地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人民银行、国税局、地税局和网信办要加强对网约车线上服务的监管,对在经营过程中网约车经营者达不到线上服务能力条件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上报各相应主管部门并抄送省交通运输厅.网约车经营者需按照«总体技术要求»的规定,将数据接入交通运输部监管平台.各市交通运输局通过监管平台对网约车平台、网约车车辆、网约车驾驶员及运营服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三、其他

网约车监管是一项全新的工作,随着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的深化,网约车经营者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的相关政策和条件可能会有变化或调整,从而导致办理流程和检测机构发生细小变化.若有变化时,请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不再另外联合行文通知.

附件下载:/files/file/20190306/20190306104557_9375.rar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通信管理局
陕西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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