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凌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山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补助标准的建议》 (第223号)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省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与支持,您提出的建议对进一步减轻地方政府资金筹措压力具有积极意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省政府《陕西省推动公路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陕政函〔2022〕4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陕政办发〔2020〕35号)有关规定,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实行“以县为主、省市支持”的模式,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为支持农村公路发展,“十四五”以来,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补助中央资金,省上也想方设法投入省级交通资金,采用“先预拨、后清算”以及“市负总责、任务切块、项目报备”的方式,切块下达“以奖代补”建设任务和补助资金,同时制定差异化的补助标准,充分考虑区域地形地质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对陕南、陕北和脱贫县(区)、革命老区以及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有关项目补助标准较一般地区予以上浮,总体上山区县要明显高于平原地区。
对于您提出的提高山区农村公路建设补助标准的建议,一直以来我们都非常重视。2023年2月,我厅联合省财政厅印发了《陕西省“十四五”普通公路建设省级投资激励机制(试行)》,对于30户以上自然村通硬化路、县乡公路改造、危桥改造、桥梁配套等类别农村公路项目,按要求建成通车、交工验收合格后,在现有补助标准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省级资金投入,按标准予以奖补,进一步减轻市县资金筹措压力。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十五五”规划编制,积极向国家有关部委和省级有关部门汇报沟通,努力争取更多补助资金,进一步研究提高我省农村公路建设补助标准。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