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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5-04-17 17:49
来源: 省交通运输厅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局、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我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现将制定的《陕西省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请各市(区)交通运输局确定专人负责,在官网公布政策咨

询办理电话,并于4月16日前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联络员信息。同时,按要求于每月1日前将上个月辖区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审核及资金拨付情况报送省道路运输中心;省道路运输中心负责汇总全省情况,于每月5日前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联系人:陈登登,电话:87325931

邮  箱:26657803@qq.com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商务厅

           2025年4月14日


陕西省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5〕17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办运〔2025〕12号),推动全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属于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货车(不限制燃料类型,以下简称“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发放和监督等工作。

车辆排放标准具体以公安交管部门的车辆登记信息为主,信息缺失或有争议的依托属地车辆优化工程专班机制,由交通运输部门商请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协助核定。

本细则所称提前报废时间指《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的车辆强制报废使用年限减去车辆实际使用时间所得年数,车辆实际使用时间为车辆报废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交车日期”为准)减去车辆初次登记日期所得年数,且车辆实际使用年限必须低于国家强制报废年限一年(含)以上,达到强制报废条件的不予补贴。

第三条 符合要求并完成报废更新的老旧营运货车,可按就高原则,依据本细则或《陕西省老旧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贴办法》(陕交发〔2024〕23号)任一标准,自主选择申请补贴,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章 补贴执行时间、标准

第四条 对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报废并更新购置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或新能源营运货车、仅新购符合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按照报废车辆类型、提前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补贴标准。补贴政策实施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结束。

第五条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

(一)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标准(表1)。

表1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车辆类型

提前报废时间

补贴标准(万元/辆)

中型

1年(含)不足2

1.0

2年(含)不足4

1.8

4年(含)以上

2.5

重型

1年(含)不足2

1.2

2年(含)不足4

3.5

4年(含)以上

4.5

(二)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并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表2)按以下方法计算:

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

报废并新购新能源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

报废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报废时间不足1年的,可以申请新购营运货车补贴。

表2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车辆类型

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

标准(万元/辆)

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标准(万元/辆)

中型

2.5

3.5

重型

2

4.0

7.0

3

5.5

8.5

4轴及以上

6.5

9.5

(三)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标准为3.5万元/辆。

第三章 报废更新补贴条件

第六条 报废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一)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货车;

(二)持有公安交管部门开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车辆注销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第七条 报废更新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一)报废车辆应当符合前述第六条中报废车辆要求;

(二)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国六排放标准或新能源车辆,并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其中,新能源车辆应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三)新购置车辆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一致。

第八条 新购置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须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29912)相关要求,并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第四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政策实施期内向其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附件),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一)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二)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三)申请新购置车辆补贴资金的,提交《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第十条 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审核。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会同公安、商务等部门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单位应当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补充有关信息。

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对报废更新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信息进行审核;公安交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负责报废更新车辆《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行驶证》信息审核;商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负责报废车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信息审核。

第十一条 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应结合公安交管部门、商务部门的审核意见,确认补贴金额,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市级交通运输部门每月1日前将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审核情况、资金拨付情况汇总报送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省交通运输厅每月10日前汇总报交通运输部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密切跟踪补贴资金的安排和实施效果。

第五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总体按9:1的原则实行央地共担,中央承担比例为95%,剩余5%由省级财政根据中央资金分配情况按比例安排配套资金。根据车辆类型、使用年限等分类定额给予符合条件的报废更新车辆一次性补贴。各地在淘汰过程中,按照各地最终实际报废更新数量及补贴标准,据实下达。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指导市(区)相关部门对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车辆审核和监督,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汇总各市(区)审核、拨付情况并抄送同级相关部门。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指导各市(区)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安排和拨付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将预算安排情况和执行结果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省道路运输中心具体负责全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跟踪督促、信息统计和汇总审核工作。

为尽量便捷车主就近办理,各市(区)根据工作实际,可委托县(区)依托我省大气污染专项治理行动既有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货车淘汰受理点,收集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材料,初审后报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审核;也可由市级设立受理点直接受理办理。

市级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公安交管部门、商务部门审核辖区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申请资料,对补贴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市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具体实施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安排和资金拨付,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各地要落实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加强对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的监管。

第十四条 补贴申请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补贴资金的,由货车所有人所在地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地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分配、拨付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截止202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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