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版 | English | 繁简体 | 无障碍 | 长者模式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干线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5-07-11 17:25
来源: 省交通运输厅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陕西交控集团、各收费公路经营公司: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省干线公路日常养护工作,不断提升路况水平和日常养护管理水平,为社会提供良好的服务,省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干线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7月9日


陕西省干线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省干线公路日常养护工作,不断提升路况水平和日常养护管理水平,为社会提供良好的服务,依据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养护技术标准》《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等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干线公路是指我省境内已运营的高速公路、市级管养的普通干线公路(包括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管养的普通干线公路)。日常养护对象为公路路基、路面、桥涵、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等。其它公路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日常养护管理是指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行业制度开展日常巡查、经常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应急检查以及监督检查评价等管理行为,并组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经常进行日常保养和日常维修等养护作业行为。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干线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干线公路日常养护技术指导工作,配合省厅开展检查考评工作。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市级管养普通干线公路日常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属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是所辖市级管养普通干线公路日常养护管理的实施主体。

陕西交控集团、各收费公路经营公司是所辖高速公路和普通干线公路日常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

第五条 干线公路日常养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及时养护”的方针和“分类管理、差异养护”的工作原则,加强预防养护,严格时限标准,及时处治病害,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章   例行检查和隐患排查

第六条 全省干线公路按其在路网中的地位、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以及社会公众出行的服务需求,划分为一、二、三类路段,不同类型的路段对应不同的养护检查等级,执行相应的养护作业时限标准,实行差异化养护。具体路段由省公路局负责另行划分,根据路网运行情况不定期进行更新并报备省厅。

一类路段:对全省政治、经济、文化、旅游具有重大意义,社会关注度高,服务需求强烈的重要路段,包括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交通量及重要性突出的二级公路。

二类路段:一类路段以外的所有二级公路。

三类路段:一、二类路段以外的其他普通干线公路。

第七条 养护检查等级是指为指导公路养护检查周期及养护资源投入等养护工作安排而对基础设施划分的级别。一、二、三类路段对应养护检查等级应符合下表要求:

路段类别

一类路段

二类路段

三类路段

备注

路基、路面、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

Ⅰ级

Ⅱ级

Ⅲ级

上次检查评定技术状况等级为中的路段,表列Ⅱ级Ⅲ级应各提高一级;技术状况等级为次、差的路段,养护检查等级采用Ⅰ级

桥涵

LK150米的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

Ⅰ级

1.列入长大桥隧目录的桥梁,养护检查等级为Ⅰ级

2.一类路段上的所有桥梁日常巡查、经常检查等级为Ⅰ级定期检查等级执行表中规定。(其他路段桥梁各类检查均执行表中规定。)

3.技术状况等级为3类时表列Ⅱ级Ⅲ级应各提高一级,技术状况等级为4类时应采用Ⅰ级

LK≤150米的特大桥

Ⅱ级

大桥

中桥

Ⅱ级

Ⅲ级

小桥

涵洞

Ⅲ级

隧道

土建结构

特长隧道

Ⅰ级

1.列入长大桥隧目录的隧道,养护检查等级为Ⅰ级

2.技术状况等级为3类或为水下隧道时,表列Ⅱ级Ⅲ级应各提高一级。技术状况等级为4类时,养护检查等级应采用Ⅰ级

3.隧道其他设施检查等级按照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类执行。

长隧道

Ⅰ级

Ⅱ级

中隧道

短隧道

Ⅱ级

Ⅲ级

注:LK为桥梁单孔标准跨径

第八条 各实施主体根据养护路段和检查等级划分,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内容、方法和频次,分类、分级开展公路设施日常巡查、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应急检查和专项检查。省公路局根据行业管理需求,开展公路技术状况的抽检、巡检工作。

汛期和春融期,以及暴雨、暴雪、大风和沙尘暴前后等灾害天气,应加大日常巡查、经常检查频率。巡查、检查重点应侧重于受灾害天气、水文等因素影响较大的高填深挖、半填半挖、填挖交界、斜(陡)坡路基、涉河桥梁基础及墩台岸坡、隧道洞口及边仰坡、应急物资储备点等。汛期养护巡查还应满足《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公路汛期巡查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陕交函〔2025〕590号)规定。

养护检查等级为Ⅱ、Ⅲ级的桥梁,在定期检查中发现存在4类构件时,加固处治前应提高经常检查频率。

各实施主体每年4月、10月应开展公路路基、桥梁、隧道、涵洞、地质灾害路段安全隐患集中专项排查,建立问题清单,并及时更新陕西省公路养护管理系统相关模块数据,实行台账化管理、清单化销号工作机制。对具有自主开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单位,要尽快实现与陕西省公路养护管理系统的对接。对短时间内难以处治到位的,要在加快前期工作的同时,加强巡查、监测、检查,采取设立警示标志、交通管制等措施,避免涉路不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九条 日常巡查可与路产保护巡查相结合,采取联合巡查或交替巡查方式,利用车行观察方式进行,发现异常情况应下车抵近检查。鼓励积极应用智能化巡查装备、移动终端等信息化手段,采集公路设施病害,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安排处治,需采取日常维修等工程措施的,应在4小时内通知养护单位,同时将检查结果录入陕西省公路养护管理系统。

各责任主体应建立实施主体、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的业务协同机制,在公路养护、路产保护、路政执法工作中,及时共享发现的养护问题和违法问题,依据职责做好公路养护和路产保护。

第十条 各责任主体应组织实施主体,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每季度开展1次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综合计算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相应指标录入有关信息化管理系统。其中:路面行驶质量(RQI)、路面车辙深度(RDI)、路面跳车(PBI)、路面磨耗(PWI)或路面抗滑性能(SRI)指数可采用上年度定期检测报告中的数据进行评定,路面损坏状况(PCI)进行实地人工调查或自行采用智能巡查设备等手段评定;桥隧构造物技术状况(BCI)可采用最近1次定期检查评定报告中的结果;路基(SCI)、涵洞、沿线设施(TCI)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要求组织技术状况评定。

第三章 日常养护目标和作业时限标准

第十一条 干线公路日常养护管理总体目标:各类制度健全,管理职责明确,运行机制顺畅,执行落实到位,内业资料完整、齐全、闭合、更新及时。路基稳定,路面平整,结构安全,设施完好,路容整洁,标志标线清晰,绿化靓丽。

第十二条 路面清扫频率标准:一、二类路段和三类路段的过村镇、长大桥隧路段路面清扫每日1次,三类路段的其他路段每周不少于3次。边沟、急流槽、截水沟、涵洞等排水设施每季度至少清理1次,汛期要及时清理,保持排水系统畅通。

第十三条 路面病害处治时限标准:路面坑槽病害,在接到巡查通知后,一类、二类、三类路段要分别在24小时、48小时、72小时内处治完毕,确实因天气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处治的,要采取冷补、设置警示标志等必要的措施,保证行车安全。路面纵横向裂缝,每年春秋两季集中灌缝处治,巡查中新发现的路面裂缝鼓励采用防裂贴处理。路面中重度龟裂、重度块状裂缝等易形成坑槽的病害,一类、二类、三类路段应分别每月、每两月、每季度集中处治;涉及基层病害的,应先彻底处理基层病害再铺面层,避免病害发展形成坑槽。

第十四条 沿线设施缺损处治时限标准:影响交通安全的,应立即在缺损路段两端设立临时警示警告标志。

钢板护栏损坏的,接到巡查通知后或交通事故处理完后,一、二类路段应在48小时内修复,三类路段应在72小时内修复;混凝土护栏损坏的,接到巡查通知后或交通事故处理完后,应在7天内修复;标志标牌损坏的,接到巡查通知后或交通事故处理完后,一类、二类路段应在72小时内修复,三类路段应在7天内修复。

标线不具有良好可视性的,接到巡查通知后或交通事故处理完后,一类、二类路段应在24小时内修复,三类路段应在48小时内修复。

第十五条 干线公路发生水毁导致的交通阻断,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应迅速组织开展防汛抢通工作,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原则上水毁导致的交通阻断应在12小时内抢通。水毁路段抢通后、修复前,要采取设立必要的警示警告标志等安全措施,保证行车安全。

第十六条 干线公路冬季除冰雪时限标准:以山区和城镇过境及出入路段、桥面、长大坡道、弯道背阴、隧道出入口等部位为重点做好防滑工作,及时清除路面结冰积雪,确保行车安全。降雪天气力争保证至少一个车道(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双向四车道的双向各一个车道,双向六车道及以上的双向各两个车道)具备基本通行条件。中雪及以下等级降雪结束后,一类、二类路段24小时内清除路面积雪,三类路段36小时内清除路面积雪;大雪及以上等级降雪结束后,一类、二类路段36小时内清除路面积雪,三类路段48小时内清除路面积雪。

第十七条 养护作业应符合《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相关规定,合理统筹安排,尽量避开交通流量高峰时段,避免集中养护作业造成交通堵塞。普通干线公路作为工程建设主要施工通道使用的路段,由相关责任主体协调工程建设单位与公路养护实施主体签订协议,明确施工期间公路养护、管理、安全、保畅和损坏修复责任,因施工占用或损坏公路应在施工结束后2个月内完成修复。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干线公路日常养护实行“县公路段(路产养护中心)评定自检,市级公路管理机构(陕西交控集团所属路段分公司、收费公路经营公司)核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陕西交控集团)巡查、省公路局抽查、社会监督”方式,建立自上而下、分级负责、逐级检查评价体系。

自检、核查、巡查频率分别为1次/月、1次/季度、1次/季度,自检、核查、巡查均应覆盖100%的管养里程。

第十九条 省厅组织省公路局对各单位日常养护管理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每年4月、10月开展专项检查,对抽查、专项检查情况全省通报,督促整改存在问题。对出现以下情形的,省公路局应报请省厅进行专项督办:

(一)因养护不及时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因养护管理不到位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养护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四)对省厅、省公路局检查通报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日常养护效果将作为省厅制定日常养护激励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向社会公开投诉电话,在门户网站开设投诉专栏,畅通养护问题举报渠道,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陕西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一流服务时限标准(试行)》(陕公路发〔2017〕189号)和《陕西省干线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规定》(陕公路发〔2022〕23号)同时废止。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文字解读
Copyright © 2019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版权所有 陕ICP备:05009021号 网站标识码:6100000013 陕公网安备 61019002000723号 地址:西安市唐延路6号 邮编:710075 值班室电话:029-88869099 传真:029-88869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