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陕西交控集团、各收费公路经营公司:
《陕西省公路养护统计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2月13日
陕西省公路养护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养护统计工作管理,实现公路养护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升公路养护统计工作水平,更好地服务全省公路交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公路养护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养护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境内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公路、农村公路的养护统计工作。
承担养护统计工作职责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称为公路养护统计机构。
第三条 公路养护统计工作应遵循“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分级管理、强化服务”的原则,通过建立统计体系和运用统计方法,对全省公路养护事业发展情况开展统计调查,收集统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服务,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 公路养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公路养护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等职权,不受侵犯。公路养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对在统计工作中悉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全省公路养护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养护统计工作。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公路养护统计管理的事务性工作,负责全省公路养护统计数据的汇总、审核、上报、省级质量核查等工作。以上统称省级公路养护统计机构。
陕西交控集团、各收费公路经营公司是所辖公路养护统计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所辖公路养护统计数据的采集、填报、汇总、审核、上报、内部质量核查等工作。以上统称企业级公路养护统计机构。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所辖普通公路(含普通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养护统计工作,是市级管养公路养护统计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所辖普通公路养护统计数据的汇总、审核、上报、市级质量核查等工作。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属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是市级管养公路养护统计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所辖公路养护统计数据的采集、填报、审核、上报、内部质量核查等工作。以上统称市级公路养护统计机构。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县级管养公路养护统计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所辖公路养护统计数据的采集、填报、汇总、审核、上报、内部质量核查等工作。以上统称县级公路养护统计机构。
第六条 各级公路养护统计机构的内部组织架构由综合统计部门、业务统计部门组成,按照“谁生产数据、谁负直接责任,谁汇总数据、谁负监管责任”的原则,开展公路养护统计工作。
综合统计部门是指承担行业综合统计的业务部门,负责所辖公路养护统计管理、协调和监督,组织统计业务培训,建立综合指标体系,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和分析,开展数据的会商会审,发布统计数据等。
业务统计部门是指承担行业专业工作的业务部门,负责所辖公路专业统计工作,组织专业培训,按照专业统计指标体系要求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和分析,开展数据的会商会审。
第七条 各级公路养护统计机构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统计内部组织架构及统计队伍建设,健全制度体系,夯实工作责任,确保统计责任到岗到人。
各级公路养护统计机构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统计数据质量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综合统计部门负责人对直接生产的统计数据质量负主要责任,对本级和下级汇总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监管责任。业务统计部门负责人对直接生产的统计数据质量负主要责任,根据业务权限对下级生产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监管责任。统计人员对直接生产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 各级公路养护统计机构应按照部统一编码规则,对综合统计和业务统计人员进行全覆盖赋码管理,培训上岗,未经培训以及无编码人员不得从事统计工作。省级、市级、企业级公路养护统计机构,应配备专职综合统计人员,并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县级公路养护统计机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综合统计人员。鼓励各级公路养护统计机构配备专职业务统计人员。
第九条 各级公路养护统计机构应在年度预算中,足额保障公路养护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在确保统计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承担统计调查和分析监测工作。
第三章 统计调查
第十条 公路养护统计数据是指执行国家相关统计调查制度及中、省安排的专项统计调查任务所获取的行业数据。
国家相关统计调查制度主要包括《公路养护统计调查制度》《农村公路基础设施统计调查制度》《收费公路统计调查制度》。
第十一条 统计调查应严格遵照国家统计标准开展,保证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第十二条 公路养护统计调查应当以周期性普查和专项调查为基础,综合运用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第十三条 公路养护统计调查实行“条块结合,先块后条,逐级上报,一个口径对外”的工作机制,按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陕西交控集团、各收费公路经营公司)-省公路局三级会审汇编方式进行。省公路局对全省数据进行汇总审核分析,经省交通运输厅审定后上报交通运输部。
公路养护统计机构对直接生产的数据,按照“数据生产部门采集填报-综合统计部门汇总审核分析-本级公路养护统计机构确认后报上一级公路养护统计机构”的程序编报。公路养护统计机构对汇总的数据,按照“综合统计部门分发同级业务统计部门审核确认-同级业务统计部门审核确认后,返还同级综合统计部门-综合统计部门汇总审核分析-本级公路养护统计机构确认后报上一级公路养护统计机构”的程序编报。
审核时,综合统计部门主要对统计数据填报的逻辑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业务统计部门主要对统计数据填报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执行国家相关统计调查制度获取的公路养护统计数据具有法定权威性和唯一性。对社会发布(含信息公开)公路养护统计数据、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给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数据,以省交通运输厅审定后的数据为准,确保一数一源、口径一致。
第十五条 各级公路养护统计机构应按照“事前预防、事中审核、事后评估”的原则,建立健全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强化数据源头质量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数据质量核查工作。
市级、企业级公路养护统计工作实施主体以及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路网调整、公路新改建、养护工程实施、公路技术状况检测等实际情况,对所辖公路基础数据、电子地图轨迹、养护管理数据等统计数据开展源头自查,并按照统计数据报送规定频率进行更新。
市级、企业级公路养护统计工作责任主体,每年以常见问题和薄弱指标为重点,对所辖公路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开展公路养护统计数据质量核查,核查结果及时反馈市级、企业级公路养护统计工作实施主体以及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报备省公路局。
省公路局每年以部省审核常见和突出问题为重点,开展全省公路养护统计数据质量核查,核查结果全省通报并督促整改。
第四章 统计分析与监测
第十六条 各级公路养护统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管理职责相适应的统计分析与监测工作机制,强化统计服务功能,促进成果及时转化,为行业决策和服务社会公众提供数据支持。鼓励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统计科学研究和统计信息化建设。
第十七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陕西交控集团、各收费公路经营公司应按照省厅工作要求,定期开展所辖公路养护方面经济运行统计分析工作,分析结果纳入交通运输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公路养护季度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年度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分别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次年1月31日前报送省公路局汇总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八条 各级公路养护统计机构应当注重历史数据积累和整理,提炼关键监测分析指标,建立重要指标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充分利用业务记录数据和统计调查数据,开展统计数据分析,为交通运输行业决策和管理提供支撑。
第十九条 各级公路养护统计机构应当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动行业行政记录转化为统计数据,提高数据报送效率和数据汇聚处理能力。各类信息化系统建设,应当以陕西公路信息资源管理平台为基础,优先通过现有数据交换共享获取所需数据,不得多头采集增加基层负担,确保同数同源、规范统一。
第五章 资料管理与公布
第二十条 公路养护统计资料是指在统计工作中取得的,反映公路行业发展状况的数据、文字、图表等纸质、电子资料的总称,主要包括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以及经加工整理、分析研究后形成的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等。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公路养护统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搜集、审核、签署、报送、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综合统计部门对统计调查获取的统计数据实施归口管理,组织印发供内部直接使用的统计数据共享目录,推进统计数据共享。
第二十二条 公路养护统计资料,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等档案管理规定做好资料留存,不得涂改、丢损和随意销毁。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重要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公路养护统计机构通过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应当保密的外,按照《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及时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涉密数据管理按照保密管理规定执行。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应做好保密工作,并按国家地理信息的相关规定管理。对于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六章 监督评价
第二十五条 公路养护统计工作实行分级评估制度。各级公路养护统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养护统计评估机制,具体由综合统计部门会同业务统计部门开展。
全省年度公路养护统计评估工作,由省公路局组织开展,评估结果全省通报、抄送省交通运输厅,评估结果将作为年度项目和资金安排的重要考虑因素。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统计工作制度与能力建设、公路养护统计数据质量、经济运行分析、日常统计工作开展等。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公路养护统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省公路局应结合工作实际,编制《陕西省公路养护统计调查实操技术指南》。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