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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2-02-27 17:46
来源: 省交通运输厅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以下简称《意见》)下发后,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高度重视,分别发出了通知,要求各地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抓好落实。现将《意见》转发你们,并根据我省交通运输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坚持推进科学发展和安全发展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和目标要求越来越高,各级、各部门、各企业的责任和使命也越来越重大,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和平安生活的期望不断提升,广大从业人员“体面劳动”和对生命的珍爱意识切实增强。《意见》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了一系列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措施,是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之后,又一个重要文件。该文件不仅指出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还进一步明确了企业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并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提出了要求。为此,我省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要结合“安全生产年”的各项活动内容,深刻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任务,认真研究和积极宣传《意见》精神,全面把握《意见》基本原则和丰富内涵,增强贯彻落实《意见》的自觉性。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力度,夯实安全生产基础,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

二、落实责任,形成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和强大合力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强化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第一责任者的责任。要把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到企业生产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要坚决纠正企业“五重五轻”现象,严禁发生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违”行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制,完善管理制度,持续加大企业安全投入,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改善安全条件。严格落实企业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加强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员工的安全技能培训,强化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积极解决安全生产遇到的突出问题,努力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全面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建立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其他领导分工负责、各部门各司其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书,把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一岗位、每一环节和每一个人。同时,强化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及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加大督促检查,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认真查找本行业、本单位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监管死角,建立健全与企业信誉、项目核准、市场准入和退出方面相挂钩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

(三)落实安全奖惩制度。各单位要按照《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目标考核办法》、《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暂行规定》等制度,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加强问责力度,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要结合开展的各项专项治理行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对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表扬和奖励,严厉处罚因管理混乱造成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事故责任单位与主要责任人,坚决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要按季度对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奖惩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不认真落实的要通报批评,限期纠正,严肃处理。

三、完善制度,推进交通运输企业标准化建设

各行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标准,在交通运输企业全面推行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不断健全完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安全生产事故约谈机制、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切实用制度来保障生产安全。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和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切实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作为促进安全发展、调整产业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措施,扎实推动公路水路运输、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要按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研究制定实施方案以及考评程序、考评机构和考评人员管理办法等配套规定。尽快启动客运企业的标准化建设达标工作,积极推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所有道路客运企业在2013年底前必须达标,其他交通运输企业2014年前必须达标。在推进达标工作的过程中,对问题集中、整改难度大的企业,要及时进行“会诊”,提出具体办法和措施,集中力量,重点解决。对未按期达标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依法吊销其资质。

四、预防为主,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重在预防、深挖隐患、强力整治的要求,继续抓好公路桥隧、城市轨道、道路运输、水上交通和工程建设等重点行业的安全专项整治,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在公路安全设施方面。要继续以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提高公路建设质量,加强对各类公路交通安全防护设施的保护和修复。公路长大桥隧和西安地铁必须进一步完善安全责任体系,加强日常检查和维护,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测和预警机制,强化运营管理、组织指挥等安全措施,狠抓关键控制,严格落实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和作业标准。要强化对长大桥梁、隧道的安全隐患治理和安全运营管理。进一步加大危桥改造、农村公路安保工程的资金投入,积极有序地开展危桥险路治理工作,强化治理超载超限工作,特别要加强对县、乡、农村公路安全设施的排查整治和完善配套。

在道路运输专项治理方面。紧紧抓住“人、车、路、企、管”五要素,认真贯彻《陕西省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意见》30条措施。严把道路运输关,全面落实“三关一监督”,强化运输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要构建危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运输行业及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机制。全面普及安装GPS或行车记录仪,实现对危险品运输车辆、客运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监管,严禁非法改装车辆从事旅客运输,坚决遏制超速、超员。实行道路客运安全告知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在高速公路客运推广使用安全带,加强农村客运市场的监管,始终保持对道路运输安全的严管高压态势。

在水上交通安全治理方面。要深入开展“两防”(防船舶碰撞、防泄漏)和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在市场准入、船舶适航、船员适任三个环节从严审核,杜绝事故隐患。严厉打击 “三无”船舶,严禁无证、无照船舶载客拉人、非法营运。强化桥区等重点通航水域的安全管理,严防船舶撞桥事故发生,加强大桥建设前的通航论证,将保障通航安全作为审批的重要内容,同步建设桥区防撞等设施,确保水运安全。

在工程建设施工安全专项治理方面。认真开展建设项目安全监督检查,严格建设标准,严格落实建设项目法人安全主体责任和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制定和实施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上岗标准,落实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完善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体系,健全失信惩戒制度。推进“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向长效机制转化,建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坚决推进桥梁隧道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推行对现场人员定位、对危险部位施工全程动态监控预警,逐步实现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信息化,促进交通建设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五、夯实基础,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一)推行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经常化。对交通运输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环节、安全事故高发时期、易发地段和区域要进行专项风险分析,及时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评估、治理,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生产过程监控监管。要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数据库,建立事故隐患监控管理台账。对排查的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强化整改效果。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坚决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间和预案“五落实”。

(二)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力度。注重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会同相关部门严厉打击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凡发现非法违法行为的,一定要从严从重打击。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将违法营运的车辆和相关公司、人员纳入“黑名单”,确保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留死角,严防死灰复燃。

(三)加大安全生产的投入力度和科技兴安能力。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管队伍建设,为安全监管和应急管理工作的部门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监督检测设备、事故调查取证与分析设备、个人防护设施,保障安全监管工作经费。督促各交通运输企业做好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财务预算,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投入,满足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宣传教育、安全条件和措施的落实、隐患整改、安全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等方面的安全经费支出需要。要应用先进适用的工艺设备、管理技术和手段,建立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安全生产管理和标准化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营运车辆联网联控信息系统和城市公交、轨道交通运营监控系统建设,不断强化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监测监控。

(四)加强应急管理和救援队伍建设。各交通运输相关单位必须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和地区特点,加大公路、站场、码头等安全基础设施和安保设施建设力度,重点加强高速公路和重要干线公路运行监控设施建设。加快推进道路交通、客货运输、水上搜救等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完善公路水路应急运输保障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装备器材的配置,制定科学、完善的应急处置预案,并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活动。加强交通工程施工事故生命探测、救援装备、个人防护等关键及时装备、专用抢险装备器材配备。“十二五”期间要以客货运输骨干企业为依托,组建省级应急运输保障队伍,以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单位为依托,建立省级交通应急抢险队伍,保证能快速、灵敏、高效地处置相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六、强化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进一步加强对驾驶员、农民工、船员、施工作业人员等一线重点岗位人员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教育和实操技能培训,加大高危行业从业人员以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的力度。各级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以及业务骨干人员每年必须轮训一次,其他从事安全生产工作人员每三年必须进行一次系统培训,每次轮训和系统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6小时。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要坚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等活动,丰富形式,完善内容,增强实效。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的宣传教育作用,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不断增强群众依法自我安全保护的意识。

各单位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全面贯彻落实《意见》,不断强化安全生产措施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开创我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确保交通运输事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国发 〔2011〕 4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安全发展,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
    (一)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对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多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安全发展,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十一五”期间,事故总量和重特大事故大幅度下降,全国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年均减少约1万人,反映安全生产状况的各项指标显著改善,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实践表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对新时期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科学认识和准确把握,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必然选择。

(二)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根本途径。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处于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高峰期,安全基础仍然比较薄弱,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安全责任不落实、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企业还比较突出。安全生产工作既要解决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结构性和区域性问题,又要应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本出路在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要把这一重要思想和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建设的每一个环节,使之成为衡量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标准,自觉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实现安全与发展的有机统一。

(三)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期待不断提高,广大从业人员“体面劳动”意识不断增强,对加强安全监管监察、改善作业环境、保障职业安全健康权益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就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经济社会发展重中之重的位置,自觉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把安全真正作为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使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建立在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切实保障的基础之上,确保人民群众平安幸福地享有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果。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四)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自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速度、质量、效益与安全的有机统一,以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以事故预防为主攻方向,以规范生产为保障,以科技进步为支撑,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五)基本原则。

——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与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坚持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促进区域、行业领域的科学、安全、可持续发展。——依法治安,综合治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标准体系,严格安全生产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

——突出预防,落实责任。加大安全投入,严格安全准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筑牢安全生产基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

——依靠科技,创新管理。加快安全科技研发应用,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高素质的职工队伍培养,创新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

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体系。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制定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要求,制定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大型桥梁隧道、超高层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和地下管网等建设、运行、管理方面的安全法规规章。根据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需要,抓紧修订完善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尽快健全覆盖各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督促检查、行政问责、区域联动等制度,形成规范有力的制度保障体系。

(七)加大安全生产普法执法力度。加强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提高全民安全法制意识,增强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自觉性。加强安全生产日常执法、重点执法和跟踪执法,强化相关部门及与司法机关的联合执法,确保执法实效。继续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切实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严格问责的惩治措施。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特别是县乡级人民政府责任,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八)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事故。严格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每一起事故,查明原因,依法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严厉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认真落实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跟踪督办、警示通报、诫勉约谈和现场分析制度,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查找安全漏洞,完善相关管理措施,切实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四、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九)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班组安全建设,保持安全设备设施完好有效。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带头执行现场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强化企业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注重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对企业安全状况诊断、评估、整改方面的作用。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经严格考核、持证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必须全部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十)强化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内各类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严格落实地方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省、市、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

(十一)切实履行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职责。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相关部门、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要不断探索创新与经济运行、社会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监管模式,建立健全与企业信誉、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相挂钩的安全生产约束机制。

五、着力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十二)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严格技术和安全质量标准,严把行业安全准入关。强化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准立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取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制度。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加强对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实行严格的资格认证制度,确保其评价、检测结果的专业性和客观性。

(十三)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监控管理。充分运用科技和信息手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强化监测监控、预报预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企业要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分析,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各级政府要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监控、整改、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各地区要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实施动态全程监控。

(十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行业领域普遍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建设,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加强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将评价结果向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五)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要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实施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深入落实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切实抓好煤(矽)尘、热害、高毒物质等职业危害防范治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的,一律不得批准建设;对职业病危害防控措施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切实做好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治疗,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权益。

六、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

(十六)深入推进煤矿瓦斯防治和整合技改。加快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完善落实瓦斯抽采利用扶持政策,推进瓦斯防治技术创新。严格控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项目审批。建立完善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对不具备防治能力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按规定停产整改、重组或依法关闭。继续运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扶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支持煤矿整顿关闭和兼并重组。加强对整合技改煤矿的安全管理,加快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建设和小煤矿机械化改造。

(十七)加大交通运输安全综合治理力度。加强道路长途客运安全管理,修订完善长途客运车辆安全技术标准,逐步淘汰安全性能差的运营车型。强化交通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禁止客运车辆挂靠运营,禁止非法改装车辆从事旅客运输。严格长途客运、危险品车辆驾驶人资格准入,研究建立长途客车驾驶人强制休息制度,持续严厉整治超载、超限、超速、酒后驾驶、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等违法行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严格按规定强制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实行联网联控。提高道路建设质量,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加强桥梁、隧道、码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强高速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管理。继续强化民航、农村和山区交通、水上交通的安全监管,特别要抓紧完善校车安全法规和标准,依法强化校车安全监管。

(十八)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现状普查评估,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科学规划化工园区,优化化工企业布局,严格控制城镇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各地区要积极研究制定鼓励支持政策,加快城区高风险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地下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设施安全整治,加强和规范城镇地面开挖作业管理。继续推进化工装置自动控制系统改造。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管,深入开展“三超一改”(超范围、超定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和礼花弹等高危产品专项治理。

(十九)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常态化管理机制,制定实施非煤矿山主要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研究制定充填开采标准和规定。积极推行尾矿库一次性筑坝、在线监测技术,搞好尾矿综合利用。全面加强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建设,组织实施非煤矿山采空区监测监控等科技示范工程。加强陆地和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的安全管理,重点防范井喷失控、硫化氢中毒、海上溢油等事故。

(二十)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按照“谁发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招投标、资质审批、施工许可、现场作业等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建筑工程参建各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密排查治理起重机、吊罐、脚手架等设施设备安全隐患。建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健全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体系,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完善铁路、公路、水利、核电等重点工程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严厉打击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等不法行为。

(二十一)加强消防、冶金等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防规划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大力实施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落实建设项目消防安全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严禁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装修装饰材料和建筑外保温材料。严格落实人员密集场所、大型集会活动等安全责任制,严防拥挤踩踏事故。加强冶金、有色等其他工贸行业企业安全专项治理,严格执行压力容器、电梯、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电力、农机和渔船安全管理。

七、大力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二十二)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探索建立中央、地方、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安全生产长效投入机制,加大对贫困地区和高危行业领域倾斜。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信贷政策,强化政府投资对安全生产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发挥保险机制的预防和促进作用。

(二十三)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整合安全科技优势资源,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安全技术创新体系。加快推进安全生产关键技术及装备的研发,在事故预防预警、防治控制、抢险处置等方面尽快推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积极推广应用安全性能可靠、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企业必须加快国家规定的各项安全系统和装备建设,提高生产安全防护水平。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信息科技支撑服务体系。

(二十四)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加大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加快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相关政策,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的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设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把安全产业纳入国家重点支持的战略产业,积极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二十五)加强安全人才和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加强安全科学与工程学科建设,办好安全工程类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重点培养中高级安全工程与管理人才。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加快建设专业化的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立以岗位职责为基础的能力评价体系,加强在岗人员业务培训。进一步充实基层监管力量,改善监管监察装备和条件,创新安全监管监察机制,切实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

八、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二十六)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和基地建设。抓紧7个国家级、14个区域性矿山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加快推进重点行业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整合应急资源,依托大型企业、公安消防等救援力量,加强本地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紧急医学救援体系,提升事故医疗救治能力。建立救援队伍社会化服务补偿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二十七)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和基础条件。健全省、市、县及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加快建设应急平台,完善应急救援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报预警联合处置机制,加强安监、气象、地震、海洋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建设,强化应急物资和紧急运输能力储备,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二十八)加强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动态修订完善。落实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预案报备制度,加强企业预案与政府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切实提高事故救援实战能力。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要按照预案规定,立即组织停产撤人。

九、积极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二十九)加强安全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加强安全教育基地建设,充分利用电视、互联网、报纸、广播等多种形式和手段普及安全常识,增强全社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思想意识。在中小学广泛普及安全基础教育,加强防灾避险演练。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避险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努力提升全民安全素质。大力开展企业全员安全培训,重点强化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员工安全培训。完善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化过程中的安全教育培训机制。建立完善安全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大型企业要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加强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干部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十)推动安全文化发展繁荣。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市场机制,培育发展安全文化产业,打造安全文化精品,促进安全文化市场繁荣。加强安全公益宣传,大力倡导“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建设安全文化主题公园、主题街道和安全社区,创建若干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和安全发展示范城市。推进安全文化理论和建设手段创新,构建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安全文化建设水平,切实发挥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

(三十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各地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形成各方面齐抓共管的合力。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指导协调作用,落实各成员单位工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监管体系,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乡镇要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建设,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

(三十二)加强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把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大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之中。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以适当形式予以表扬和奖励,对违法违规、失职渎职的,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三十三)发挥社会公众的参与监督作用。推进安全生产政务公开,健全行政许可网上申请、受理、审批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制度和救援工作报道机制,完善隐患、事故举报奖励制度,加强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支持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国务院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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