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乙级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一)申请渠道
实施主体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承办机构 |
建设管理处 |
权力来源 |
下放本级行使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行使层级 |
省级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29-88869246 |
监督电话 |
029-88869090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可以在线申报 |
是 |
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结果名称 |
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
数量限制 |
无 |
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
2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 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朱雀广场内省政务服务中心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30—17:30 (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章程和制度;
3.监理工程师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名单;
4.企业、人员从业业绩清单;
5.主要试验检测仪器和设备清单。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将人员、业绩、仪器设备等情况,录入全国或者省级交通运输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全国或者省级交通运输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设定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修正)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第四十六条: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2.《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7号)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丙级监理资质,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四)申请材料
1.选择告知承诺:
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附后)。
2.不选择告知承诺:
2.1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2 企业章程和制度;
2.3 监理工程师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名单;
2.4 企业、人员从业业绩清单;
2.5 主要试验检测仪器和设备清单。
3.材料提交说明
申请材料按照《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要求统一装订,纸质资料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
(五)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专家评审 |
60工作日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第十二条: 许可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且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但应当将专家评审需要的时间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
否 |
无 |
否 |
(六)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邮寄送达或自取。
二、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认定
(一)申请渠道
实施主体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承办机构 |
建设管理处 |
权力来源 |
下放本级行使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行使层级 |
省级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29-88869246 |
监督电话 |
029-88869090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可以在线申报 |
是 |
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结果名称 |
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
数量限制 |
无 |
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
2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 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朱雀广场内省政务服务中心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30—17:30 (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监理工程师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名单;
3.企业、人员从业业绩清单;
4.主要试验检测仪器和设备清单。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将人员、业绩、仪器设备等情况,录入全国或者省级交通运输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全国或者省级交通运输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设定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修正)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第四十六条: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2.《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丙级监理资质,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四)申请材料
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监理工程师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名单;
3.企业、人员从业业绩清单;
4.主要试验检测仪器和设备清单。
材料提交说明:申请材料按照《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要求统一装订,纸质资料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
(五)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专家评审 |
40工作日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第十二条: 许可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且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但应当将专家评审需要的时间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
否 |
无 |
否 |
(六)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或自取。
三、省内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证书核发
(一)申请渠道
实施主体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承办机构 |
公路管理处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行使层级 |
省级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29-88869080 |
监督电话 |
029-88869090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可以在线申报 |
是 |
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结果名称 |
陕西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从业资质证书 |
数量限制 |
无 |
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
2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 1.通过“陕西政务服务网”在线申报 2.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朱雀广场内省政务服务中心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30—17:30 (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二)申请条件
申报公路养护工程资质的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填写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主要负责人身份确认文件。
2.主要负责人及副职、技术负责人从事公路养护工程的资历、能力的评价和证明。
3.所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养护技术工人上岗等级证书复印件。
4.从业单位从事公路养护工程的资历、能力的评价和证明。
5.从业单位连续三年财务状况的有效证明。
6.拥有公路养护工程设备的证明。
(三)设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四十六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交公路发〔2003〕89号)第五条第二款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的管理工作。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的具体管理工作。
《陕西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陕交发〔2004〕10号)第五条 陕西省公路养护市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的管理工作。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的具体管理工作。
(四)申请材料
1.申报表;
2.主要负责人身份确认文件;
3.主要负责人及副职、技术负责人从事公路养护工程的资历、能力的评价和证明(应为注册在本单位人员);
4.所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养护技术工人上岗等级证书复印件(应为本单位人员);
5.从业单位从事公路养护工程的资历、能力的评价和证明;
6.从业单位连续三年财务状况的有效证明;
7.拥有公路养护工程设备的证明材料(应为自有设备)。
(五)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专家评审 |
40个工作日 |
1.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交发[2003]221号)第二条:省厅成立“交通厅养护资质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公路养护资质审定和资质证书的颁发等管理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设在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公路养护工程资质的初审、上报、复审及确认等具体管理工作。 2.陕西省公路局《关于成立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初评委员会的通知》(陕公路发[2006]570号)省公路局成立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初评委员会负责全省公路养护工程资质的初审、上报、复审及确认等具体管理工作。 |
否 |
无 |
否 |
(六)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或自取。
四、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一)申请渠道
实施主体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无 |
承办机构 |
运输处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行使层级 |
省级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5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29-87325962 |
监督电话 |
029-87325925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可以在线申报 |
是 |
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结果名称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数量限制 |
无 |
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
2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 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朱雀广场内省政务服务中心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30—17:30 (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二)申请条件
1.已经取得国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2.从事国内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3.驾驶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条的条件;
4.拟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达到1级;
5.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设定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一百零七条 客运经营者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除遵守本规定外,有关从业条件等特殊要求还应当适用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3号)。
(四)申请材料
1.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3.企业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4.拟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拟购置车辆承诺书;
5.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6.国际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7.定期国际道路旅客班线运输的线路、站点、班次方案
(五)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或自取。
五、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一)申请渠道
实施主体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承办机构 |
海事港航处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行使层级 |
省级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8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29-87340116 |
监督电话 |
029-88869858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可以在线申报 |
是 |
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结果名称 |
使用港口岸线的批复 |
数量限制 |
无 |
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
2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 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朱雀广场内省政务服务中心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30—17:30 (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二)申请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港口规划;
2.建设项目具有必要性;
3.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岸线使用方案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
4.岸线使用方案合理;
5.岸线使用方案满足航道、通航安全的相关要求;
6.项目使用岸线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5号)
(四)申请材料
1.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
2.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
3.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或自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