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版 | English | 繁简体 | 无障碍 | 长者模式
首页 > 通知公告
首页 > 通知公告
恢复收费后,高速公路部分客车的通行费额 发生小额变化的解释
时间:2020-05-20
来源:陕西省高速公路收费中心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的总体要求和交通运输部的安排部署,本次改革对客车应缴通行费的影响不大,因为客车的计费方式没变,收费标准也没变。但由于以下三个原因,部分客车的应缴通行费额会有些变化,可能增加,也可能减少。

一、将车长小于6米的8座和9座小型客车统一由二类调整为一类,执行一类客车收费标准,这类车的应缴通行费额将出现较大幅度的下降。

举例如下:

二、在2020年1月1日前,我省在部分有两条以上路径的高速公路收费中,按照“最小费额”收费,即对通行相同出入口,但路径不同的车辆,按最少的费额来收取。而现在,统一按车辆实际的通行路径收费。这样,通行较长路径或收费标准较高路径的车辆,其应缴通行费额会有所增加。

举例如下:

三、车辆通行费的取整规则发生变化。取整规则的变化,有可能导致部分客车的应缴通行费额较过去有所增加,但也可能较过去减少。

过去,为方便现金缴费,提高收费站通行效率,我省收费公路在计收通行费时,先按收费标准和行驶里程计算后,再按以下规则取整:个位及其以下为0至2.5元的,计为0元;2.5元(含)至7.5元的,计为5元;7.5元(含)至10元的,计为10元。对ETC车辆,则在取整后金额的基础上再打95折,精确到“分”。

按照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工作要求及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目前取整规则调整为:ETC车辆在计算的应缴通行费额(尾数小于0.5元则舍去)基础上打95折后“四舍五入”,精确到“分”,非ETC车辆在计算的应缴通行费额基础上“四舍五入”,精确到“元”。

举例如下:

总体来说,客车通行费额发生变化,并非调整了收费标准,不存在“涨价”,而是通行费的计费规则变化引起的,此次计费规则的调整,也体现了多用路多付费的原则,更加公平合理。

Copyright © 2019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版权所有 陕ICP备:05009021号 网站标识码:6100000013 陕公网安备 61019002000723号 地址:西安市唐延路6号 邮编:710075 值班室电话:029-88869099 传真:029-88869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