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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公路监理工程师“挂证”整治工作的通知(陕交函〔2019〕471号)
时间:2019-04-22
来源:厅建设处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厅质监站,各监理企业:

    为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遏制工程领域公路监理工程师“挂证”现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以下简称《整治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公路监理工程师“挂证”整治工作的函》(交公便字201973号)精神,我厅对我省公路监理工程师“挂证”整治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疑似“挂证”人员名单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通过核查社保缴纳情况,将存在无社保记录、社保记录断缴、社保缴费单位空白、多份社保记录、社保缴费单位与证书注册单位不一致等情况的监理工程师列入疑似“挂证”人员名单。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公路局及各项目法人单位可向厅质监站申请下载疑似“挂证”人员名单(疑似名单持续更新中),监理企业和持证监理工程师可登录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自行查询。

二、主动开展,认真自查自纠

2019年4月25日前为本次整治工作自查自纠阶段,各监理企业及持证监理工程师应高度重视本次“挂证”整治工作,珍惜整改机会,积极主动开展自查自纠。

(一)企业可通过账户,对本企业内疑似“挂证”人员进行全面核查,因企业原因未缴纳社保或断缴的,应尽快联系社保部门补缴;存在多份社保记录或社保缴纳单位与证书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企业应分情况进行整改,如挂靠本企业的人员,企业应主动勾选进行注销,并及时向厅质监站提出注销申请,如本企业人员挂靠其它企业,应通知个人完成个人注销;同时企业应对照《补充通知》规定,对存在“6种例外情形”的情况,由企业向厅质监站统一做出说明,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监理个人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或已解除劳动关系的,监理企业应配合个人办理各项注销或转注手续。监理个人也可通过系统自查自纠,向厅质监站申请注销本人挂靠在企业的从业登记。

(三)企业及个人应于本次整治工作期间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要求,完成监理工程师在建项目个人业绩登记。

三、夯实责任,全省范围全面排查

厅质监站具体负责本次公路监理“挂证”人员排查整治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将整治工作覆盖到全省范围。各区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按照部整治工作要求,认真组织本辖区全面排查整治,做好排查、整改记录,按时将排查处理情况汇总报告。省公路局、项目法人单位应组织在建项目对从业监理企业、监理个人进行排查,督促监理企业、个人尽快整改,并落实在建项目业绩登记。各监理企业及监理持证人员对“挂证”整治工作承担主要责任,要主动积极、及时整改,确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完成整改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注册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厅质监站说明原因并承诺整改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自查自纠整改时间1个月。

四、时间要求

区市交通运输局、各监理企业应在2019年4月20日前分别将本辖区活动开展情况、监理企业自查自纠情况报厅质监站,项目法人单位也可根据在建项目排查中发现的挂靠问题积极向厅质监站反映。厅质监站应于4月25日前向省厅汇总报告本次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自2019年5月起至2019年8月,上述各相关单位每月20日前将上月查处的“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报送厅质监站汇总。

省公路局、各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单位要在今后日常检查、监督中有意识地开展“挂证”排查工作;在招投标活动中,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要求,从有效的信用信息系统核查监理企业及监理个人从业信息;对在建项目全面落实人员业绩登记、变更登记,确保人员锁定。省厅根据全面排查、投诉举报等情况,对自查自纠不力、挂靠问题突出的企业和个人按照住建部《整治通知》要求依法从严查处。通过本次排查整治,各相关单位要齐心协力,努力肃清监理人员挂靠问题,依法合规从业履约,共同推动我省公路建设监理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省厅联系人:蔡颖颖,联系电话:029-88869152,

厅质监站联系人:栾海鹏,联系电话:029-88869246。

附件:《关于做好公路监理工程师“挂证”整治工作的函》

(交公便字201973号)/files/file/20190422/20190422152323_5937.rar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4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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