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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2-06-19
来源:厅评价中心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交通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建设,根据原人事部、原交通部关于〈印发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1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关于举行2012年度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41号)有关规定,现将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意义重大。

  国家已对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将其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统一规划。这一制度的实施,是机动车检测维修领域职称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以考代评,用科学手段保证了职称考核的公正、公平、合理。制度的实施一是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操作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发挥职业资格制度对从业人员的自律作用和监管作用;二是有利于大专院校的教学改革,培养即懂理论知识,又有实践能力的实用型人才,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三是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源头措施,对预防和降低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具有重大影响,有利于实现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根本好转;四是有利于提高行业监管的有效性。规范从业行为,维护公众利益,从而提高机动车检测维修企业的公信力,提升全社会对机动车检测维修行业的认可度。总之,在全社会开展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意义重大,我们要进一步增强做好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大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制度的建设力度,全面推动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工作,不断开创新局面,迈上新台阶。

  二、组织机构

  (一)为加强考试组织领导,成立陕西省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雷宝岐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副组长: 王世英   省交通运输厅纪检组长

  成  员: 亢保民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处长

  张红书   省交通运输厅人事处处长

  高伟建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调研员

  王  毅   省交通运输厅人事处副处长

  李空军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主任科员

  韩  艳    省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主任

  刘三刚    省厅运输管理局局长

  张增乾    省交通运输厅人事处调研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张红书    省交通运输厅人事处处长

  副主任: 高伟建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调研员

  王  毅    省交通运输厅人事处副处长

  韩  艳    省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主任(专职)

  成  员:张增乾    省交通运输厅人事处调研员

         李空军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主任科员

  赵利安    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维修处处长 

  乔  顿    省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

  侯玉萍    省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

  (二)工作职责

  根据国人部发[2006]51号文件规定,人事部门、交通部门共同负责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在全省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考试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省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省交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的委托受理全省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申请;承担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的考务工作;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考试科目及时间

  (一)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机动车检测维修法规与技术》科目和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机动车检测维修法规与技术》、《机动车检测维修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日期定于11月4日。

  (二)机动车检测维修士和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机动车检测维修实务》科目的考试采用现场实际操作的方式进行,考试日期定在10月15日至11月30日期间。

  四、考点设置

  按照国人部发[2006]51号文件规定,采用纸笔方式作答科目的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现确定长安大学、省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为全省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的理论和实操考点。

  五、考试类别划分

  按照原人事部办公厅、原交通部办公厅《关于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专业设置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国人厅发[2008]10号)规定,机动车检测维修士和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考试,均分为机动车机电维修技术、机动车整形技术和机动车监测评估与运用技术3个专业类别。参加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选择其中一个类别。

  六、几点要求

  (一)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统一在全国范围实施后,各地区、各部门不再进行工程系列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相应级别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取得机动车检测维修士职业水平 证书,可聘任技术员或者助理工程师职务;取得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职业水平证书,可聘任工程师职务。

  (二)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机动车维修及检测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工作的意见》(交运发【2011】684号)的精神,对于已取得水平评价证书的人员,视同达到从业资格的要求,可申请领取相关专业的从业资格证书,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交通职业资格网(www.jtzyzg.org.cn)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核实其水平评价证书编号后给予办理。

  (三)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要积极协调,密切配合,妥善安排,认真落实考试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考试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考试工作安全有序的进行。

  (四)省交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评价中心(省交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厅、省交通运输厅的指导下,要积极做好机动车维修考试实操考点的建设、考官的再教育和培训、考试收费标准的核定、考试报名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顺利开考。

  (五)关于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的有关政策、报名通告,请登录网站  http:// sxjtzyzg.org.cn / 查阅相关资料。

 

  联系人:省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   乔  顿  侯玉萍

  电  话:029-88869299   88869297

  传  真:029-88869296

  地  址: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6号交通运输厅办公综合楼

  邮  编:7100075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主题词:专业技术人员   资格  考试  通知

抄送:厅领导、厅直各单位、各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长安大学、省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各有关大专院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5月20日

                                                                      共印5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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