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
《海事工作人员制式服装着装规定》的通知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
现将《海事工作人员制式服装着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4年12月29日
海事工作人员制式服装着装规定
海政法〔2014〕82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事工作人员制式服装着装行为和着装风纪,保障海事工作人员着装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树立海事工作人员的形象,提升海事职业荣誉感,根据《海事系统制服装具管理办法》、《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规定,结合海事管理工作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海事工作人员,是指各级海事机构在编在岗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海事工作人员制式服装,是指《海事系统制服装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海事制服和海事装具。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海事工作人员制式服装着装规范的制定、修改以及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各级海事机构的法制部门是本规定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制服装具着装规范
第五条 海事工作人员穿着制式服装,应当严格按照《海事系统制服装具管理办法》规定的配置规范穿着服装、服饰,佩戴装具。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机关、各直属海事局机关、省级地方海事局机关、各直属海事局分支机构、市级地方海事局应当根据所在地区气候变化统一各季节着装的起始时间,各季节制服不得混穿。
第七条 海事工作人员在室内办公场所应当按照季节统一穿着海事夏制式短袖装、海事制式长袖装、海事制式春秋冬制式常服。
第八条 海事工作人员因基层执法工作需要,可以穿着海事夏查验短袖或海事春秋冬制式查验套装。
常服类制服与查验(作业)服、制服与便服均不得混穿。
第九条 海事工作人员参加重要会议、重大集体活动应当按照气候条件根据要求统一穿着海事夏制式常(礼)服或海事春秋冬制式常服。
第十条 海事工作人员进行港口国、船旗国现场检查,应当穿着PSC、FSC查验服。
海事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水上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搜救、巡航等任务,以及在海事执法船上工作的船员、溢油应急处理人员、航标作业人员、船舶检验人员,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及保障人身安全需要,选择穿着海事夏查验短袖、海事春秋冬查验套装或者海事连体作业服。
第十一条 海事工作人员在寒冷天气条件下进行室外工作时,可以穿着海事制式大衣或者海事冬季防寒服套装。
第十二条 空勤人员执行空勤工作任务时应当穿着空勤夹克装。
第三章 制服装具着装风纪
第十三条 海事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标准、要求穿着海事制服并佩戴海事装具,做到统一、配套、严肃、规范。
海事工作人员在穿着海事制服时,应按照规定穿着相应的制式皮鞋和领带。
第十四条 海事工作人员在下列场合或者情形下,必须穿着制式服装:
(一)工作时间在本单位办公场所时;
(二)现场执法时;
(三)在对外执法窗口办公时;
(四)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
(五)重大礼仪、庆典场合;
(六)其他需要统一着装的场合或者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穿着制式服装:
(一)女性海事工作人员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的;
(二)参加集体活动,不适宜穿着制式服装的;
(三)因公出差,无特殊要求的;
(四)进行督查暗访或执行特殊工作任务,不宜穿着制式服装的;
(五)因患有疾病不宜穿着制式服装的;
(六)制服装具尚未配备齐全的;
(七)其他不宜或不需要的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穿着制式服装: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的;
(二)进出娱乐场所的;
(三)非工作时间非因工作需要的;
(四)进出餐饮、商厦等公共场所的;
有前款(三)、(四)项情形而不具备更换便装条件的,应当取下标识类装具。
第十七条 两名或以上海事工作人员同时在同一场所执法,应当穿着相同的制式服装。
海事工作人员跨区域执法时,应当按照执法所在地标准穿着制式服装。
第十八条 海事工作人员着装时应当保持制服平整、洁净,佩戴(齐)海事装具,扣齐(好)纽扣,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衣领上翻、系围巾、穿拖鞋或者赤足穿皮鞋,长袖衬衫必须系于裤内。
穿着裤装时袜子颜色应与皮鞋颜色保持一致,女性海事工作人员穿着裙装时可以着肤色丝袜。
第十九条 海事工作人员穿着制式服装时,非制服着装不得外露。佩戴任何与海事工作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饰品时,不得外露。
第二十条 海事工作人员在室内场所可以不佩戴制式帽。
制式帽不得斜戴、歪戴、反戴,不得随意用手提拎。戴帽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帽徽居中钉于帽前方的帽徽孔。
进入室内脱帽时,应将其挂(放置)在衣帽架(柜)上(帽徽朝下);无衣帽架(柜)式,可以将制式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第二十一条 海事工作人员佩戴领花时应当使领花和衣领的对边平行,肩章应当装扣于海事制服肩袢,两边对齐;臂章应当佩戴于制式常服及制式衬衫左臂处。
第二十二条 男性海事工作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蓄胡须;女性海事工作人员不得化浓妆、染彩发、染指甲、留长指甲。
第二十三条 除工作需要或患有眼疾外,海事工作人员不得在穿着制服时佩戴有色眼镜,但根据着装要求应当佩戴的护目镜除外。
第二十四条 海事工作人员在公共场所应当注意个人举止和行为,自觉维护海事形象。
第二十五条 海事工作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海事制服和海事装具,不得变卖、赠与、出借、伪造或者故意毁损海事制服装具。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海事机构的法制部门应当对本机构海事工作人员制式服装的着装情况进行督察,海事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并服从督察。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海事工作人员,视情节予以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属海事机构的法制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拒绝、阻碍督察的,由其所属海事机构对违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对于海事执法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属海事机构的法制部门临时收存其海事行政执法证。
(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由其所属海事机构对违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对于海事执法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属省级海事机构暂扣或者报请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吊销其行政执法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海事公安人员。
第二十九条 非在编在岗的外聘人员及其他人员不得穿着制式服装。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8日发布的《海事官员制式服装着装规定》(海法规〔2005〕3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