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海事职务(技能) 等级标识制管理办法
时间:2017-04-25
来源:部海事局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地方海事局实施

海事职务等级标识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
    为加快推进全国海事系统“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加强部海事局对地方海事业务工作的指导,落实“全国海事一家人、水上监管一盘棋、行政执法一面旗”的要求,经研究,部海事局决定在全国地方海事系统全面推行海事职务等级标识制。现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职务(技能)等级标识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地方海事局海事职务(技能)等级标识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地方海事系统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为确保地方海事系统海事职务等级标识制的平稳实施,各级地方海事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实施海事职务等级标识的工作专班,并依据文件规定,做好以下具体工作:
    (一)各单位要做好宣传动员和政策解释工作,层层负责,尽快开展海事职务等级标识的授予工作。
    (二)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地方海事系统拟授三级监督长及以上海事职务等级标识人员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审批,拟授一级监督官及以下海事职务等级标识、技能等级标识和船员等级标识人员由各省级地方海事局负责审批,具体上报要求如下:
    1. 2014年11月30日前,各省级地方海事局上报各省级地方海事局机关拟授三级监督长及以上职务等级标识人员的审批材料。
    2. 2014年12月30日前,各省级地方海事局上报所属各地市(县)级海事机构拟授三级监督长及以上职务等级标识人员的审批材料。
    3. 2015年2月底前,各省级地方海事机构完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监督官及以下职务等级标识、技能等级标识和船员等级标识人员的授予工作,并将有关材料报部海事局备案。
    (三)上报材料包括《海事职务等级标识汇总表》纸质文档和电子文件,《海事职务等级标识汇总表》的纸质文档须由单位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及填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为做好地方海事系统实施海事职务(技能)等级标识工作,部海事局将于2014年11月中旬统一组织地方海事系统实施职务(技能)等级标识制培训工作,免费发放有关职务等级标识管理软件。

三、各省级地方海事局应按照《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规定,严格控制授予海事职务等级标识的人员范围,严禁擅自提高授予海事职务等级标识,不得授予非在编在职人员海事职务等级标识。有关职务职级和任职年限应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确认。
    四、建立海事职务(技能)等级标识定期调整工作机制,原则上每年3月份和9月份例行开展调整工作。
    海事职务等级标识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部海事局联系。
    联系人:周易 联系电话:(010)65292482
    邮箱:zhouyi@msa.gov.cn

附件:
    1.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职务(技能)等级标识制管理办法
    2.地方海事局海事职务(技能)等级标识制实施方案
    3.海事职务等级标识汇总表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4年11月2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海事职务(技能)

等级标识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事队伍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增强海事工作人员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海事工作人员全面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海事系统除公安干警以外在编在职的人员。
海事职务(技能)等级标识分为职务等级标识、技能等级标识、船员等级标识,其中职务等级标识又分为行政职务等级标识和技术职务等级标识。
    第三条 职务(技能)等级标识是海事工作人员身份的称号、标志和荣誉。
    第四条 海事各级机构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分别授予行政职务等级标识和技术职务等级标识;工人授予技能等级标识;其中船员在船工作期间除授予海事职务等级标识外,还同时授予船员等级标识;试用、见习人员佩戴试用、见习标识。
    在不同层级海事机构中,职务等级标识相同时,机构层级高的为上级;在同一机构中,职务等级标识高的人员对职务等级标识低的人员,职务等级标识高的为上级,当职务等级标识高的人员在行政职务上隶属于职务等级标识低的人员,或职务等级标识相同时,行政职务高的为上级;职务等级标识和行政职务均相同时,由上级根据工作需要指定负责人。

 

                 第二章 职务、技能、船员等级标识的设置
    第五条 职务等级标识共设六等十三级(见附表)
    (一)一等一级;首席总监;
    (二)二等二级:总监;
    (三)三等三至五级:一级副总监、二级副总监、三级副总监;
    (四)四等六至八级:一级监督长、二级监督长、三级监督长;
    (五)五等九至十一级:一级监督官、二级监督官、三级监督官;
    (六)六等十二至十三级:一级监督员、二级监督员。
    第六条 海事行政机构的公务员授予下列行政职务等级标识:
    (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局长、书记:总监;
    (二)直属海事局正局级党政正职:一级副总监;
    (三)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副局长、副书记,其他正局级职务:一级副总监至二级副总监;
    (四)局级副职:二级副总监至三级副总监;
    (五)处级正职:一级监督长至二级监督长;
    (六)处级副职:一级监督长至三级监督长;
    (七)科级正职:二级监督长至二级监督官;
    (八)科级副职:三级监督长至三级监督官;
    (九)科员职:一级监督官至一级监督员;
    (十)办事员职:二级监督官至二级监督员。
    事业单位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管理岗位的人员,分别执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所对应的职务等级标识等级。
    第七条 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标识的设置与行政职务等级标识设置相同,在职务等级标识中冠以“技术”。
    第八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授予下列技术职务等级标识: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监督长至三级监督长;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二级监督长至三级监督官;
    (三)助理专业技术职务:一级监督官至一级监督员;
    (四)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二级监督官至二级监督员。
    第九条 技能等级标识的设置分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工。
    工人按其所在工勤技能岗位授予技能等级标识。
    第十条 技能等级标识共设六级
    (一)一级:高级技师技能等级标识;
    (二)二级:技师技能等级标识;
    (三)三级:高级工技能等级标识;
    (四)四级:中级工技能等级标识;
    (五)五级:初级工技能等级标识;
    (六)六级:普工技能等级标识。
    第十一条 对于在40米级及以上海事公务船工作的船员同时授予职务(技能)等级标识和船员等级标识。船员等级标识的设置分为船长、政委、轮机长、大副、大管轮、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以及普通船员标识。船员等级标识共设五级
    (一)一级:船长、政委、轮机长等级标识;
    (二)二级:大副、大管轮等级标识;
    (三)三级:二副、二管轮等级标识;
    (四)四级:三副、三管轮等级标识;
    (五)五级:普通船员等级标识。

 

                        第三章 职务等级标识的晋升
    第十二条 职务等级标识晋升的种类分为按期晋升、晋职晋升、提前晋升、转任晋升。
    (一) 按期晋升。
    副总监及以下的人员,每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满足下列授予期限,在其职务等级标识幅度内可按期晋升一级职务等级标识:
    1. 三级副总监至一级副总监每级60个月;
    2. 三级监督长至一级监督长每级48个月;
    3. 二级监督员至三级监督长每级36个月。
    (二)晋职晋升。
    工作人员职务晋升后,原职务等级标识低于新任职务所对应最低职务等级标识的,可晋升至新任职务所对应的职务等级标识的最低等级,职务等级标识时间重新计算。原职务等级标识达到新任职务所对应最低职务等级标识的,原职务等级标识时间已满晋升期限,可晋升一级职务等级标识,职务等级标识时间重新计算;不满晋升期限,职务等级标识不变。
    (三)提前晋升。
    二级监督员至一级监督官的人员,其职务等级标识满12个月,或三级监督长至一级监督长的人员,其职务等级标识满24个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其职务等级标识幅度内,可提前晋升一级职务等级标识:
    1. 获得国家、省(部)级劳动模范和人民满意公务员称号者;
    2. 获得二等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的个人或课题的一名主要贡献者;
    3. 获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奖励者。
    (四)转任晋升。
    在行政职务等级标识和技术职务等级标识之间变动的,按下列办法实行转任晋升:
    1. 原职务等级标识在新任职务所对应职务等级标识幅度内的,职务等级标识不变;
    2. 原职务等级标识低于新任职务所对应职务等级标识最低级的,可晋升至新任职务最低等级标识,职务等级标识时间重新计算;
    3. 原职务等级标识高于新任职务所对应职务等级标识最高等级的,调整至新任职务所对应职务等级标识最高等级,原职务等级标识时间与现职务等级标识时间合并计算。
    事业单位在工勤技能岗位聘任为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根据其所聘任的岗位,按照《职务与职务等级标识对应关系表》所对应最低等级,授予职务等级标识;由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聘为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按照其所聘任的工勤岗位,授予相应的技能等级标识。


            第四章 职务、技能、船员等级标识的授予和授予权限
    第十三条 行政机构根据上级批复的领导和非领导职数确定职务等级标识数量。事业单位按岗位设置确定职务等级
标识数量。
    第十四条 主管机关按照下列批准权限,授予职务(技能)等级标识,并根据“谁批准授予,谁颁发证书”的原则制发海事职务(技能)等级标识证书:
    (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机关人员职务等级标识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批准授予;
    (二)直属海事系统和地方海事系统三级监督长及以上职务等级标识由直属海事局、地方省级海事局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批准授予;
    (三)一级监督官及以下职务等级标识、船员等级标识、技能等级标识由直属海事局、地方省级海事局批准授予;
    第十五条 职务、技能、船员等级标识的授予,以工作人员所任(聘)的职务或岗位、任职年限及考核结果为依据。
    第十六条 新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调入人员和录用人员,职务等级标识的确定:
    (一)新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调入人员,按所在单位任(聘)的职务, 结合军队或原单位相同及以上职务层次的任职时间,确定职务等级标识。军队转业干部和调入人员的职务等级标识任职资历起算时间以正式进入海事系统时间为准。
    以上人员在首次授予职务等级标识时,在其职务等级标识幅度内,可将其在原单位相同职务层次及以上的任职时间与相应的职务等级标识时间合并计算为按期晋升职务等级标识的时间。当年满足条件,当年调整,次年满足条件,次年调整,依此类    推。
    (二)新录用人员,试用、见习期满后,根据其所任(聘)的职务或岗位,按照《职务与职务等级标识对应关系表》所对应最低等级,授予职务等级标识。非应届毕业生应当考虑其原有工作职务职级及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章 职务(技能)等级标识降级、取消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离休、退休、退职或辞职、辞退、调离海事系统的,以及调离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从事工勤岗位工作的人员,其职务等级标识不予保留;工作人员被开除公职的,其职务(技能)等级标识自然取消。以上人员取消或不予保留职务等级标识后,由批准机关收回其职务等级标识标志及证书。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被调任下级职务的,原职务等级标识高于新任职务所对应职务等级标识最高等级的,调整至新任职务所对应职务等级标识最高等级,原职务等级标识时间与现职务等级标识时间合并计算。
    第十九条 授予职务等级标识的人员,年度未参加考核、考核不称职或考核不定等次的,当年不能作为计算按期晋升职务等级标识的资历;受降级处分的,职务等级标识降低一级,按期晋升职务等级标识时间重新计算;已经在所任职务最低等级的,不再降级,但按期晋升职务等级标识时间重新计算;受撤职处分的,按照所任职务最低等级授予职务等级标识,按期晋升职务等级标识时间重新计算。
职务(技能)等级标识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职务(技能)等级标识授予权限相同。


           第六章 职务、技能、船员等级标识的标志组成和佩带
    第二十条 职务等级标识的标志组成和佩带
    (一)职务等级标识的标志为号牌、胸牌、肩章。号牌佩带在制式服装上衣的左方,胸牌佩带在制式服装上衣的右方。
    (二)号牌和胸牌分金色和银色两种。号牌号由6位数组成,前2位与本局工作人员执法证的前2位相同,后4位由各海事局自行编制。
授予行政职务等级标识和行政机构中试用期的人员,佩带金色号牌和胸牌;授予技术职务等级标识和事业单位中见习期、试用期的人员,佩带银色号牌和胸牌。
    (三)胸牌分金色和银色两种。授予行政职务等级标识的人员,佩带金色胸牌,授予技术职务等级标识和见习期、试用期的人员,佩带银色胸牌。
    (四)肩章有以下两种:
    1. 授予职务等级标识的,肩章上缀钉职务等级标识,标识由横杠、五角星、海事局徽组成。
    2. 见习期、试用期的,肩章上缀钉一横杠、一枚海事局徽和一枚纽扣。
    (五)授予职务等级标识的人员,肩章按下列标准缀钉职务等级标识:
    1. 首席总监职务等级标识为一枚海事肩徽(国徽、局徽)和一枚纽扣。
    2. 总监职务等级标识为一枚海事肩徽(国徽、局徽)和一枚纽扣,缀钉三枚五角星。
    3. 副总监职务等级标识为一枚海事局徽和一枚纽扣,其中,一级副总监职务等级标识缀钉三枚五角星,二级副总监职务等级标识二枚五角星,三级副总监职务等级标识缀钉一枚五角星。
    4. 监督长职务等级标识为三道横杠、一枚海事局徽和一枚纽扣,其中,一级监督长职务等级标识缀钉三枚五角星,二级监督长职务等级标识缀钉二枚五角星,三级监督长职务等级标识缀钉一枚五角星。
    5. 监督官职务等级标识为二道横杠、一枚海事局徽和一枚纽扣,其中,一级监督官职务等级标识缀钉三枚五角星,二级监督官职务等级标识标志二枚五角星,三级监督官职务等级标识缀钉一枚五角星。
    6. 监督员职务等级标识为一道横杠、一枚海事局徽和一枚纽扣,其中,一级监督员职务等级标识缀钉三枚五角星,二级监督员职务等级标识缀钉二枚五角星。
    (六)工作人员佩带的职务等级标识须与所授予的职务等级标识相符。
    (七)工作人员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等级标识的,由批准机关更换其职务等级标识标志;取消或不予保留职务等级标识的,由批准机关收回其职务等级标识标志。
    第二十一条 技能等级标识的标志组成和佩带
    (一)技能等级标识的标志位号牌、胸牌、肩章。号牌佩带在制式服装上衣的左方,胸牌佩带在制式服装上衣的右方。
    (二)授予技能等级标识的人员,佩戴银色号牌和胸牌。其中,号牌号由6位数组成,前2位与本局工作人员执法证的前2位相同,后4位由各海事局自行编制。
    (三)肩章上缀钉技能等级标识,标识由粗细折杠、海事局徽、纽扣组成。
    (四)授予技能等级标识的人员,肩章按下列标准缀钉技能等级标识:
    1. 高级技师技能等级标识为三道粗折杠和一枚海事局徽、一枚工职标识、一枚纽扣。
    2. 技师技能等级标识为二道粗折杠加一道细折杠和一枚海事局徽、一枚工职标识、一枚纽扣。
    3. 高级工技能等级标识为二道粗折杠和一枚海事局徽、一枚工职标识、一枚纽 扣。
    4. 中级工技能等级标识为一道粗折杠加一道细折杠和一枚海事局徽、一枚工职标识、一枚纽扣。
    5. 初级工技能等级标识为一道粗折杠和一枚海事局徽、一枚工职标识、一枚纽扣。
    6. 普工技能等级标识为一道粗折杠和一枚海事局徽、一枚纽扣。
    7. 学徒期、熟练期人员,肩章上缀钉一横杠、一枚海事局徽和一枚纽扣。
    (六)工人佩带的技能等级标识须与所授予的职务等级标识相符。
    (七)工人晋升或者降低技能等级标识的,由批准机关更换其技能等级标识标志;取消或不予保留技能等级标识的,由批准机关收回其技能等级标识标志。
    第二十二条 船员等级标识的标志组成和佩带
    (一)船员在船工作期间佩戴船员标识,在岸工作期间可佩戴职务(技术)等级标识。
    (二)船员等级标识的标志为胸牌、船员标识牌、肩章、臂章,颜色与其职务(技能)等级标识一致。船员等级标识的胸牌与职务(技能)等级标识通用。
    (三)船员标识牌在原号牌位置,以中英文标准船上职务(中文在上英文在下)。
    (四)肩章上缀钉船员等级标识,标识由海事徽、波浪纹、纽扣组成。
    (五)授予船员等级标识的人员,肩章按下列标准缀钉船员等级标识:
    船长、政委、轮机长等级标识为四条波浪纹、一个海事徽和一枚纽扣;
    大副、大管轮等级标识为三条波浪纹、一个海事徽和一枚纽扣;
    二副、二管轮等级标识为二条波浪纹、一个海事徽和一枚纽扣;
    三副、三管轮、水手长为一条波浪纹、一个海事徽和一枚纽扣;
    普通船员等级标识为一个海事徽和一枚纽扣;
    (六)臂章由中国海事、公务船船名和海事徽组成,中国海事用中英文标准(中文在上英文在下)。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职务、技能、船员等级标识的标志为肩章、号牌、胸牌、臂章,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监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职务与职务等级标识对应关系表

附图:海事职务等级标识硬肩章分类图










地方海事局海事职务(技能)等级标识制实施方案


为做好地方海事局海事职务(技能)等级标识的授予工作,依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海事职务(技能)等级标识制管理办法》,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本方案印发之日地方海事局在编在职的人员。

二、职务等级标识的授予
    (一)授予职务等级标识的人员必须是海事机构在编在职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按照职务等级标识的首次起算时间与职务实际任职时间一致的原则予以实施。
    (三)授予职务等级标识,以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现任(聘)职级职务、任职年限为依据(见附件1附表)。
    1. 德才表现,包括德、能、勤、绩、廉。
    德主要指政治思想、作风和道德品质;能主要指业务知识、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勤主要指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出勤率;绩主要指工作数量、质量、工作效率和贡献;廉主要是指廉洁奉公、廉政执法。
    2. 现任(聘)职级职务包括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
    行政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正式任命的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是指参加国家组织的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经专业技术资格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取得资格证书,并由主管部门正式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
    3. 任职年限,是指主管部门正式任命(聘任)的现职级从当年起根据实际所任(聘)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的年限,高于或等于现任(聘)职级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为现任(聘)职级的任职年限(须扣除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的年限)。
    工作人员担任行政职务且获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所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与正处级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与副处级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与科级任职年限合并计算。须扣除同期任命(聘)行政和专业技术职务的重复任职年限。
    (四)担任行政职务的人员,依据下列标准授予行政职务等级标识,任职年限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
    1. 各海事机构领导:
    1)省级地方海事机构党政正职(副厅局级),任职年限满五年,可授予二级副总监;任职年限不满五年,可授予三级副总监。
    2)省级地方海事机构党政正职(正处级),任正处级满五年,可授予三级副总监职务等级标识;任正处级不满五年,可授予一级监督长职务等级标识。
    2. 其他行政(管理)人员:
    1)处级正职:德才表现较好,任职年限满四年,可授予一级监督长;其余的可授予二级监督长。
    2)处级副职:德才表现较好,任职年限满八年,可授予一级监督长;任职年限满四年不满八年,可授予二级监督长;其余的可授予三级监督长。
    3)科级正职:德才表现较好,任职年限满十年,可授予二级监督长;任职年限满六年不满十年,可授予三级监督长;任职年限满三年不满六年,可授予一级监督官;其余的可授予二级监督官。
    4)科级副职:德才表现较好,任职年限满九年,可授予三级监督长;任职年限满六年不满九年,可授予一级监督官;任职年限满三年不满六年,可授予二级监督官;其余的可授予三级监督官。
    5)科员职:德才表现较好,任职年限满九年,可授予一级监督官;任职年限满六年不满九年,可授予二级监督官;任职年限满三年不满六年,可授予三级监督官;其余的可授予一级监督员。
    6)办事员职:德才表现较好,任职年限满九年,可授予二级监督官;任职年限满六年不满九年,可授予三级监督官;任职年限满三年不满六年,可授予一级监督员;其余的可授予二级监督员。
    (五)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依据下列条件授予技术职务等级标识,任职年限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
    1.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德才表现较好,在专业技术工作中做出特别突出贡献,聘任年限满四年,可授予一级监督长;其余的可授予二级监督长。
    2. 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德才表现较好,在专业技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任职年限满八年,可授予一级监督长;任职年限满四年不满八年,可授予二级监督长;其余的可授予三级监督长。
    3.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德才表现较好,任职年限满十三年,可授予二级监督长;任职年限满九年不满十三年,可授予三级监督长;任职年限满六年不满九年,可授予一级监督官;任职年限满三年不满六年,可授予二级监督官;其余的可授予三级监督官。
    4. 助理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职年限满九年,可授予一级监督官;任职年限满六年不满九年,可授予二级监督官;任职年限满三年不满六年,可授予三级监督官;其余的可授予一级监督员。
    5. 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职年限满九年,可授予二级监督官;任职年限满六年不满九年,可授予三级监督官;任职年限满三年不满六年,可授予一级监督员;其余的可授予二级监督员。
    (六)在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且没有明确行政职级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照员级专业技术职务授予职务等级标识。
    (七)担任行政职务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原则上按行政职级授予行政职务等级标识,当低于其专业技术职务确定的技术职务等级标识时,可按专业技术职务授予技术职务等级标识。
    上述人员,从2008年1月1日至本方案印发之日,达到所任职务规定授予职务等级标识任职年限的,可从达到授予职务等级标识任职年限当年起,按期晋升职务等级标识。其中,职务职级晋升的,须按原任职务职级达到按期晋升规定的任职年限。按上述办法授予职务等级标识后,按期晋升的考核年限从职务等级标识变动的当月起重新计算。
    2008年1月1日以后进入地方海事局的,按照上述原则,结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参照调入人员的政策执行。其职级按单位正式任命(聘任)为准,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可将其原高于或等于现任职级的任职时间合并计算为现任职级的任职年限;原在企业单位的,现职级与企业担任的职级有对应关系的,可将其原高于或等于现任职级的任职时间合并计算为现任职级的任职年限,达到所任职务职级规定授予职务等级标识任职年限的,可从达到授予职务等级标识任职年限当年起,按期晋升职务等级标识,但是其任职资历起算时间不得早于进入海事系统的时间。首次授予职务等级标识后,遇有晋职晋升,原职务等级标识达到新任职务所对应最低职务等级标识的,可比照地方海事局同类人员,如达到所任职务规定授予职务等级标识任职年限,可晋升一级职务等级标识,职务等级标识时间重新计算。

三、技能等级标识的授予
    (一)被聘为高级技师的人员,可授予高级技师技能等级标识;
    (二)被聘为技师的人员,可授予技师技能等级标识;
    (三)高级工可授予高级工技能等级标识;
    (四)中级工可授予中级工技能等级标识;
    (五)初级工可授予初级工技能等级标识;
    (六)普工可授予普工技能等级标识。

四、船员等级标识的授予
船员在船期间可同时授予职务(技能)和船员等级标识,其中在船工作期间应佩带船员等级标识,其他时间可佩戴职务(技能)等级标识。

五、相关政策
    (一)见习期、试用期、学徒期的人员,不授予职务(技能)等级标识。待见习、试用、学徒期满考核合格后,再按所任(聘)的职务、技术等级,授予职务(技能)等级标识。
    (二)军队转业干部,按单位正式任命(聘任)和职务职级(或专业技术职务)为准,现职务层次等于或低于其部队职级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三)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人民满意公务员称号仍保持荣誉和获得国家二等及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的个人或课题的一名主要贡献者,可按提前晋升的办法计算任职年限。
    (四)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不称职的人员,考核当年不能作为计算任职年限的资历;受记大过处分的,当年不能作为计算任职年限的资历,在处分期间不能晋升职务等级标识;受降级处分的,职务等级标识低定一级,已经在所任职务最低等级的,不再降级;受撤职处分不满四年的,按照所任职务最低等级授予职务等级标识。
    (五)正在接受立案或停止审查的人员,暂缓授予职务(技能)等级标识。
    (六)对于2007年12月31日在编在职,但是本通知下发之日已不在地方海事局工作的人员,不得授予职务等级标识。

六、实施时间
    地方海事局海事职务(技能)等级标识制实施时间为2008年1月1日,所有人员职务等级标识授予时间不得早于2008年1月。

七、审批程序
    (一)参加地方海事局海事职务(技能)等级标识的单位,需填写《单位机构情况表》、《人员基本信息情况表》。
    (二)拟授予三级监督长及以上的人员报部海事局审批;拟授予三级监督长及以下人员(含技能人员)由各省级地方海事局审批,报部海事局备案。

八、组织实施
地方海事局海事职务(技能)等级标识制的实施,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级海事机构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一组织,认真做好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确保职务、技能等级标识制的平稳实施。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解释,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部海事局联系。

陕西省公路局 版权所有 陕ICP备:05009021号 网站标识码:6100000013 陕公网安备 61019002000723号 地址:西安市药王洞18号 邮编:710003 电话:029-873296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