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
目录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防治船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审批(15017)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审批(15018)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15020)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15022)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15037)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沿海)(15043)
许可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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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五、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五至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第五条 |
许可条件 |
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
申请材料 |
(一)禁航区划定 1.《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 3.禁航事实理由、时间、水域、活动内容; 4.已制定安全及防污染措施的证明材料; 5.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二)航路划定 1.《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 2.海洋、军事(如涉及)等有关部门关于航路海域使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及其复印件; 3.设置航路的有关技术资料、图纸、扫测结果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及其复印件; 4.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三)交通管制区划定 1.《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 3.作业或活动方案(进行作业或活动的); 4.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四)港外锚地划定 1.《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 2.海洋、军事(如涉及)有关部门关于锚地海域使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及复印件; 3.锚地选址有关的技术资料(水文、气象、底质等)、图纸、扫测结果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及复印件; 4.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五)船舶安全作业区划定 1.《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及其复印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 3.已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4.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图纸及其复印件(影响通航安全的); 5.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
行政许可程序 |
受理、审核、审批 |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
办结期限 |
15个工作日 |
权利救济 |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5.行政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6.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
许可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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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四十、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五、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第三至六、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第五至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八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
许可条件 |
1.参与打捞的单位、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 2.已依法签订沉船沉物打捞协议; 3.从事打捞作业的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4.已制定打捞作业计划和方案,包括打捞的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5.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6.已建立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制,并已制订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
申请材料 |
1.《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2.打捞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3.打捞合同(协议)及其复印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施工作业单位为同一单位或经主管机关认可开展紧急清障时除外); 4.打捞作业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经主管机关认可开展紧急清障的除外); 5.参与施工作业船舶清单; 6.沉船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及其复印件; 7.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 (通航安全评估报告还需重点补充以下内容:(1)作业期通航影响分析,重点分析自然条件对沉船沉物沉没状态及位置的影响;沉船沉物对未来发展船型船舶通航安全的影响。(2)作业期交通组织,重点分析作业区域范围和临时通航方案。(3)作业期通航安全保障,重点分析应急设备设施的配备要求,制定水防、防污、搜救等应急预案及作业现场维护方案。) 8.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 9.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打捞文物时);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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