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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的通告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09-30 18:39:06 点击量:14907

陕政发[2003]2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公路路况完好,保障公路的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有关要求。

二、按照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超限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

(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

(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吨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吨以上;

(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

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吨;

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吨;

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吨;

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吨;

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吨;

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吨;

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吨。

三、从事公路运输的单位及个人应自觉遵守《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和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凡属上述条款规定范围内,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应主动到公路管理机构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运载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严禁在公路上行驶。

四、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必须接受公路路政监督检查。属于超限运载可解体或可分载物品的,应在就近卸货场卸去超重货物后,方可通行;超限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必须按规定到公路管理机构补办审批手续后,方可通行。超限运输车辆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公路损害赔(补)偿责任,按有关规定缴纳赔(补)偿费用。

五、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干线公路超限运输多发路段或重要公路入口处设置超限运输固定检测装置,实施定点检测,并可配备必要的便携式超限运输检测设备,实施动态检测。

设立固定检测装置的具体位置由省交通、公安和纠风部门联合勘定,并向社会公告。

六、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要加强上路巡查,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擅自进行超限运输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对拒绝、阻碍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围攻、殴打路政监督检查人员的当事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七、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法、秉公办事、公正廉洁、热情服务,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八、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特别是纠风、公安、工商、监察、财政、物价等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公路管理机构抓好此项工作。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ОО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交通  公路  超限运输△  管理  通告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纪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军区。

省法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国务院各部门驻陕单位。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8月1日印发

                                        共印18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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