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10年修订版)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陕西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省交通运输厅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1、机构设置、职能、领导成员及分工、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2、交通运输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3、交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4、交通行业标准、规范;

5、交通运输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6、交通运输行政处罚项目、依据、标准、程序、监督部门;

7、公路通行费收取项目、依据、标准;

8、交通运输项目招投标情况;

9、重大交通建设项目批准、实施情况;

10、交通运输统计信息;

11、交通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2、突发交通公共事件的预案(简本)、预警信息及应对与处置;

13、干部任免、公务员招录、人才招聘等人事管理情况;

14、交通廉政制度、行业精神文明、交通文化建设情况;

15、投诉、举报、信访、依申请公开的途径;

16、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交通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档案查询两种形式,网址为:jtyst.shaanxi.gov.cn。陕西省交通运输厅档案室在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6号交通综合办公楼410室。

除信息公开网站外,本机关还将利用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公众传播媒介进行公开,此外,还采取通过公路广告牌、档案查询、公路可变情报板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开。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政府网上公开的信息,除固定的信息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一般为2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将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档案查询等其他方式查阅。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人应当在信息产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交通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办公地址为:西安市唐延路6号交通综合办公大楼1903室;受理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2:30-4:3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29-88869006;通信地址:西安市唐延路6号,邮政编码:710075。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填写《陕西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本机关信息公开网站上下载。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在本机关信息公开网站上直接填写《申请表》并确认发送。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2)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函、电报、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到本机关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地点,当面提出申请;当面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受理申请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依据申请公开信息内容,转本机关有关部门具体办理,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内容或意见统一答复申请人。

3.答复期限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答复期限为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因资料检索、信息确认等客观原因不能在15个工作日之内答复的,经本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答复期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4.收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按国家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也不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陕西省监察厅驻陕西省交通运输厅监察室(办公地址为:西安市唐延路6号交通综合办公大楼1813室;联系电话:029-88869191;通信地址:西安市唐延路6号,邮政编码:710075)或陕西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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