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重大决策部署,坚决制止涉企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不合理负担,更大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根据有关工作部署,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从1月26日起面向社会征集涉企乱收费的问题线索。
此次征集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政府部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乱摊派等问题;二是行业协会商会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通过评比达标表彰、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等问题;三是检验、检测、评估、认证、鉴定、公证等中介机构借用行政职能或行政资源垄断经营、强制服务、不合理收费等问题;四是水电气暖等公共事业单位、商业银行和交通物流、海运口岸等领域强制服务收费、不合理收费等问题;五是有关执法部门粗放执法、过度执法、以罚代管,以及以疫情防控名义随意罚款等问题。
企业和群众可以登录中国政府网(www.gov.cn)或下载国务院客户端,进入国务院“互联网+督查”专栏,也可以关注中国政府网微信公众号,进入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小程序反映问题、提供线索。国务院办公厅将对收到的问题线索进行汇总整理,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核查处理。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带有普遍性和典型性的重要问题线索,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将直接派员进行督查。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国务院“互联网+督查”专题征集涉企乱收费问题线索小程序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整改中央依法治国办通报的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依法行政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统一部署,省交通运输厅决定向社会公开征集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相关线索。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逐利执法”问题。重点整治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执法数量考核指标、非税收入任务;“钓鱼式”执法,违规设置电子监控系统,乱罚款、滥收费;未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隐匿、截留、私分罚没财物,索要或者收受当事人财物等问题。
(二)执法不规范问题。重点整治滥用自由裁量权,对类型、情节相同的违法行为执法尺度不一;随意设置路障,随意拦车、扣车、任性检查,选择性执法,违规收取当事人高额停车费,违法违规限高限行影响交通等问题。
(三)执法方式简单僵化问题。重点整治“一刀切”执法,对同乘行为简单认定为非法营运,不具体分析情形,机械适用法条进行处罚;运动式执法,重大节日或重大活动期间,随意加大查处处罚力度;过度执法,重打击、轻人权保障等问题。
(四)执法粗暴问题。重点整治重处罚、轻教育、轻纠错、轻服务,以罚代管、一罚了之;不听辩解、不问缘由,辱骂、恐吓当事人,“碰瓷式”执法;不规范告知当事人权利,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甚至暴力执法等问题。
(五)执法“寻租”问题。重点整治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以权谋私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放管服”改革落实不到位,对非法中介以及辅助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监管不力等问题。
(六)执法不到位问题。重点整治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及时、不立案、立案后违规撤案;对投诉举报、媒体曝光或相关单位移交的违法问题,推诿不受理、受理不处理;滥用证据登记保存措施,随意简化案件审核流程等问题。
(七)为民服务意识不强的问题。重点整治群众观念淡薄,执法为民理念不强,硬性管理多,疏导服务少;不推行说理式执法,不落实“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有关事项清单;对待群众态度冷漠、生硬,对群众合理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落实便民利民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八)其他有关问题。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出现的其他问题。
二、全省各地举报受理方式
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区)、县(市、区)、相关单位将按照属地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同步向社会受理问题线索:
(一)省交通运输厅
受理举报电话:029-88869028
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12328
受理举报邮箱:sxsjtystzhzfj@163.com
来信地址: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6号省交通运输厅综合执法局(法规处)
(二)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受理举报电话:029-89193613
政务服务热线:12345
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12328
受理举报邮箱:FZDD_5960@126.com
来信地址:西安市雁塔区含光南路218号西安交通信息大厦(西安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三)宝鸡市交通运输局
受理举报电话:0917-3806359
受理举报邮箱:bjsjtj612@163.com
来信地址:宝鸡市金台区金台大道33号
(四)咸阳市交通运输局
受理举报电话:029-32891085
受理举报邮箱:xyjtzcfgk@163.com
来信地址:咸阳市秦都区秦皇南路5号咸阳市交通运输局
(五)铜川市交通运输局
受理举报电话:0919-3185839
受理举报邮箱:3185839@163.com
来信地址:铜川市新区正阳路九号铜川市交通运输局
(六)渭南市交通运输局
受理举报电话:0913-2116000
受理举报邮箱:4537792@qq.com
来信地址:渭南市高新区新区东路宏业公司院内
(七)延安市交通运输局
受理举报电话:0911-7090493
受理举报邮箱:2151529487@qq.com
来信地址:延安市宝塔区新区为民服务中心1#楼431室(政策法规科)
(八)榆林市交通运输局
受理举报电话:0912-6199806
受理举报邮箱:540133220@qq.com
来信地址:榆林市高新区裕华路5号
(九)汉中市交通运输局
受理举报电话:0916-2532528
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12328
受理举报邮箱:313850924@qq.com
来信地址:汉中市汉台区南一环东段汉中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大楼一楼111室(汉中市交通局法规运输科)
(十)安康市交通运输局
受理举报电话:0915-3218091
受理举报邮箱:870364009@qq.com
来信地址:安康市高新区安康大道28号
(十一)商洛市交通运输局
受理举报电话:0914-2392383
便民热线:12345
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12328
受理举报邮箱:2841401383@qq.com
来信地址:商洛市商州区通信路与兴商街交叉路口西南侧
(十二)杨陵区交通运输局
受理举报电话:029-87012531
受理举报邮箱:757531309@qq.com
来信地址:杨陵区东新路2号交通运输局4楼404综合科
(十三)韩城市交通运输局
受理举报电话:0913-5216911
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12328
受理举报邮箱:hcsjtjxsk@163.com
来信地址:韩城市黄河大街北段交通运输局大楼三楼
(十四)省路政执法总队
受理举报电话:029-88489662
受理举报邮箱:sxsgsgllzzfzd@163.com
来信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352号
三、受理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止,法定工作日工作时间受理。
四、其他事项
(一)反映举报的问题线索应当真实、准确,内容尽量具体详细,相关证据材料请一并提供。
(二)倡导实名举报,我们将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欢迎社会各界、广大群众如实反映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线索。
(三)本次专项整治不受理无关或者逾期的举报,原则上不查办具体案件,相关问题线索和证据将按程序移送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感谢社会公众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配合!
一、专项治理重点内容
对在建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已履行或正在履行招标投标程序但未开工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特别是2023年以来启动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检查。
(1)项目审批程序。核查是否规范审批设计、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手续,是否依法依规使用中省补助资金,是否存在重复申报、重复审批、变相审批、未批先建、报大建小等问题,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
(2)招标投标行为。推进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看招标项目是否按要求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是否按规定实施电子化交易;看招标人是否存在设置不合理投标资格条件的10种典型表现形式,招投标各方主体是否存在围标串标的4种串通类型、31种典型表现形式,挂靠资质的3种典型形式;看投标人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的5种典型表现形式和行贿受贿骗取中标的4种典型表现形式;看行政监督部门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职的5种典型表现形式;以及招标投标阶段其他易发生问题的6种典型表现形式。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处理。对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过程中,存在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问题,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项目履约管理。看项目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的16种典型表现形式、设计变更的4种典型问题、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8种典型表现形式、公路水运工程不按验收条件和要求验收的典型问题,以及行政监督部门违规干预项目实施的6种典型表现形式,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
以上典型表现形式详见附件。
二、专项治理线索征集联系方式
电话:029-88869152 邮箱:cy5625360@qq.com
附件1
招标投标和项目实施阶段有关问题典型表现形式
一、招标投标阶段
(一)招标人设置不合理的投标资格条件
1.违法设置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标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2.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3.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4.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5.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6.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7.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8.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9.评标、定标规则向国有企业、本地企业、大型企业倾斜,排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地企业、中小企业;
10.设置其他不合理的投标资格条件。
(二)围标串标
1.投标人之间串通。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6)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1)投标人之间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2.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资格条件;
(7)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3.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串通。
(1)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后,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在技术文件(主观评审)过程中存在打分畸高畸低等异常情形;
(2)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不主动提出回避,并在评标过程中做出倾向于该投标人的意向或恶意压低其他投标人的评审分值;
(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或者接受他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4)评标委员会成员向投标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5)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4.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代理机构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代理机构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代理机构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资格条件;
(7)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为投标人提供咨询或代为编制投标文件;
(8)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三)挂靠资质
1.投标企业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3.其他挂靠资质行为。
(四)弄虚作假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五)行贿、受贿
1.投标人向招标人行贿谋取中标;
2.投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3.投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行贿谋取中标;
4.其他行贿受贿问题。
(六)行政监督部门未依法履职
1.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招标文件备案、评标等环节的监管流于形式,对招标文件中的歧视性、倾向性条款“视而不见”;
2.在招标文件备案过程中,提出不合理的修改意见干预招标投标;
3.在评标监管过程中,干扰评标委员会评审工作;
4.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5.在招标投标监管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行为。
(七)招标投标阶段存在的其他问题
1.以战略合作协议、招商引资协议、会议纪要、合作意向书、备忘录等方式搞虚假招标、肢解发包,或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
2.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交纳现金保证金;
3.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公布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异议,或异议处理期内未依法暂停招投标活动;
4.招标人或有关服务机构不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保证金;
5.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推送或提供行政监管所需要的交易数据和信息;
6.在招标投标阶段存在的其他行为。
二、项目实施阶段
(一)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
1.违法发包。
(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
(2)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3)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
(4)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5)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
2.违法分包。
(1)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
(2)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
(3)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
(4)施工单位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工程进行分包;
(5)施工单位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
(6)分包合同未报发包人备案;
(7)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
(8)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3.转包。
(1)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
(2)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
(3)其他转包行为。
(二)设计变更过程中存在的问題
1.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未经批准先行实施工程设计变更;
2.施工单位(或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相互串通)在设计变更中虚列变更项目或虚报工程量,多结算工程款;
3.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一般变更或报批较大、重大设计变更,或将较大、重大变更肢解规避审批;
4.其他随意变更增资的行为。
(三)验收、支付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
(1)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工程、货物、服务款项;
(2)拖延检验、验收;
(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合同约定,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4)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工程款项;
(5)其他拖欠工程款的行为。
2.拖欠农民工工资。
(1)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的支付周期和支付形式,按期足额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2)分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的支付周期和支付形式,按期足额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3)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3.公路水运工程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和要求而按合格项目验收。
(四)行政监督部门违规干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实施
1.要求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转包、分包工程项目,或指定生产商、供应商、服务商;
2.利用职权便利条件,安排亲属或特定关系人,在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中承揽业务牟利;
3.在审批设计变更过程中,未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违规插手干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设计变更,谋取私利;
4.违规插手干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资金拨付-决算;
5.利用市场督查、信用考核、质量安全生产监管等职权谋取私利、吃拿卡要等行为;
6.其他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问题。
(五)项目实施阶段存在的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