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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解读说明
时间:2025-05-12
来源: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一、起草背景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的“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和我省关于规范性文件试行期限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对试行裁量基准进行全面调整修订。按照工程质量监督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形成《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进一步提升我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精准度和规范化水平。

二、制定依据

《裁量基准》的制定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主要内容

相比试行基准的103个违法事项,修订后的《裁量基准》违法事项细化调整为118个违法事项,同时将原基准名称“工程质量监督”更名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违法情节”表述,总体归纳为“一般、较重、严重”三个阶次,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增加“特别严重”阶次。试行基准没有涉及轻微违法依法免予处罚的事项,本《裁量基准》把符合《陕西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事项清单 》的2项违法行为纳入其中,增设“轻微”裁量阶次。

《裁量基准》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所称“超过”不包含本数。对从轻处罚的,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幅度内适用较低的处罚幅度,但不得突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交通运输行业法律法规调整频次高,《裁量基准》随相关规定实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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